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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书发出去之后,废除授标,还能授标给第二中标候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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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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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16:14: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标书发出去之后,又废除授标,还能授标给第二中标候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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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09-11-16 18:00:24 |只看该作者
废除授标是什么原因?

如果评标过程有误,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可重新组织评标,根据重新评标的结果,推荐新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中,采购人(即招标人)也只能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订立合同。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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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09-11-17 14:58:05 |只看该作者
应该还是 要根据法律法规来做
问下楼主说的“废除授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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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9-11-17 15:12:58 |只看该作者
废除原因是中标单位在领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月仍不与招标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楼上的那些条款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去之前.
关于中标书发出去之后,   (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去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担保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这些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对中标单位的处罚,并没有说下面是必须要重新招标或是应该授标给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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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9-11-19 13:12:3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对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是否可以废标要看情况而定,这里应该是中标人已经收到了中标通知书的情况。招投标的过程是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承诺的实现那么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在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后面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对这要约与承诺进一步的细化而已,如果招标人在承诺之后进行“废标”,不知道这是否应该叫违标更合适,那么招标人既构成了违约,对于强制性的招标不知道是否可以,但一般情况下,如果招标人能够对该中标人进行合理的违约补偿我想也是可以的。个人意见
期待大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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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09-11-21 15:37:28 |只看该作者
可以的,招标法规定在发出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应签订合同,如是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招标人申请法院撤销中标通知书,改与第二候选人签合同
你说的对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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