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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讨论 多家投标 有效标只有2家或1家,是否必须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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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7 09:11: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讨论 多家投标 有效标只有2家或1家,是否必须重新招标 ?

   最近,论坛上有两个帖子,都反映了这个问题,引起部分网友的热议:

一个是 ,汪才华网友发表的《汪才华: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

另一个是:石水网友发表的:《3家投标单位2家涉嫌串标,是否应当重新招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9078


具体案情有所不同。但是,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原则看待这样问题,网友中,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

“若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相信100%的评标委员会都会否决全部投标,即招标失败!”

“我也是觉得应该否决,重新组织招标。因为如果让剩下的一家顺位中标,那么今后投标单位搞围标办法就简单多了!

楼主思考:

   本案原告上海经达冒着可能被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封杀”和被同行指责为“破坏潜规则”的危险,将广东省交通厅两度告上法院,其追求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想法不言而喻,但按照378号判决书中关于对“重新招标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上海经达在160号中被判败诉几成定局,其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也是无法估量,而根据笔者上述分析,被告广东省交通厅是依法行政的,并无不当行为。但从民法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个基本原则和《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来考量,似乎本案对原告上海经达造成的损害已经违背了上述原则,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质疑《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本身的问题呢?以笔者之见,至少以下两方面是值得我们思索:

1、如果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而不是将这种选择完全交由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那么,本案类似的纠纷应该将会大幅度地减少;

    2、如果后序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判中标无效后,可以顺位递补中标的话,那么,重新招标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无形中造成的工期延后、类似的诉讼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注:色彩是转载者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


而唐广庆老师主张:


关于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如果按“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不应由招标人随意选择。《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我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投标人中某企业违反法律(如串标)时,该投标人“中标无效”,这并不意味着招标程序无效,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因此正确的做法是,依据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只有其余有效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才应当重新招标。否则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些企业投标价格等已经在开标时公开了!再重新招标时他们将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条件!所以选择“重新招标”是在其余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才可以重新招标!

结合案例,本人认为法院裁定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更何况此案例还未达到定标阶段,也就是说还未进行公示,因此串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是有效的,应继续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已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并结束评标工作时,第一中标候选人(还未公示或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于串标,招标人可以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无效!但是其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是有效的,应从其余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违法),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唐广庆于2012.10.9

【我认为只要这一家有效标,未参与和其他两家串标,而且他的投标不缺乏明显竞争(投标报价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判定这唯一一家单位中标的做法是对的,否则就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他是不公正的!特别是通过开标,他的投标价格等已经公开,再重新招标他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唐广庆于2012.10.14.

问题在于:此类问题,究竟是依照什么样的原则去看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问题是:什么时候,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依次递补,什么时候要重新招标 ??

谁来决定:是重新评标、排序依次递补,还是重新招标 ??

希望有更多的网友参与讨论,争取对此类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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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9:23:21 |只看该作者
协会的第一期正式出版的《招标采购管理》杂志中也登载了一篇文章说到这个问题。
俺还是觉得,看评标委员会如何判断是否还有竞争力。应该说投标人的报价还是靠谱的,围标的除外。除非剩余的这家报价实在高的离谱。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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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9:42:26 |只看该作者
两个帖子其实没有可比性,因为时点不同,法律依据就会不同。但都涉及到"重新招标"问题。
个人认为对于资格审查、评标、中标、合同结合的问题,很有研究讨论的价值,建议社区多组织!
杂志已出了?晕,还没有订呢!能否提供刊号及联系方式?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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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17 09:49:41 |只看该作者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123
国内统一刊号:CN10-1075/F
联系电话:010-88653326、88653347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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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9:57:3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打电话把第一期买下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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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0:17:20 |只看该作者
转帖一下《招标采购管理》第一期《标书算术性错误能否澄清》徐振龙)的文,其中: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此不难理解,招标投标法对否决投标是持谨慎态度的,只要投标人未被废标,评标委员会是无权否决其投标的。即使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只有一家时,也没有授予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的否决权。毕竟只要经初步评审合格,该投标人就有中标机会,如果因为其他投标人被废标导致合格的投标被否决,很显然对合格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本规定同样是倡导不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只有能够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非需要证明“具有竞争性”才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也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为原则的。因为投标竞争是潜在的竞争,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并不知道有几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也无从知道其他各家的投标内容,更不知道哪些投标会被废标,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都是有竞争压力的,其投标在竞争压力下的投标。招投标的竞争性不是靠比较各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资质资格、优惠承诺等的差异大小能够判定的,相反往往没有竞争性的投标反而会故意做足表面文章,使得投标看起来竞争非常“激烈”。招投标程序才是竞争性的保证,只要招投标程序合法,且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就应当视为该投标有竞争。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只要不能证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就应当推荐投标人丙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当然,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有时会出现原评标办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的评标办法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不再适用本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

俺觉得挺实际的,也比较清楚。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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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0:22:28 |只看该作者
至少目前,楼主的这个问题是没有统一答案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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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29:38 |只看该作者
    重新学习《招标投标法》谈《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问题

        重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条规定说明,只有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时,评标委员会才有权否定所有投标,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有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有效投标,其投标价格合理,并不缺乏明显竞争时,评标委员会是无权否决的!另外还说明,只有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才可以重新招标。而不是《实施条例》所讲的“也可以重新招标”。


        重读《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条规定说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现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有违法行为时,中标无效。但是“中标无效”并不意味着招标程序一概无效,未违法的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人的投标是有效的!因此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顺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原只推荐一个中标候选人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重读《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也可以重新招标”是违反上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因为按顺序选择中标人和重新招标是并列的,评标委员会既可选择前者,也可选着后者。而招标投标法规定选择重新招标是有条件的,只有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时,才可以选择重新招标,而不是“也可以重新招标”。

       也因此建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最后一句话“也可以重新招标”改成“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时,才可以重新招标”。这样修改就比较好了,而且又有可操作性!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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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0-18 17:09:43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网友的发言!

我正在写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稍后将陆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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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22:38:39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如果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话,显然不须重新招标,因为即便是所谓有效标也是开始评标之后评出来的,按照商务、技术、价格的顺序进行评定,很有可能评到价格是只有一家了,那么就要重新招标么?我认为只要是规则对大家都是公平的,就要按照规则来,就跟考试一样,你一肚子文采考试时没发挥出来,那就要被淘汰。
如果是有资格预审的话,那么预审完毕的合格投标人也不能再以资格不合格废标,显然不存在这种问题,即便是技术不合格同理也是评出来的,既已评标就不存在不足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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