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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引发投诉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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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就总是竞拍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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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56: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区一行政办公大楼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公告后,产生了一波投诉潮,给当地的建筑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反响,还引发了一起越级上访事件,受到了当地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视。

  投诉潮的原由

  今年2月13日,某区一行政单位预算57万元的办公大楼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正式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公告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一栏载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上、拟选派项目经理资质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装修装饰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过50万元以上的类似工程”。有意申请招标报名者需即刻到单位临时筹建办领取《资格预审文件》,限2月20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证件、资料送达指定地点。2月15日和16日招标单位接到7家装修装饰公司的质疑电话,招投标监管机构收到了7家装修装饰公司的投诉书。

  次日,筹建单位代表告之“经招标办备案同意才发布的”。五家装修供应商又联合上访并上书区政府、区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对招监管机构的错误处理作出纠正。

  投诉内容及要求

  项目地的三家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全部向当地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递交了投诉书,邻区有4家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资质的公司也向监管机构去电质疑,并表示投诉。他们反映的问题相当一致,“为何提高一个资质等级?这个项目在技术上有什么特殊性要求呢?我们在业主单位装修设计阶段就注意这个项目了,这是个别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才这么确定标准的。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和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规定,粗暴的侵犯了三级装修装饰企业的竞标权,坚决要求还我竞标权”。“希望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恳请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市的行业规定,主持公道,纠正错误,使这一装修装饰工程的招标活动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否则,决不容忍”。措词激烈,溢于言表。

  2月16日下午,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监察局分别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认真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

  2月17日上午,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分别与招标人、投诉人见面沟通;下午召集各投诉人代表和招标人见面会,要求以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相互商讨,寻求一致意见。监管机构还从专家库中抽取三名装修装饰类专业评标专家参与会议,听取各方申诉意见。

  招标人认为:招标信息公告上载明的资质要求符合目前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现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场现状,采纳本地专家建议、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应当比较周密的。第一、我们经过市场调查,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及其项目经理基本上没有独立完成单体在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第二、我们在进入招标程序之前,与本地评标专家商讨过,他们认为资质证书上要求是可以承担单独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而此项目预算已达57万元了,应该可以提高一个资质等级;此外,为了能选择到技术水平高、信用好的装修装饰公司,他们还建议装修装饰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过50万元以上的类似工程,作为我们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第三、为了做好招标信息公告内容的拟定工作,我们查找了省市相关规定,并与负责指导招投标工作的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商讨,只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就可以。现在我们采购人负责的招标信息公告(与资格审查工作由我们自己负责,后续工作已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拟定了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上网公告了。第四、为了争取一次成功,我们已从邻区的装修装饰工程公司的供应商中有选择性发送招标公告,邀请他们参与竞标。到目前,我们的招标行为完全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信息公开、公平,截止昨晚已有9家装修装饰公司报名申请投标。

  投诉人坚持认为:第一、我们三级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证书规定对造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具有施工资格,这是政策许可、法规规定的;第二、从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层面上看,对法律允许施工的项目,我们连竞标的资格都没有了怎么发展?没有业绩,怎么升级?三级岂不永远是三级吗?第三、我们完全具备施工能力。“苏建招(2006)372号文件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承包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如果这个工程项目确实是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较高,或者说三级资质企业的技术力量无法满足这个装修项目的需要,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我们是应当理解、支持,但它特殊在哪里呢?能说出道道来吗?第四、任何人都应当知错即改。招投标监督单位的经办人对文件规定的理解也可能会存在偏差,或许是当时太忙疏忽等方面的原因备了案,这并不奇怪。但在我们正式告之维权之后,还不及时纠正,那我们只好向区政府、监察部门反映了。不过,我们现时再一次恳请监管机构依据法规要求和行业文件的规定,纠正相关违规行为。

  招标人最后又对这工程的特殊性着了进一步说明。

  之后,三名专家评委针对各方阐述的理由和此项目的实际情况,就项目是否具有特殊性问题,进行了闭门磋商,结果认为:招标人对工程项目特殊性的说明不够充分,而且从施工图纸来看也没有特殊性技术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监管机构。随后招投标监管机构作出书面裁定:招标人应允许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和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的项目经理参与竞标;对必须独立完成单体在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可选必要合格条件纳入一并公示;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表示不服,并要求保留意见,向市招投标监督机构咨询和区纪委监察部门反映。

  2月21日,招标人按照裁定书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对这波投诉潮的思考

  供应商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投诉方式已逐渐改掉了以往围门堵道的鲁莽过急行为,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在个别座谈中了解到有些供应商已把搜集、学习法律法规、行业文件当着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企业法人不仅注重自己学,还鼓励企业工作人员学。执笔上书信的法人代表说:“不通业务不行,不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同样不行。”

  强化采购人依法开展招标采购活动观念。在现实生活中,采购单位仍然存在“想买谁不想买谁” 、指定品牌、提高资质、增加投标保证金、垫资或变相垫资等随意性的问题,如何减少或避免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招标采购人的学法、知法和守法,需要投标供应商的在学法、知法的前提下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更需要行政监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我们应当看到,在网络媒介都能及时搜集到法律法规、行业文件规定和招标信息后,行政监督部门如不及时、认真的研究落实时,很可能就会被供应商“将军”,处于执法违法的被动局面。前不久,某建筑供应商质疑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不符合市里行业规定:“外市企业授权委托人需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本市企业授权委托人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行政监督机构才要求立即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说,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人的强势地位在供应商、监督机构的监督中已受到了冲击而不断松动。这是招投标领域里的一个进步。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抓重点。一是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首先应营造良好的内部学习环境。加强学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使之常态化。其次注重参加上级的业务培训。市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基层监督机构人员的法律素营、政策水平、法规条款把握程度等实际状况,开展一些业务培训,尽快为基层培养一批的业务骨干,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应有的法律水平。再次应加强交流。探讨各地监督中共性问题的处理情况,对描头性问题或个性问题的处理方式,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只有既红又专,才能准确应用并把好每道关,才能减少不公正的招标采购行为发生,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证一方平安。二是应讲究投诉处理方法。对于技术性问题应当交给起居室技术类评标专家去评判。为了方便招标采购人和监督机构的技术咨询,监督机构应当成立房屋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微机、弱电系统等常用的、不同专业的咨询委员会或咨询小组,遇到招标文件是否设置技术壁垒等技术性方面问题的投诉都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三名以上专家成立咨询小组,讨论并出具意见。为监督机构处理问题提供依据。三是善于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对影响较大的、典型的维权案例可以及时召开行业发布会,通报事由和查处情况,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都要学法、知法,以法办事,支持采、供双方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能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  (陈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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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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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09:02:07 |只看该作者
国家招标的标准是有规定的,就这57万元的工程,直接发包好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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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0:16:53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的特点是投标人维权意识增强实例。 [s:125]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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