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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现状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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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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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16:2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按说是国际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个惯例。然而,我国目前的国情、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使这一正在试行的制度,从它的问世之日起,就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最低价中标法实施的关键在于必须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如果缺乏将走向人们预期的反面。国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同样注重综合评价标准,中标者也往往并非最低价。然而,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依照我们预期的前景,现阶段实行的最低价中标法的现状又是如何呢?

如果说与国际接轨,那么,我们的国情是否已经与国际接轨了呢?由于我们大多数建筑承包商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没有达到国际水平,因而,我们的市场竞争大多数只是一种价格的竞争,而不是管理水平的竞争。国际上实行的最低价中标法,是合理的最低价中标。建筑承包商和施工企业要通过先进的管理以降低工程成本,进而降低工程造价。而我们呢?我们的竞争,不是依靠先进的管理,而大多数完全是依靠“价格”的比拼。这种完全依靠比拼“价格”的竞争,往往成为不顾客观实际而走向极端的恶性竞争。其结果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生产出一个个建设市场上的“怪胎”—“豆腐渣工程”,发生各种工程质量事故。

如果说与国际接轨,那么,我们的市场诚信度是否与国际接轨了呢?一些企业在招投标中的恶意掠标,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就是一种缺失诚信的表现。还有,国际上有那么多要求建筑承包商和施工企业垫资带资的工程吗?国际上有那么多在竣工多年后还不给付工程款的工程吗?

如果说与国际接轨,那么,我们的市场监管机制是否与国际接轨了呢?国际上已经实行的工程担保制度和赔偿制度我们有吗?在没有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将如何实现工程风险的有效转移?在没有赔偿制度的情况下,对恶意中标后不负责任的企业,我们拿什么来制约?我们有多少地方建立了中标价复核制度?如果没有建立,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又该如何应对?在评审人员对评审环节的监管,以及对公证人员的监管等方面,我们是否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按照我们的国情,是否应建立企业诚信考核制度,并将它作为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果说与国际接轨,那么,我们的施工图设计是否与国际接轨了呢?国际上已经施行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图设计制度,而我们没有。我们的施工图设计,基本还处在被设计院所垄断的现状,而设计部门的设计是以工程造价取费的。工程造价大,设计费就高,反之,设计费就低。在全社会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今天,又有谁愿意按低成本标准设计呢?

由此可见,最低价中标法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流行了,而是在往前大步的跨越,行进的现状却又令人堪忧!

最低价中标潜在的问题

业内人士都知道,标底的确定一般是由投资商事先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完成,或者除投资者委托编制的一个标底外,各参与投标的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也作为复合标底的一部分,通过对废标、最高报价、最低报价的科学处理,将有用的投标报价和投资方的标底,按一定计算方式和权重进行复合,在现场生成标底。

然而,我们有的时候甚至不知道最低价的依据是什么?除了工程所需的主要建材与设备费用之外,是否还应包括辅助材料费、工人工资、税金、管理费、临时设施费、采保(材料采购保管)费、企业法定利润等等费用?有一些最低价,让人看得“一头雾水”。建筑承包商和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竞相压价,在正常价位的基础上,有的下浮了14%或者15%,有的下浮了18%或者20%。因此,引发最低价中标后遗症就是必然的了,除人们常说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生产“豆腐渣”工程这些问题外,潜在的问题恐怕还为数不少!

在最低价中标过程中应运而生的“钓鱼工程”,对于许多业内人士来说,可谓耳熟能详了。所谓“钓鱼工程”就是指建筑承包商先设法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再通过一些其他手段,如,采取变更设计、增加现场签证等办法,迫使投资方增加工程款项,如果能够得到投资方的同意,事情便可得以解决,倘若投资方不认可,势必引发一场工程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面对这一场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投资商说,我们应该按合同办事;承包商说,我们干工程,总不能让我们把老婆孩子都赔进去吧!由此,“钓鱼工程”往往就在现实中演绎成了“***工程”。变更设计、增加现场签证、增加工程量、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等环节,往往就会成为关键岗位上的一些人员“吃、拿、卡、要”,接受贿赂和被“拖下水”。

最近,南方某一城市爆出了一个冷门:由最低价中标而诞生了一项“洋相工程”。该工程按照工程概算,造价达18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给付工程总价60%的工程款。一位外地承包商以1180万元的最低价中标,下浮率达到34.4%,两家合理低价分别为1400万元和1500万元报价的企业被挤出局。然而,中标后这位承包商,却又拒绝进场施工。于是,这一项原定只有6个月工期的项目,6个月过去了好久,仍无一点儿动静。这位承包商当初缴纳的10万元押金,似乎也没打算向这座城市要。当这座城市传过话去,准备跟他打官司的时候,这位承包商也传话过来,你们要打官司,我随时准备应诉,并希望通过中央电视台直播——有你们这样搞招投标的吗?还让不让人活了?我现在不干,我只丢了10万,要是干了,我恐怕就要赔进去几个几十个10万。于是,这座城市的这项“洋相工程”,也就不了了之了。

最低价中标原则的背后

众所周知,招投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招投标的又能有多少?

前不久,我的一位朋友通过网上报名参加投标,并且一举成功,我曾经为之感到振奋。然而,后来了解到其中的一些细节,我又感到自己是多么的幼稚可笑。原来,这次上网报名参加投标,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之后所有的传统路数、环节倘若“拎不清”,你将一事无成。

陪标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招标办的同志,有的可能知道,有的并不知道;有的有时知道,有时并不知道;知道的也许并不知道得那么具体,若明若暗;不知道的也常有耳闻,并不是全然不知。于是,相关的同志便都心照不宣,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企业对于陪标也觉得无所谓,今天你找我陪标,明天我也可以找你陪标,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互惠互利的事儿,何乐而不为呢?

有的企业有时为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却要做6~7份标书。这么多的标书,是为其他几家帮助陪标的企业准备的。当然,这要悄悄进行,是瞒着招标办在背地里干的。陪标企业说,请我们陪标可以,但是标书得你们给我们做。对此,投标企业只能满口应承,他们觉得,只要人家同意陪标就已经不错了。于是,投标班子便很辛苦,一套班子做几份标书,有利有弊。有利的是,标书上的有关数据,拷过来拷过去,十分方便,工作效率也高;有弊的是,稍不留意,就会出差错、出洋相。某单位由于一位具体办事人员偷懒,有一份标书,除了封面和汇总有所不同,里边所有内容竟然全是复印件,与其中另一陪标单位的数据竟是“一母所生”,要不是老总发现及时,临场随机应变,把事情“摆平”,那一次投标就会“翻船”。

陪标中的“游戏”,有的已经做到了极致,令人不可思议。当几家陪标单位说,在开标那天他们抽不出人来参加仪式时,投标单位竟然将开车的、做饭的、管理仓库的、当会计的全推上阵了。这些从来没有接触过开标是怎么回事儿,没有经历过这种场面的人,虽然临行前接受了简短的应急培训,但有的还是记不住自己该代表哪家企业,生怕关键时刻说漏了嘴。

请人陪标的项目,几乎是十拿九稳的。而对于参加一些没有路径、不知道东西南北的招投标项目,一些单位便常常显得心中无底。老总们绞尽脑汁、挖空心思,试图打入“敌人内部”,窃取标底,或者有价值情报,但千回百转,仍苦无门路。于是,他们便抱着听天由命的想法走进开标现场。当评委宣布各家得分,他们的得分位居榜首的瞬间,他们便进入了“血压升高”、“心跳加速”的兴奋状态。在听到主持人宣布,由于种种原因,今天暂不决定中标单位以后,他们依然抱有很大的中标希望,毕竟他们是第一名。然而,只经过一夜时间,再打电话询问中标事宜时,得到的却是一个不幸的“噩耗”——中标者竟是第二名。他们怎么也想不到,作为第一名,却也失标了。于是,他们便深信不疑,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背后,一定有什么“猫腻”。他们也曾想过要找有关方面为此讨一个说法。有人劝道,算了吧,在这座城市里混,你就准备以后不和这帮人打交道了?他们想想也是,罢了。这样的事情,对于招标办的人来说,听不到“噪音”,他们便也觉得心安理得了。

从事招投标工作的部门和岗位,是一个备受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和岗位。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的有关人士,他们的一举一动,躲不过社会与公众的眼睛。某个人清了廉了,贪了黑了,他自己清楚,公众也清楚。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幌子下,有的人或在进行“暗箱操作”,或在为他人泄露标底,提供有价值信息,但是,他们最终获得的也许只是一些蝇头小利,毁灭的却是一个美好前程。如此,岂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综上所述,防止投标人以不合理低价恶意掠标,就要严把投标入口关,加大资格预审的力度。对投标人除了通过查验证件,审查他们的资质、人员、资金、企业获奖情况外,应该扩大资格预审的范围和工作量。在严格查验有关的合法和有效证件的同时,还应审查投标人的社会信誉水平,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员、质量员等相关人员的资质,审查近几年来投标人所承建过的工程业绩,而且有必要请投标人提供该项工程降低工程成本费用的水平、相关细项和具体措施,才能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招投标过程中落到实处。


本文来源于《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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