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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200元钱惹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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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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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08:33: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借点钱给急需的人或是着急时向他人借点钱原本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没想到,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小邓却因为借了200元钱给急用的人而惹来了麻烦。
  
  据小邓介绍,近期,他们就采购人所需,就其所需的维修工程组织了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2月17日上午。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42000元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汇款、银行保函等。2月17日上午,参与投标的很多建筑公司都早早来到了投标现场。
  
  但J公司却是在17日上午8:54才匆匆赶到现场的。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J公司递上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但当小邓打开J公司装现金的信封清点时,却发现只有41400元。由于是点钞机点出的结果,J公司的投标代表也认可了这个数。于是,赶快掏出钱包补差额部分。
  
  但令J公司投标代表意外的是,自己的钱包里却只有400元。还差200元,怎么办?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而距离投标截止时间却只有3分钟了。去银行取肯定来不及了。情急之下,J公司的投标代表向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小邓求情:“我们就差200元?你先给我开42000元的收据,算我们交足了投标保证金。开完标我就去取来还给你,行吗?”小邓为难地表示:“你赶快想办法吧,要不向别人借一下,如果我们认可了你们不足额缴纳,那会授人以柄的。”
  
  眼看周围都是竞争对手,借钱的难度太大。J公司的投标代表把求助的目光投向了小邓:“那你能不能帮帮忙,借200给我,反正我有那么多钱在你手里押着呢,跑不了的……”眼看投标截止时间就要到了,小邓赶快掏出200元给J公司的投标代表……一场虚惊后,J公司还是成功地参与了投标,最终居然还中标了。
  
  但让小邓没想到的是,中标公告公布不久,就有供应商拿他借钱给J公司投标代表的事“说事儿”了:“在这次采购中,贵单位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没有回避。开标现场,有与中标公司关系密切的人参与组织工作。还帮中标公司代交了投标保证金……”收到质疑函后,小邓所在的单位对小邓进行了调查。对此,小邓觉得非常委屈:“我压根儿就不认识J公司的投标代表,何来关系密切。我只不过是在关键时刻,借了200元钱给别人而已。而且人家开完标就还我了。”
  
  在确认完小邓并不认识J公司投标代表的事实后,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了耐心解释,最终小邓的行为得到了供应商的理解。但这件事情却引起了该代理机构的一场热议--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组织采购的活动中能否给供应商提供这样的帮助?有人认为,小邓的做法并不存在过错,不就是借200元给供应商吗?但多数人却认为,小邓的做法不合适,“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其他供应商没备齐时也会提出类似请求。借给这家不借给那家,就会有人说我们组织的采购不公平;如果都借我们却负担不起。所以最好都别借,毕竟采购现场我们不是普通人。”
  
  “我的观点和他们不一样,不借显得不通人情,借了又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我现在觉得规定供应商提前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采取现金以外的方式交纳或许就可以避免这种左右为难的事情了。”再次提起这件事情,小邓对笔者如是说。(可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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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5:22:24 |只看该作者
呵呵!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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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6:26:18 |只看该作者
开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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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9:30:0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幸亏质疑供应商没较真,真的较起真来,还真的没什么好开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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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21:00:50 |只看该作者
200元事件的跟帖


    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可惜,给人的印象和结论是错的。


    本人有不同的意见,请听我阐述如下:


    按照文章描述,投标人是无意中少了200元钱,因此,不能按时和如数递交投标保证金。虽然,他在法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6分钟,递交了4万多元的投标保证金;但是,由于点钞机点出的结果,尚差600元;而投标人代表钱包里只有400元。


    可想而知,如果,没有人“借”他200元,他就不能如数递交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就很可能因此而非“废标”。——对于投标人来说,就等于被宣判“死刑”。而在当时,没有开标,也不知道谁会中标。



    所以,文章中小邓面临的是看到投标人“见死不救”;还是“救人要紧”的问题


    本人以为:无论我们学习研究采购招标投标的程序和原则多么重要,都不能影响采购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



    而这,就像前年南京的彭宇案件一样,据说,彭宇因为下公交车扶起之前下车摔倒了的老太太;被告上法庭,说是他撞倒的,否则,为什么他要去扶?结果,法院判处彭宇赔偿4万元。


    许多人听了这个案例,都讲,我们不是雷锋;看到别人摔倒,也最好不去管……


    正如文章所介绍多数人的意见一样,“见死不救”成为我们招标代理的最好选择?!


本人以为,那恰恰是社会不正之风,道德沦丧的表现!!


我们应该提倡的是在和谐社会中“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而不是那种你死我活,弱肉强食的竞争。



    虽然,本人还不能一下子说出如何办为好;但是,小邓的结论也有问题:他的想法是,要求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那是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至于少用现金方式,也许倒是一个办法。我想,大家会逐步找出解决方法的。


   问题是:那种意见对?


   我把此文章,加深颜色,突出显示。


    希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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