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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问题请教【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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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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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13 08:43: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两个关于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问题,请教下大家。
一、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失败了,无资格预审申请人。出来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是否也要备案?可否有文件依据?谢谢!
二、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第一次的时候,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因为第一次五天失败,然后又进行第二次五天招标公告)在第二次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里。我的资格预审可否采用合格制呢?
请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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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8-6-13 09:59:00 |只看该作者
搬个板凳
坐着听楼下的分析
浮萍随水,逝水随风 ————     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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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8-6-13 10:22:56 |只看该作者
反正我只知道资格预审肯定要备案,其他的只能听专家来指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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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08-6-13 11:01:3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你是什么内容的资格预审。土建工程的资格预审、有限招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
建议检查一下:
1、发的网站是否权威:如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等,时间也有关系,最好周一下午或周二早上发,千万不要周五发资格预审公告,这是我的经验!
2、检查一下你的资格要求条件有没有问题,比如描述是否清晰、资质要求是否过高(偏),比如:采购仪器要求具备放射性医疗设备许可证(当然,如果确实买放射性仪器除外)……。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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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8-6-13 11:15:2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朋友,不过你回答的问题与我问的不符啊。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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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08-6-13 12:45:50 |只看该作者

抛砖引玉吧

楼主的两个问题是否一个目的啊。

两次公告当然可以要求的条件不一样,这个没有法律依据,但从常理上来看,第一次公告报名家数不够,一般都是要求的条件太高了,那么在第二次公告把条件降低,只是为了使更多的单位满足要求参加投标,这绝对是合理的。

针对楼主说的,第一次公告采取有限数量制,第二次才有合格制,可以看作把第一次的要求降低了。当然最后还有征得业主和监督单位的同意。
新手上路,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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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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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6-13 15:22:15 |只看该作者

资格预审是否需要备案及二次公告可否变更

一、首先要看项目性质,属于哪个招标监管机构管理,再看相应招标监管相关的管理规定,才能确认是否资格预审文件是否需要备案。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商务部管理的国际招标和财政部管理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均采用招标机构自行组织论证上传备案,对资格预审无要求。
    但从建设部管理的工程招标来看,预格预审备案可能是普遍情况,必须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公告进行招标,至于你提到是否有文件依据?还未看到有国家级法规文件支持,但在各地方法规.规定的文件确是普遍都有,有的是以隐含的形式出现,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采用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没有明说资格预审文件要备案,实际上已含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报告备案的过程中,建设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违反规定的部分,在实际上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从网上下载了二个备案表可以看一下。
    二、楼上人在天涯说的不错。从文章来看,你是第一次公告不成功,第二次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分析第一次不成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修改公告的内容,可以放宽或变更某些条件,包括有限数量制改为合格制,再次进行刊登,变更是可以的,只是可能需要再次进行备案。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备案意见表.doc

26 KB, 下载次数: 30

北京市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doc

41 KB, 下载次数: 28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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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5:56:41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版主heluhua。
【变更是可以的,只是可能需要再次进行备案。】
如果有限数量制改为合格制的话,招标公告是否要作为一个新的公告?还是前面的公告有效只要继续再挂5个工作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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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7:23:42 |只看该作者
从概念上说应当做为全新公告来考虑,因为是重新约定相关条件。至于具体实施程序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来定。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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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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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9:14:21 |只看该作者
严格说第一次公告后,没有投标申请人,已经是一次招标失败了。要进行第二次招标了,所以应该作为新公告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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