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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检察院出台规定严查招投标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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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08:34: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加强对全县招投标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预防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和促进招投标工作科学健康发展,近日长丰县检察院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查处招投标中违法行为的十三条暂行规定。  

  该规定明确检察系统查处招投标中违法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提供应该保密的招投标信息及其他有关招投标情况的,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谋求中标和增加中标项目概算,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在招投标过程及中标项目履行过程中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财物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情况的;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不严,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或导致围标、串标行为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纪但不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来源:合肥清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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