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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改招标文件不能口头约定 【转贴+案例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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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6:55: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 

    更改招标文件不能口头约定 【转贴+案例再分析】


              2008-11-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沙洲


  小王来采购中心3个月了,工作一直尽职尽责,受到各方好评。然而最近却在工作检查中被严肃批评。小王对此觉得很委屈。他说:在这次招标中,供应商、采购人对结果都很满意,我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也一直在尽力协调,为什么还要批评我呢?
  
  事情是这样的。前段时间某单位采购一批视频会议系统,招标公告发出后,供应商反响非常积极,共有七家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然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这七家供应商都有同一个技术参数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也就是没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标。按照正常的做法,应该予以废标。但热心的小王打电话去询问采购人,反应了这个情况。采购人表示,这个参数并非关键因素,如果大家都达不到就算了,可以排除这一条。小王又打电话分别跟七家供应商沟通,供应商都表示,如果竞争对手也都达不到,那么按照其他因素公平地评分,他们也都是可以接受的。
  
  小王想,既然大家都同意,那就忽略这条,按照程序继续评分。并在参考其他指标的情况下,评出了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布后,采购人表示满意,其他供应商也都没有异议。
  
  然而,在工作检查当中,小王的这个做法遭到了监督部门的批评。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备配置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是不能在中标以后协商谈判的。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行为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是对其他因为技术参数不合格而未能参与投标的潜在供应商的极大不公平。
  
  按照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招标中发现招标文件的设置确实有问题,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先中止投标,把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都收回,然后修改技术参数或者其他条件,再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组织招标。
  
  像小王这种情况,私自修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招标公告内容是绝对不允许的。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第一款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之情形,做出了该招标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的决定。
  
  经过学习,小王终于明白招标文件的严肃性。虽然这次招标过程涉及的当事人都同意这种处理方式,但未考虑到潜在投标人的利益,违背《政府采购法》的法律精神。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操作,并不是与采购人、投标人口头约定,得到个看似大家都满意的结果就可以。


    责任编辑:enter6
    保存时间:2008-12-1
    原标题: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 更改招标文件不能口头约定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supp/it/redian/200811/20081126091705_249371.html


                案例再评析



   【转载者注: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感谢原作者的初步分析。但是,本人觉得,还有深入分析的必要;许多重要的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和深思。


    首先,这个案例的引起,是由于招标公告(或者是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某一参数,投标人达不到要求,而被改成“可以忽略”,而引发的矛盾。


    我们不知道:对于所招标采购的“视频会议系统”,究竟是那样的一条参数?但是,人们可以想到,在国内“机电设备国际招标”经常采用的“打*号表示重要的指标;不满足即被认为是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的成熟经验做法,没有被从事政府采购的同志们学习和应用。


    采购人后来只是口头上解释:【这个参数并非关键因素,如果大家都达不到就算了,可以排除这一条。】说明,在其各种参数要求中,存在着重要指标和一般指标的区别。为什么不在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体现出来呢?集采机构的同志们,要是知道这种办法,推荐给采购人,也许就会避免后来的争议了。

    第二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技术类的问题怎么办?


    从案例分析中看出,只是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小王”一个人在忙乎。


    关键的问题,原作者没有提到:评标专家哪里去了?是不是各个评标专家也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他的人,不得干涉也不能替代。如果遇到问题,也应该由评标专家,或者召集各个投标人,请他们回答质询;或者请示主管部门。特别是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哪些参数重要还是不很重要,更能应该由专家们来确定。


     第三点:本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令人怀疑:


   热心的小王打电话去询问采购人,反应了这个情况。采购人表示,这个参数并非关键因素,如果大家都达不到就算了,可以排除这一条。小王又打电话分别跟七家供应商沟通,供应商都表示,如果竞争对手也都达不到,那么按照其他因素公平地评分,他们也都是可以接受的。】小王用电话联系、询问的事情表明:采购人无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那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而且,关键的,影响评标的指标(是否非关键因素)的澄清,不应该用电话,口头询问和回答。应该要求授权代表的书面答复(签字)。这是一项基本的程序,是每一个采购招标工作人员都应该熟知的事情。


    所以,本人感到:热心的小王的确犯了错误。这些错误,不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备配置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是不能在中标以后协商谈判的。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行为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是对其他因为技术参数不合格而未能参与投标的潜在供应商的极大不公平。


    因为,7家投标人参加了投标。我们不知道还有几家潜在的投标人事先购买了标书,由于看到了哪一条技术参数达不到要求而没有参加投标,或者是其他别的原因;我们知道,参加的投标人在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以上,应该被认为是符合的,说不上“极大的不公”。


    第四点:对于投标人来说,也有值得注意改进的地方。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应该针对自己达不到要求的参数(含认为别人也达不到的参数),向招标代理提出“疑问”,获得澄清后,投标才更加准确。


   第五点:关于监管部门的处理。


   监管部门看到了小王和评标中的问题,做出一定的处罚,应该是正确的。但是,监管部门没有再仔细征求专家们的意见,没有仔细弄明白其中那一条技术指标到底是不是关键指标,就根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备配置等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是不能在中标以后协商谈判的】的看法,作出了[该招标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的决定。本人以为,过于草率了。


    如果专家们也认为,7家投标人达不到的那一条指标,不是关键的指标,应该明确并且修订原招标文件。那么,重新发出的招标文件,必然修改;如果不改,则无一家投标人可以满足要求,再次招标,也会导致“废标”。而修改后,再招标,7家投标人已经互知各自的报价,会不会引起其他纠纷呢?


    招标投标,是一种需要花费一定成本,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和效益的。本人以为,我们应该研究特殊情况下,如何不违反原则而灵活处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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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沙发
发表于 2008-12-4 19:46:41 |只看该作者
更改招标文件是一件很严肃的事,那能只打电话、口头约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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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8-12-8 09:57:14 |只看该作者
热心也有会帮倒忙地啊,其实一开始,都废标,原标书中该修改的修改下(至于说是由招标人改还是评审专家改,这个虽然说评审专家更具权威性,但是毕竟标书是要体现招标人的意志),然后再重新组织招标,就没那么多问题了,至于说这七家已经报过价格的事,他们回去重新报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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