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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简政放权:不再“买颗螺丝钉都招标”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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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09:48: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简政放权:不再“买颗螺丝钉都招标”
2013-11-22

        2013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拟就3号令的修订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了解,3号令颁布施行于2000年5月1日,是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重要配套部门规章之一,制定来源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授权。3号令从资金性质、项目性质、合同估算金额三方面对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公共利益、提高采购效率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的施行,以采购单位性质和资金性质来确定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与《招标投标法》的法律适用范围产生冲突,以“项目”字眼来定义的招标投标和“工程、货物、服务”字眼来定义的政府采购一直没有厘清,“项目是个大箩筐,什么都可往里装”。实践中,大量应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走了招标投标流程,应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走了政府采购流程。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对招标投标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划分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并将上述三部分进行了详述,对于缓解“两法”在法律适用范围的冲突具有一定的意义。《条例》施行后配套的十余部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修订完毕,对3号令进行调整势在必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思路,进一步将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明确为《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3号令颁布施行13年来,国务院经历了2003年、2008年、2013年三次机构改革,部委名称和职责都发生了变化,征求意见稿多处体现对这一变化的调整,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后与目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相当;第(三)项调整后与目前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相当;第(五)项调整后与目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相当;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调整后与目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相当。根据部委名称调整,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的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号令颁布施行13年,是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内生产总值由1999年的8.2万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51.9万亿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总规模从当年万亿元到目前超过十万亿元,物价水平也相应不断提高,作为本身需要交易成本的招标投标的起点标准也需要相应调整,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将强制招标项目起点标准相应提高了1倍,即将工程施工招标起点由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将工程货物招标起点由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将工程服务招标起点由5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增有减,但总体范围将减少。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立法思路,减少了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了“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的字眼,用于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进行限定;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字眼,用于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进行限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了“非经营性”字眼,意味着今后经营性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不再列入强制招标范围;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删除,意味着商品住宅项目不再列入强制招标范围。征求意见稿对3号令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整体予以了删除,意味着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施工在400万以下、货物200万以下、服务100万以下的彻底无需招标,而以前我们以前常常面临“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买一颗螺丝钉都要招标”;征求意见稿将3号令第十条整体删除,不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强制招标规模标准,意味着全国将执行统一的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地方政府动辄通过扩大招标范围来扩权的行为将受到制止。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对国有资金项目监管的加强,增加了国有资金项目强制招标范围,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3号令经济适用性住房的基础上增加了廉租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将“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删除了“自有”两字,意味着今后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名义融资、贷款等非自有资金项目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将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将“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扩展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层面,将“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扩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层面。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对单项合同估算价、第十条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在《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体现了对上位法的补充。
   
       源自: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汪才华   (作者单位: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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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22 10:52:31 |只看该作者
上层制度设计是一方面,关键是执行的各级地方衙门,有些招标办牛气滴很,以为自己多大的权力,让他们放权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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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2 11:23:01 |只看该作者
越是地方小,越舍不得放权。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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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22 15:23:32 |只看该作者
十里不同俗,扭不过地方规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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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16:07:31 |只看该作者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买一颗螺丝钉都要招标”

      谁是这样理解3号令第7条第4项的?扯淡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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