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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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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0:17: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BOT建设项目是政府为吸收外商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而采用的一种投资融资方式。就是采用招标的方式找一个项目公司在政府特许权允许的范围内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政府在特许期内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拥有的特许权项目的资产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中将其列为必须招标的项目。既然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投资项目公司,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招标程序和进行操作。可是在这种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几方面的内容不好操作:
1、资金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必须有投入本工程的资金,并已落实。对于投资公司的资金到位问题,是按照那个标准?是习惯上的比例吗?例如:两年工期,先提供30%的资金到位。那么是否应该要求现金存入指定的我国国家银行?到位的时间是中标后即提供,还是在建设阶段开始的财务交割阶段?还需要再递交履约担保吗?担保的金额额度如何定?
投资控制由谁来审计?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应该属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那么还需进行全程监督和各阶段的投融资审查吗?
2、投标人
①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一般BOT项目都是由投资方与有建设能力的企业成立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建设单位还好选择,毕竟要有成功业绩和良好信誉,但投资方的约束条件就不好界定,一个投资公司是否有能力参与BOT项目的实施,要从引资能力、财务能力、以往业绩、融资信誉、合同履行情况等来考察,资审文件中就应将要求写明确,这些条件不好定,太抽象,无法用数据说话。
外国投资商成立的联合体,在建设单位的选用上,是选用国外建设企业还是与国内企业联合也是项目所在地政府需考虑的问题?全部由国外企业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劳务肯定还是得从国内找)估计投入的建设资金会多些,如果与国内企业联营是否可以省些钱?那么投标时选择与国内企业联营允许吗?而且两种联营方式应在一开始就定下来,因为两种掺和着对投标人不公平。就如同购买国产、进口设备不可能在一个水平线上一样(当然比方的仅指价格方面)。
如果只招一个外商投资公司,而由他们采用招标方式选定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国内、国外均可),是否比较合理?但项目进程中麻烦又很多。
②对于投标人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必须三人以上。那么如果不够家数,可以继续进行吗?外商可能还是习惯有几家算几家,可以在两家中选定吗(当然得有竞争力)?有的项目想找够三家也是相当难。
3、特许年限
对于特许年限的要求,是否应规定清楚在多少年范围内。如果由他们自己报,可能有差距,而且并不一定经营年限越短越好,看似年限短了,早早交于政府了,可在商言商,不挣钱谁也不干。羊毛出在羊身上,不会出在牛身上,最终还是自家人(项目使用者,国人)付钱给外家人(外商)。有时有的招标公司会将提前交付政府做为评标加分依据,依笔者看未必是个好办法,在方案不同的情况下,还是给个大概期限由投标人自己定。对于这样的项目,谁也不想把它做成短期行为吧。
4、评标
①评标内容
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项目经验;项目收费;融资方案;运营维护;财务能力;建设工期;资金回收计划;回报率;所在国支持力度;特许权年限;其他优势等。
②采用的评标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显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肯定不行,只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综合评估法,但最常用的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也不是很适用,因为给这些参加评审的项目赋予分值有些牵强,还是适用综合评价法,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写出推荐意见后投票表决比较好。
③评委成员
基于评标的复杂性,评委的选定至关重要,象一般项目那样在一个什么专家库里抽取,能满足项目要求吗?业内人士大都清楚目前专家库里的专家良莠不齐,综合性人才少,让大家失望的大有人在,其中不单单指业务能力,还有人品和操守,专家库的管理也不尽人意。那么,可以由代理机构自己找吗?这就又要考验代理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评委的专业能力了,而且是综合专业能力。
5、谈判
对于BOT项目的招标,有一个环节比较重要,就是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特许协议的“谈判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BOT项目就有很大的不同,他不是报个价定个标就可以解决的,实质性的东西往往还要经过谈判方式来确认,那么可以谈判吗?不谈判能行吗?
BOT项目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好多内容其实只是给了一个大纲,详细条件都是不确定的,它在这里还属一个“邀约邀请”,投标人的国家与国家之间有很多不同,在投标文件这个“邀约”中,对于招标文件提出的条件和协议中的内容在投标时或多或少都会有修改和偏差,而且很多“邀约”中的实质性偏差是我国政府需与之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中包括对项目收费、维修计划、移交条件、贷款方式和特许期的认定等等,均需采用谈判的方式才能最终确定下来,甚至于总承包合同、担保协议、保险合同等项目开始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文件也都需要谈判和确认,太多实质性的东西需要谈判了,那么可以名正言顺的进行谈判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吗?
如果不能谈判,对于BOT建设项目来说,协议不可能签下来,政府与外商在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坚持自身利益进行的协议谈判,是必须的环节,但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何解决?
6、只招投资公司
采用只招一家投资公司的方式,在BOT项目中应该说有优点,前期项目控制阶段比较简单,招标工作好操作。但需对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再次的招标,与国内项目招标程序一样。缺点就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矛盾,例如: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资金管理、执行规范和单项合同签署等,任何一个纠纷都会影响项目进度和协议本身,都是双方不愿意看到的。
7、回报率的确定
回报率的确定是否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一个范围?它与特许期相辅相成,也是一个不定数。
BOT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是一个十分严谨、严格、严肃的事情,代理机构能将这样的项目承揽下来,是政府对这个代理机构的认可和信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容不得半点马虎。但工作中会碰到好多问题,与国内项目招标有很多不同之处,还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应该如何解决?笔者只是粗糙的分析了一小部分,有待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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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22:53:28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毅青老师的关于“BOT项目招标”详细的分析。为了激发大家对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的进一步讨论,我对毅青老师的帖子谈谈自己的看法(很多是自己的猜测):

以下黑体字部分为毅青老师帖子的原文,红体字为本人观点。


BOT项目招标

BOT建设项目是政府为吸收外商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而采用的一种投资融资方式。就是采用招标的方式找一个项目公司在政府特许权允许的范围内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政府在特许期内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拥有的特许权项目的资产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1、bot建设项目并非仅为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国内更多的是为了吸收民营资本而采取的一种形式。


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五)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中将其列为必须招标的项目。既然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投资项目公司,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施招标程序和进行操作。可是在这种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几方面的内容不好操作:

2、从上文中,可以推测毅青老师可能混淆了两各概念,“BOT项目法人招标”和“项目法人确定后,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设备和服务招标”3号令第五条是针对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标的,而非针对“BOT项目法人招标”。项目实施阶段招标与否应看项目性质,bOT项目大多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故需要招标。

1、资金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必须有投入本工程的资金,并已落实。对于投资公司的资金到位问题,是按照那个标准?是习惯上的比例吗?例如:两年工期,先提供30%的资金到位。那么是否应该要求现金存入指定的我国国家银行?到位的时间是中标后即提供,还是在建设阶段开始的财务交割阶段?还需要再递交履约担保吗?担保的金额额度如何定?
投资控制由谁来审计?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应该属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那么还需进行全程监督和各阶段的投融资审查吗?

3、BOT项目设施阶段的招标方面的规定应和普通的项目一致,如资金落实情况等。投资控制由项目法人自己控制,政府部门不会关心的。


  其他内容,也与上述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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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13:20:00 |只看该作者
接受第1条意见,现在确实有民营资本的加入。
第2条可以讨论。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与外资或项目法人为国外法人的关系?
第3条肯定有关心的,这里有牵扯中标人利益的问题。例:合同执行时的付款等。
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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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08:58:19 |只看该作者
大家再议议吧。

毅青老师把“项目法人招标”和“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服务设备等招标”混在一起讨论了。如果把这两个方面分开,很多问题就不时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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