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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原则之我见【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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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7 11:34: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原则之我见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7-09-04  戈新美

转载者注:本文从深入理解法律的概念出发,提出了观点新颖的见解。介绍给大家参考。色彩是转载者自己学习时加描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原则的这一表述不够准确。

在探讨政府采购原则之前应明确的两个问题

政府采购原则的约束对象问题。在很多人看来政府采购原则应当对政府采购的采供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其实这是个误解。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本法。因此政府采购原则主要是用来约束采购方采购行为的,而不是用来约束供应方供应行为的。供应方的供应行为应由合同法等其它法规约束,如果政府采购原则主要是为了约束供应方的供应行为,那就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因为现有市场经济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在那里对供应方的供应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原则的含意问题。原则就是做事所遵循的法则或准则。一般来说,原则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抽象性。原则并非具体规定或规则,而是具体规定或规则的抽象和概括。反过来看,原则又要通过具体规则或规定来体现,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则支撑的原则,是不存在的。第二、相对性。原则并非一刀切,而是整体要求,全局要求,作为原则一般都有例外情形。因此原则都只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对政府采购法所述政府采购原则的分析

对照上述两问题的说明,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四原则有两个表述不准确,一是公平竞争原则,二是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我们已经知道,政府采购原则是用来约束采购方采购行为的,而不是约束供应方供应行为的。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方只存在公平问题,即应公平地对待每个投标供应商,不存在竞争问题。供应方只存在竞争问题,即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进行竞争,而不存在公平问题。把公平和竞争放在一起作为一个原则含意不清,不知是用来约束采购行为还是用来约束供应行为。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只能是鼓励供应商之间竞争,而不是与供应商进行所谓“公平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在人类社会,诚信是人的立足之本。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也同样是企业的立足之本。诚实信用应该是道德问题并非原则问题,如果把诚实信用仅仅作为原则看待,那实际上不是提高而降低了诚实信用的地位,因为我们知道作为原则都是相对,即都具有灵活性一面,都有例外情形。而诚实信用应该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折不扣的,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是绝对不允许不守信的例外情况存在的。因此把诚实信用作为原则是十分不妥的。

我国政府采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应坚持和体现以下原则:第一、公开透明原则,第二公平公正原则。第三、鼓励竞争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是让人知道你要做什么,透明是让人知道你是怎么做的。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不但要让别人知道你要采购什么,而且要让别人知道你是怎么采购的。这就要求采购方不但要公开采购信息,而且要公开采购过程,定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结果。一句话要全过程、全方位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一双孪生兄弟,没有公平就不能有公正,没有公正也不可能有公平。公平和公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平主要是从横向(水平)看问题,公正主要是从纵向(垂直)看问题。对政府采购来说,就是采购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条件及评分标准要公平,定标要公正。即采购方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某个供应商实行优惠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通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独立地评标、定标。

鼓励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对供应方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都要能起到鼓励和促进供应商之间进行充分竞争的效果,而不得给供应商竞争设置障碍,更不能压制和打击供应商竞争。(戈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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