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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11个部门联合出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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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08:57: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于2005年建立了“北京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招投标领域的“黑名单”制度。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公告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信息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共同转发《公告办法》,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网站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处理谁公告”的原则,分别负责将本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通过公告平台依法予以公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有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5日内抄报相应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在公告平台上依法予以公告,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强化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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