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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投标,而开标时没有来,该培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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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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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12 11:05: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在招标中碰到一个案例,投标人只有三家,其中一家已承诺一定参加投标,但到开标时,却没有赶到,项目最终流标,业主特生气要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我们说招标投标法是不能的,最后到监督处,投标单位最终给的业主5000元的陪偿金,这样处理行吗文字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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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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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8-12 11:45:27 |只看该作者
不能这样处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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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08-8-12 13:07:3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中,是怎么规定的啊?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件是什么?

很奇怪,既然这家单位不来投标,为什么还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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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8-8-12 13:48:41 |只看该作者
没收保证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啊!
不过我总觉得代理机构跟采购人比较被动,没什么办法来制约这点!
婚姻就像倒着写的童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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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08-8-12 16:02: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面霸1802008-08-12 13:48发表的:
没收保证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啊!
不过我总觉得代理机构跟采购人比较被动,没什么办法来制约这点!

有法律法规规定吗?
不记得...
我的观点是投标保证金收取的目的在于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任意撤回投标
保证其参与投标,并且在中标的情况下不随意放弃.
因此,存在案例中提到的投了标书但未参与的情况下,是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人一方以补偿的.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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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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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17:30:58 |只看该作者
这是投标人的选择权,不需要制约。
没收投标保证金肯定不合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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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
发表于 2008-8-13 10:45: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wlwxzhao2008-08-12 17:30发表的:
这是投标人的选择权,不需要制约。
没收投标保证金肯定不合乎法规。

是该贴的提法有问题,是已投标还未参加开标.因为一般如果只是口头承诺投标,根本就不会交投标保证金,只有在提交投标书时才需要.

一旦到标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投标人就没有撤回投标书的权利,没有投标人的选择权之说.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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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8-13 10:54:39 |只看该作者
没有参加投标,为什会有投标保证金?不过也有这种可能性,他的投标保证金是提前打到招标公司帐户上的,但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突然决定不投了,这个也很正常,而且这个也是投标人的权利,既然这个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式参加投标,那他的那笔所谓的投标保证金也应该是不成立的,招标公司应该退回,至于业主很生气,想对这个供应商采取惩罚性的措施,那是他的事情,而供应商愿意赔偿也是他们俩之间的事情,招标公司这个就没有必要过问了。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必须参加投标,这就另当别论了。但一般情况下照招标文件也不会这样写,这个很明显就是霸王条款,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小女子才疏学浅望各位前辈多多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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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8-14 10:51: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帖子,文字上面没有特别的修饰,很真实的提出了问题。但是,其中不少概念是有问题的,值得进一步推敲。

我个人的看法是:

1、“承诺投标”但是没来。——首先,人们一般认为,“招标公告”(招标邀请)是“要约”;而“投标”是“承诺”。没有承诺投标之说。那是正规的;在实践中,招标代理或者投标人,也可能事先告知:“我们一定会来投标”。那只是通知,不具有真正法律意义。

特别在预计投标人数不很多,可能不足三家的时候,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但是,如果太强调了“承诺来投标”,反而,容易给人造成有某些私下交易或者许诺的问题。

2、由于某一家不来参加投标,导致不足三家而“流标”的问题。业主对此行为感到生气,那是可以理解的。

我想,多数情况,还是业主自己设法吸引更多的厂商参加投标;还是把技术要求等等不要过于“倾向”某一厂商,使得别的厂商认为“投标也没有希望;只是给别人陪绑”;

另一方面,现实中,也会有个别的投标人,故意利用“不足三家”问题制约我们。由于现在商务部的395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遇到此类问题,应该尽快向上级说明情况,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过去,我们遇到类似情况,就是争取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的)。

3、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特别是国际招标。这里,需要注意的,不是“没收”(那涉及到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不予退还”)。不知道为什么没有随着投标而提交保证金,是否“保函”?

我以为,“投标单位最终给的业主5000元的陪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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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08-8-15 09:01:59 |只看该作者
这种做法不对啊,没有法律依据!!
我的选择,我就会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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