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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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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6:21: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座谈会在海南召开
2008-03-21


    3月13日至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在海南组织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法规司司长任珑同志、副司长李亢同志到会并作了讲话。北京、浙江、江苏、四川、湖南、甘肃、宁夏、成都、沈阳发改委法规处,河北、重庆、新疆兵团发改委招标投标处负责同志,以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条例》世行援助项目中方咨询机构国信招标公司的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派人参加了座谈。

    会议重点就《条例》起草过程中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议题包括:货物和服务招标的特殊性、招标内容核准、招投标执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综合评标专家库、投标人资格限制、招投标信用制度,以及行政监管体制等。座谈中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有:一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为国务院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立法项目,《条例》应着眼于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制度设计上要体现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的共性问题,不囿于工程建设项目。二是关于招标内容核准。招标内容核准是国务院赋予项目审批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还需要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从核准范围、核准程序、核准效果等方面作进一步研究。三是关于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与各部门职能密切相关的问题,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集中有限的监督执法力量,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四是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设置要科学、合理,避免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此外,对于电子招标、工程总承包、两阶段招标等制度创新,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与会同志和专家也提出了很多好的思路和意见。

    李亢同志对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条例》起草要着力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则统一,增强可操作性,要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体现竞争、科学、择优理念。对于各方面还存在一些分歧的问题,李亢同志提出,要从具体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以及从有利于贯彻执行的角度再做论证,同时要与有关方面做好沟通协调。要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出发,改进和创新行政监督机制,构筑完善的监督网络。

    在总结讲话中,任珑同志指出,作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务院立法项目,《条例》是解决招投标实践中突出问题的一个重要平台。法规司要切实发挥好这一平台作用,把起草工作做深做实,加快立法进程,尽早上报国务院审议。任珑同志提出,在《条例》起草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政府部门要从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大局出发,从统一规则、制定政策、加强市场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能由市场主体或行业组织解决的问题,尽可能交由市场主体或行业组织解决,不能通过立法揽权。二是兼顾可操作性和预见性,对于看得清、拿得准的事项,可规定得详细些,对于一时还看不清、各方面认识还不完全一致的事项,可规定得原则些,为市场发育预留制度空间,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既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又要确立有限目标,厘清需要并能够通过《条例》解决的问题,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并在起草过程中贯彻始终。四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听部门的意见,也要广泛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使《条例》真正成为集中各方面智慧、汇集各方面共识的法规文件。任珑同志表示,法规司将根据这次会议的意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后,再听取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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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1 16:33:14 |只看该作者
这是会议现场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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