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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招标投标监督网文摘: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招投标办法得以在全球市场化经济中成为一种基本规则,首要的前提是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科学先进、可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而我国的评标办法因为评标人员素质低,没有一支优秀的招投标职业化队伍,制约了评标的"公正性"……….
上述报道,基本反应了社会大众对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期待,反映了监管部门解决问题的重点集中反应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上,但是对评标办法不当的原因仅仅归咎于评标人员素质低,笔者作为评标人员之一,谈谈看法,期待引起监督方更多、更广泛的思考。
1、 评标专家是变相的评标工具。
只有《评标标准和方法》是评标的“圣经”,现在关注重点过分集中到专家上,反而过分忽视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分析,专家素质再低,只要能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何罪之有?只要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本来就有有严谨的过程监督,难道还能脱离评标标准和方法做什么吗?
理由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而招标文件中一般也会有类似规定,即在投标人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应以招标文件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而不应考虑其他任何因素。
理由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理由三、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附专家负有下列义务: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严肃性无人过问。
理由一、监督管理体制疏漏 。当前的招投标活动,省、市、县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没有能力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条款、项目实质性要求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则是受多方影响难以兼顾,法定监督部门主要集中在招标文件的格式和程序上,而无人针对科学性、公平、公正性等方面。
理由二、《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成了明标暗定的最佳工具。
当公权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的时候,利用公权寻租的腐败现象就"理所当然"地应运而生了。事实上,从近年来已经揭露出来的建设工程领域的大案要案来看,所有的案件的作案者都是通过特定项目实质性要求,设立五花八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为什么只要设定那种办法就能顺利实现其非法目的呢?透过前款分析,我们知道评标专家即使有心也不可能依法改变其非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那些作案者清楚只要设立了那种标准和方法,不管专家是谁,都一样的能依法实现决胜千里之外的目的!"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是见怪不怪了。
3、 专家质疑评标标准和方法无效。
在多年的评标经历中,笔者提出过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严重错误,后业主方评标专家承诺由业主负责(项目法人责任);也提出过存在违规违纪嫌疑,后监督部门每人给专家组签字——项目时间紧、任务急,耽误不起…….等等。无数次质疑得到承诺或书面保证后,咨询法律顾问得到答复是:第一承诺无效,书面签字属于干扰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第二专家无权质疑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恰当与否,也不应该质疑(于法、于评标的交通费)。
4、 谁来管理评标标准和方法?
拜读过一篇文章《寻找多数人的家园》,意思是如何在社会结构上、价值上为多数人提供一种心安理得的生活家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家园在哪里呢?面对审理案件中暴露的、日益固化的利益群体肆无忌惮的操作招标投标行为,只管理评标专家只重程序和格式实际已经毫无意义,期待关注评标标准和方法,期望有人来约束评标标准和方法,愿望很简单:它是评标的圣经,不应当再被反复亵渎。
编者: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国际标业学院 程超 QQ:409895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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