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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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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15:4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区有一个项目在预公示期间遭到供应商质疑,代理机构答复后,供应商不质疑了,但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又来了,代理机构正准备发中标公告的时候,第一中标人发来函表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放弃中标资格。我们认为他的放弃理由并不充分,而且怀疑和第二中标人有串通的可能。
现在想咨询以下问题:
1、未发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可能没收中标保证金?没收以后保证金归谁?
2、第一中标人和第二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是一样的,但是报价差了3万,在演示期间,我怀疑是同一个公司的。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第二中标人顶上,无疑是多了三万
3、如果调查应该从那个方面入手?
4、如果我们觉得放弃理由不充分,有串标嫌疑。可不可以提出责令其三年不得进入政府采购的惩罚
这些都是猜测,如有不当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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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11-10 16:36:20 |只看该作者
首先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什么预中标,直接就是中标公示。而且应该在公示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法: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资金周转问题我觉得可以和采购人协商,签订合同的时候预付款多付一些。
关于同样产品不同代理商的问题,一般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应该约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是一家代理商投标。

如果第一名确定要放弃,可以第二名替补。差3万元是由于招标文件没有约定造成的。

认定串标很难,如果想试试,你就从为什么招标文件没有限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多家代理商投标入手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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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11-10 17:04:17 |只看该作者
在广东有预中标一说,预中标就是给供应商质疑的机会哦~
如果现在顺延到第二中标人,那么可以没收第一中标人的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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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11-10 17:23: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fishfishli2008-11-10 17:04发表的:
在广东有预中标一说,预中标就是给供应商质疑的机会哦~
如果现在顺延到第二中标人,那么可以没收第一中标人的保证金吗?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所以不存在预中标给供应商质疑机会一说,是你中标通知书发晚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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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5:07:34 |只看该作者
广东确实要先预公示才能上公示的,比较麻烦。
猜测的可能很有道理,但是想取证就太困难了,就算成功了,三年不允许他们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也完全可以重新注册一公司啊!买的哪有卖的精啊?
要我就没收保证金自己留着了,不知道这个项目保证金有没三万多?估计是没有。
婚姻就像倒着写的童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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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26:3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面霸1802008-11-11 15:07发表的:
广东确实要先预公示才能上公示的,比较麻烦。
猜测的可能很有道理,但是想取证就太困难了,就算成功了,三年不允许他们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也完全可以重新注册一公司啊!买的哪有卖的精啊?
要我就没收保证金自己留着了,不知道这个项目保证金有没三万多?估计是没有。

这个标的中标金额是四百多万!投标保证金应该有三万多吧。
现在问题是:
1.究竟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有没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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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1-15 19:30:51 |只看该作者
没有证据  说人家串标 有点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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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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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8 16:56:1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1、你没有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是要负责任的,查查《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的有关条款,规定很明确——在确定中标人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至于广东省的规定是错误的(广东省不是镜外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法律大于部门规章、大于地方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广东的规定服从于中央的法律。
2、开标后投标人主动撤回,除非不可抗力,从法律(《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文件都说的很清楚)上讲,“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没收后的投标保证金应属采购人,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
我没有时间将法律条款列出来,自己辛苦点去查阅吧!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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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1-25 17:09:29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对采购人?我们这边一般是归代理机构的哦。
小女子才疏学浅望各位前辈多多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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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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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3:08:05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到底归谁?好像讨论过很多次了。我的认为:投标保证金是防止由于投标人毁约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后,用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的。请参见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通知中标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是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投标人保证其投标被接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否则,招标人将对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承担该招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这里说的招标人,显然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这里招标采购单位的含义包括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太明确!我的理解应该指采购人,不会是采购代理机构,要不,招标公司可就有文章可做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五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这里明确的也是招标人,不是招标代理机构!

本社区有一个gzztitc先生“专家互动话题5”,对此有专门的讨论,建议去看看专家们怎么说的:
链接地址: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toread=&page=2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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