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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失误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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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就总是竞拍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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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5:35: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做这三年的业务让我感受最深的是,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记忆容易运用难。”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日前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最近,我就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应用遇到了点麻烦。”
  
  报价不一致出问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在近期他们组织的一个办公设备项目的招标中,根据他们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供应商须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报价的1%。通过开标唱标后,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参与投标的11家供应商都按照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
  
  但进入评标阶段后不久,评标委员会的一位专家却发现,F公司的投标报价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当这位专家向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提出这个问题时,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表示,直接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之规定处理即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评审工作进入尾声的时候,一位评标专家却突然说:“这次采购可能会出点问题,F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牵头人对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后宣布:“F公司在此次采购中的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没过两分钟,一位细心的评标专家却提出:“F公司的投标可能是无效的。因为F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只是其开标一览表上投标总价的1%,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新认定其报价后,该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更高了。这就直接导致了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足额。”
  
  评标现场起争议
  
  经这位细心的评标专家一提醒,现场的人一下子都坐不住了。第一反应是让代理机构把《办法》打印出来,人手一份,马上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学习研究,部分评标专家认为,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F公司的报价只能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而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此,F公司应该被排除中标候选人之列。
  
  但有一部分专家却发表了截然不同的观点:“F公司出现的问题虽然可以直接在《办法》中找到处理方法。但如果直接按照《办法》的规定处理,却有违《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因为从F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来看,其开标一览表上写的总价应该为该公司的实际报价。
  
  此时,只有根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来推定F公司的实际报价才更客观,而不是判其投标无效。”
  
  举手表决解决问题
  
  两种观点的交锋持续20多分钟后,一位评标专家发表了新的看法:“我认为应该根据《办法》的规定,让F公司到评标现场来进行澄清,确认一下他们的真实意思。”
  
  而此时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却又发表了不一样的意见:“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我们单位已经规定,如果通过《办法》的具体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应该建议评标委员会直接套用规定。现场澄清很可能削弱评审的客观性,所以年初的时候,领导就明确要求,除非经过特殊申请,不允许项目负责人让投标人到现场进行澄清。现在我联系不上我们领导。”
  
  最终,监管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出面进行了协调:“我建议这个问题由现场的人举手表决确定解决方案。”此言一出,现场一半以上的人举起了手。最终,F公司到评标现场进行书面澄清,确认其投标报价为开标一览表上报的总价。
  
  保证金最好要求具体的数目
  
  不过,问题虽然得到了暂时解决,但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却担忧了起来:“F公司的这个问题还是可能牵出麻烦来的,因为现在的供应商都很关心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唱标的时候还会拿着相机或者手机拍投影仪上投标人的报价情况,要是有人‘发现F公司的报价单价金额和总价金额不一致,且了解《办法》的规定,又知道F公司是以总价金额中标’的话,那是可能提出质疑甚至是投诉的……”
  
  对于上述案例中遇到的分歧,业界专家表示,评标现场遇到的问题,只能让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其他人的意见和看法均不能左右评标。不过,代理机构负责人的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毕竟《办法》对单价金额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处理已经做出了具体规定。
  
  因此,业界专家提醒,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最好要求交纳一个固定的金额,而不要规定交纳投标报价的一个百分数。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因投标保证金数额泄漏而投标人的报价被泄漏,而且还可以很好地避免上述因为报价中的失误而造成投标保证金不足的现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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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16:21:25 |只看该作者
老生常谈的问题,请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的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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