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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四十五号)---怎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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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0 14:36: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四十五号)

2019年09月29日 16:2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教育电视台复兴门电教小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2190338)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教育电视台(以下称采购人)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反映:1.供应商阳光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恒昌)、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城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均有效,不应得零分。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人代表给出的分数打分,相关主观分评分与实际情况不符。3.个别评审专家在评标前私自接触供应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深圳城铁、阳光恒昌应增加相应得分。
责令采购人就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929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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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8 22:27:1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比如就此类情况进行检讨 通报 问责 举一反三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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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6:38:29 |只看该作者
1、采购人是有权在评审结束后对发现的评审错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的;
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人代表给出的分数打分,相关主观分评分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是扯的,评分办法中客观分,各评委认定分值应该是一致的,主观分就不是你采购人能干涉的啦;估计“责令采购人就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的问题限期改正”指的就是采购人有点越权。另外个别专家评标前解除供应商,如果采购人无证据的指责也不合适,有证据就直接那很粗来让财政部门处理就好了。
3、两个公司的证书有效,结果评委认定无效,财政部门应该给个处理意见,否则一点威慑力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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