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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能否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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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 17:52: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3 14:31 编辑

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能否改变?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而我们地方财政厅发了一个文件,文中有一条: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如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将修改意见及理由等告知所有参加响应的供应商。

请问:我们地方财政厅的文件有没有和国家财政部的文件冲突,评审小组成员是否有权利改变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如果可以改变,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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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 18:39: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或许是理解的问题,评审(标)时既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当然不能修改,也不能细化。
但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是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也包括评审方法和标准。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自澄清修改之日至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须满足法定时间,否则相应延期。
您当地的财政厅下发的文件应当针对的是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能对采购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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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06:43:38 |只看该作者
评审(标)时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肯定不能修改,也不能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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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0:25:47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8-2 18:39
或许是理解的问题,评审(标)时既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当然不能修改,也不能细化。
但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 ...

文件中明确是: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既然主体是评审小组成员就不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而是在开评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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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0:27:27 |只看该作者
hylhs 发表于 2016-8-3 06:43
评审(标)时只能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肯定不能修改,也不能细化。

国家文件规定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改,那评审小组成员能不能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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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1:14:58 |只看该作者
czp34985 发表于 2016-8-3 10:27
国家文件规定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改,那评审小组成员能不能改呢?

投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谁都不能修改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是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须按照采购文件相应内容进行评审工作。
如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有歧义或重大缺陷导致无法继续评审或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书面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说明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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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1:17:37 |只看该作者
czp34985 发表于 2016-8-3 10:25
文件中明确是: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既然主体是评审小组成员就不应是在投标截止 ...

你这帖子没头没尾的,建议提供当地财政文件全文。
如果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在评审过程中改变采购文件既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违法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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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1:26:0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8-3 11:27 编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款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财政部74号令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财库[2012]69号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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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2:28:25 |只看该作者
对评审方法的应该按照文件修改的程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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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09:33:44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8-3 11:26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四款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七十五 ...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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