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673|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今天写的质疑函 ,帮我看看有什么问题没~~~~~~谢谢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3

积分

新手上路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14:45: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质疑函


A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对贵司如下招标项目有所质疑,请予回复:

招标编号:B
招标项目名称:C
招标人:D市某委员会
招标代理人:A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人:重庆E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贵司在招标书里虽未写明采购指定品牌或可以选择品牌,但是在全部采购标的物技术参数里却写下了指定的大型号和详细小型号,如:x3850 M2 72331YY ,这些型号均属指定品牌的唯一特定详细小型号,能与标的物技术参数要求完全匹配,既实际已经指定品牌和非常具体的唯一特定小型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第五章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司在招标书的C.8.2的第2条里写明:“…,同时具有服务器及存储,交换机、负载均衡厂家颁发的对投标人就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我方理解为一家产品生产厂家只能对一个投标人进行授权,如果发生多个授权则应该为无效。那么由于贵司已经指定采购标的物的品牌和唯一特定详细小型号,我方理解为无法同时有2家及以上投标人能同时获得一家产品生产厂家的唯一授权,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基于以上2个理由,我方认为本次招标应为无效招标。

祝商祺
[align=justify]
重庆E有限公司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7009

积分

荣誉会员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09-7-13 16:06:54 |只看该作者
投标单位提出质疑,一定要慎重。因为一旦提出,机电办就要考核投标单位的质疑成功率了,如果无效质疑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提出质疑的同时,一定要提出确切的证据,否则,招标单位可以不予回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

积分

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9-7-13 16:20:11 |只看该作者
一看就是机电系统集成商,呵呵,这个行业太黑暗了,所有的业主.......真不好伺候......深有同感啊。国家交通部也不好好管管。
天外之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

积分

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9-7-13 16:25:45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有些法律是给外国人看的。自己家的事还得按着老规矩来!所以本人决定离开这个行业!不管它的前途多么美好,自己已经不感兴趣了!
花天酒地,那些贪官,没有几个长寿的。
天外之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57

积分

圣骑士

5#
发表于 2009-7-13 17:28:33 |只看该作者
业务关系强,质疑就能被接受,没有业务关系这种质疑随便一个理由就把你打发了
1.本招标文件没有任何限制性,对于指标的描述仅仅是已某些产品为参考,不代表招标人倾向某品牌的商品,我们欢迎供应商采用更加优秀的产品来进行投标。
2.本次要求集成商获得各种投标产品厂商的唯一授权是为了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属于合理要求。
企业招投标技术经理 名言:招投标业--表面的阳光工程,桌面下黑暗交易的沃土!只有更好的利用潜规则的人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9-7-13 17:57:11 |只看该作者
有了疑问就要质疑,难道还有专门的法规对质疑的次数进行限制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2-19 00:39 , Processed in 0.07187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