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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市政工程串标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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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21:41: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面对百万“好处费”,面对全国标的额度最大的市政工程,他们深深地陷了进去。

  11月15日,全国市政工程领域中标的额最大(2.96亿元),分取“好处费”最多(1216万元)的串标案,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张志文、杨旭暖等人有期徒刑。

  在这起“国内市政工程串标第一案”的背后,究竟有什么样的黑幕呢?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到底是“何方神圣”呢?他们串在一起会得到多少好处呢?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串标的问题到底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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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2-24 21:41:55 |只看该作者
 过程

  三起“串标”案件过程

  2002年6月,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先后有99家工程公司报名参加,湖南省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等7家单位受邀参加最后投标活动。

  当7 家建筑单位获知入围后,7 家建筑单位的代表张志文、项光宇、郑定忠等人密谋串标,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在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后,支付给其他5家参加投标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002年8月20日,原本与其他6家参加投标单位预谋商定串标的上海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付光敏,因其公司有关人员不同意参与串通投标,付光敏竟伙同蔡景枢(另案处理)纠集多人抢走该公司投标技术标书,使该公司无法参加当日的投标。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146572284元的标的额顺利中标,其他5家公司在按事先议定的条件分取了“好处费”。

  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张志文、潘志勇、黄建和以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身份,报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在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张志文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 家建筑公司的代表进行预谋串标,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后支付参加投标的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

  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时,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代表陈剑彬、杨旭暖、陈锵,在报名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与其他 6家公司的代表林植更、徐锋明、陈一丰等人串标,确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陈剑彬、杨旭暖、陈锵等人支付6家参加投标单位共计176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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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21:42:08 |只看该作者
一起串标案得逞后 他们陷入继续串标的深渊

  这几起“串标案”发生在温州市没有建立招投标中心之前,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了解,在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市政工程第二合同段的招投标中,99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过资格预审、实地考察及随机抽签等程序后,招标方当场宣布7家单位入围,因而就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串通机会。

  宣布之后,一些人就在中间串说,因为大家都有这个愿望,会后,七家入围单位的代表张志文、陈剑彬、杨旭暖、项光宇、郑定忠、袁柒德、应国宝、曹长清、林万运、姜景美及许一云、付光敏就相约来到市区下吕浦茶馆商议串标之事。

  随后几天,他们又分别在东方花苑、金瓯宾馆等处多次进行密谋串通投标。最后商定“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被告人张志文、项光宇、姜景美则支付给其他5家投标单位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并由袁柒德起草,各家单位签订了一份投标报价协议书。沈明芳、朱善怀则多次分别与曹长清、林万运商议串标事宜,沈明芳并提供串标必需的标书。正式开标前,由张志文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项光宇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姜景美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将好处费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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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21:42:34 |只看该作者
 面对面 关键人物之一张志文——怕亏本而串标

  此案的关键人物,现年38岁的被告人张志文,原系湖南省长沙市政工程公司温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我们下面的对话中可以看出,工程建设行业的从业者对串标案件早已司空见惯,但对如此大的标的额进行串标并从中分取“好处费”在全国尚属首起案件。

  记者:你了解温州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吗?

  张志文:知道一些,温州现在的工程单位比较多,竞争比较激烈,一般都是几百家单位在竞争一个工程,投标的办法大都是以偏低的标价中标为主的。

  记者:偏低价,这种招投标的办法有什么弊端呢?

  张志文:因为大家投标都想中标,于是就拼命地往下压价,从而就变成一种恶性的竞争,投标价就比较低。

  记者:这样的话,会带来一些什么样的后果?

  张志文:带来的后果就是有些单位中了标,就不做了,放弃。或者说即使做了,也是偷工减料,最后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中途就停了。

  记者:那么这种中标了,再放弃,会不会存在一种违约?

  张志文:违约就是违约金没收嘛。

  记者:大概要多少?

  张志文:一般是工程的10%。

  记者:如果太低的话,就会造成赔本是吗?

  张志文:对,所以我们才会串标。

  记者:2002年那一次是第一次吗?

  张志文:对,第一次。

  记者:那个项目是多大的一个项目?

  张志文:1.4亿元。

  记者:你知道是怎么串的吗?大家是怎么商议的?

  张志文:我以前没有参加,后来我了解到,由于这是一个以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因为大家都想中标,如果不串的话,报价低了中标也要亏本,而报价高了又中不了标。加上材料价格摸不准,工期又长,达两三年,形势变化很难测,风险很大,所以大家就商量说把它串起来就稳当点。经过大家商量,最后确定商定的最低的标价是1.4亿。

  记者:就是说,当时你们的报价是大家在一起商议,商议出来共同定的。

  张志文:是的。

  记者:那当时1.4亿元的报价的话,应该保证你们赚钱吧?

  张志文:当时情况来说,1.4亿元应该说是有利润的。

  记者:当时还发生了一件事,上海有一个参加投标的单位,他的标书被抢了,实际上他的报价是1.3亿?

  张志文:对。

  记者:如果他能正常参加竞标的话,有可能是他中?

  张志文:嗯,如果是串不起来的话,就不可能是他中,如果是因为他当时报价不能控制的话,那别的单位自然也就不会跟他串了,不串了就自己报自己的价格了,那也不一定是他中。

  记者:报价是由谁来掌握,是公司来掌握还是你们自己?

  张志文:报价好像是我自己掌握,因为我是分公司嘛,这边我掌握,其他的人我不清楚。

  记者:当时为什么决定由你们公司来做这项工程?

  张志文:当时中标,他们商定的不是我们单位,是中建八局中标,中建八局想中,让他们中标。但事后有人觉得我们公司在温州有办事分支机构,办事方便一点,就挂到我们这边中标,最后才是我们中标。开始商议不是我们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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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21:43:03 |只看该作者
关键人物之二杨旭暖——获利百万不费吹灰之力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我们又采访了另一名在串标案件中分得好处费100万元的被告人杨旭暖,现年37岁的他只有小学文化,是温州市华联物资公司法人代表。

  记者:你当时以那家公司名义参加投标?

  杨旭暖:以中港第二航务局的代表身份。

  记者:实际你也不想最后中标,但最后给你分了多少好处费?

  杨旭暖:一百万。

  记者:那可以说是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

  杨旭暖:是的。

  记者:当时拿这个钱的时候,心里安心吗?

  杨旭暖:当时我是这样想的,因为对串标的事有什么罪我不知道,这方面不是很懂。当时总公司报的价较高,我想肯定中不了,所以大家说串标,我何乐不为呢?

  记者:招投标本来的目的就是公开、公平,要完全的透明,那实际你们这种行为,本来也没有自己打算一定要中标,那么还参与帮助别人中标,这样招投标下来就完全失去意义了?

  杨旭暖:因为招投标以最低价中标本来就不规范。例如,明明这张椅子要10块钱做的,你报8块钱拿到这个工程,做出来的肯定存在质量问题了。

  记者:你那么一次的串标就得到了100万,是不是觉得里面还有活动的空间?

  杨旭暖:是,那个时候能够得到100万是很高兴的。如果公司中标了,材料全部给我做,也可能赚100万,但要花好多钱,用一两年时间才能赚的到。

  记者:那么这次串标一下子100万当时是种什么样的心情?

  杨旭暖:当时肯定很高兴了,那时候不知道串标是一种犯罪行为。

  记者:据你了解这种行为普遍吗?

  杨旭暖:听说过,因为我做材料的,工程上接触的人很多。如果是最低标中标,人家都说不串标的话,拿到这个工程说不定是亏,就是这样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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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21:43:16 |只看该作者
解读

  主管人员:最低价中标是串标的诱因?

  温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周爱萍说,任何一种定标办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但绝不能成为串标的理由。政府和管理部门也希望企业有合理的利益,参加公开招投标就是博弈。

  目的是希望企业能够最大程度地压缩成本,节约开支,然后提高利润。企业是自由的,你要去竞这个标,应该把握自己有利可赚,你要根据自己的力量去博弈,根据自己能承受的,能负担起的成本空间,能有盈利余地的价格去投这标。

  而大家串起来,以此来得到最大的利润,就违背公开、公平的原则。我们国家为什么设定这个博弈的规章,就是要让他们互相在那里权衡对手,然后再来衡量自己。

  工程建设行业的一些人认为串标是行内公开的秘密,有没有更好的方法来防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周爱萍主任说,他们为了规避政府设定的这种公平博弈的规则,互相把底牌亮出来以对付政府,肯定是违法、违规的。现在建筑领域包括采购领域等等,有关涉及到公共资源,交易配置的,应该说竞争是比较激烈的甚至是残酷的。因为整个经济宏观调控后,各方面的市场运作都比较难,能够获取一个项目,对一些企业来说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问题。

  所以,他肯定会想方设法,想尽各种办法来规避一些既定的规程,来寻找一些对策,或搞利益同盟,来突破政府制定的公平博弈的规则。可以这样说,现在在招投标领域中,违标、串标、买标、卖标等等违法、违规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相当严重的。我们的对策也在不断地跟进,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你有政策,他有对策”。虽然政策在不断地跟进,但是他们也在不断地采取措施来应对。所以统一招投标平台的建立,是从制度层面上来防范这些不良现象发生的一个重大的举措。

  检察长:多管齐下才能堵住漏洞

  负责此案公诉的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检察长南宪伟在接受访时说,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虽然有串通投标的意思,但如果这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那么这样的行为,我们不会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损害了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益,或是国家人民集体的利益,你损害的程度达到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就构成了犯罪。

  南检察长从检察机关的环节分析说,这个案件虽然是温州招投标中暴露出来的一个最大串标案,但建筑行业的一些人却认为是司空见惯的事,这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说明招投标管理办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从我们检察环节来说,以前我们重点是查办招投标中间贿赂形式的串通标底案、露标等犯罪,据了解这种形式现在已不多见。串标案件是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从执法监督角度讲,对串标案件检察机关掌握执法监督信息不多,在查处中只能起一般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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