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508|回复: 4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际招标]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复制链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6-1 12:15: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1+3组成的合法性




       10多年来,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通常都是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在中国国际招标网随机抽取的相关技术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即,1+1+3模式。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在评标委员会中,需要有一位国际经济商务专家。该专家必须精通英文,必须熟悉国际贸易法则及国际惯例,必须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必须熟悉国际招投标法规。但十分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技术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此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为,至今,这样的专家库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如上所述,国际招标的招标人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要求招标机构的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是十分务实的做法。1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国际招标得以顺利进行的原因之一。这样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既合法也合情合理。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的1+1+3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因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而,是违法的。

       让我们来看看,国际招标评委会1+1+3的组成究竟是否违法?

        国际招标组建评委会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和商务部《13号令》。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法规是是如何规定的:

        1.《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3.商务部《13号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人们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
             1.《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规定,招标机构的专家不能算在三分之二中。既然如此,那种认为招标机构的专家不能算在专家中的观点就缺乏法律依据。
             2.笔者认为,关键是,招标机构的代表是否是真正的专家,如果不是真正的专家,那当然不能算在三分之二中,如果是真正的专家,是真正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不算在三分之二中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相对于国内招标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经济商务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无随机抽取之源。因此,只能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种指定是合法的,合理的,合情的。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3 总版主 比较详细阐述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 评标委员会 的合法性问题

总评分: 威望 + 3   查看全部评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6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沙发
发表于 2013-6-1 12:24:20 |只看该作者
有据有理,简明扼要!赞!!!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板凳
发表于 2013-6-1 12:35: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以为:如果招标人指定的专家不在专家库中,必须先进入专家库,才可以算作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并不代表招标人。否则还是违规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地板
发表于 2013-6-1 12:38:04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个人以为:如果招标人指定的专家不在专家库中,必须先进入专家库,才可以算作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并不代表招标人。否则还是违规的!
(2013-06-01 12:35)
无人追究,并不代表不违规,正如每天闯红灯的人、车无数,都有交警去管吗?也正如其他违法行为,还有“民不举官不究”的惯例,所以再讨论这些是没有啥意义的了。违规就是违规,没有建立专家库,那就不要发文!发了文就要执行,不执行的话,还不如放个屁!!!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3

主题

0

好友

15万

积分

版主

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金点子奖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5#
发表于 2013-6-1 12:40:19 |只看该作者
另外,提醒一下,也请楼主专家不要用特殊性来掩饰,如果你说国际招标有特殊性,我倒要说建设工程特殊性更强、专业性更强!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145

积分

精灵王

最爱沙发

6#
发表于 2013-6-1 14:40:19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另外,提醒一下,也请楼主专家不要用特殊性来掩饰,如果你说国际招标有特殊性,我倒要说建设工程特殊性更强、专业性更强! (2013-06-01 12:40)
引用qinlm网友的发言:“专业,特殊,重要。。。这些最容易成为采购腐败的漏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145

积分

精灵王

最爱沙发

7#
发表于 2013-6-1 14:43:34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主将这个问题深化为这样一道数学题后,本以为应该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可怎么觉得越看越糊涂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8#
发表于 2013-6-1 15:41:26 |只看该作者

论国际招标中评委会1+4+0组成的合法性

     最近,钱总版主提出“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1+3的组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观点。本人深表赞同。根据钱总版主的论证逻辑,本人最新研究表明:“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1+4+0的组成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故草作一文,以此佐证和呼应钱先生的观点及论证过程。
————题记


     近来,有人提出国际招标中“1+1+3”这种组成是违法的。提出这种论点的人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能算作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在总数为5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2/3,因而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不但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而且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1、1+1+3的组成合法、合情、合理
     理由和论证过程参见钱总版主发表的主题帖,不再赘述,本人是完全赞同滴。

    2、1+4+0的组成也是合法、合情、合理滴
     由于国际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为解决这个难题,通常由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机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且要求该代表必须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
     由于该代表一般都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因此无疑属于经济专家之列。在招标人指定多个国际经济商务专家的前提下,招标机构可以把这些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分分类别,一部分列入经济专家之列,另一部分列入技术专家之列。
     也许有人会说:兄弟,你搞大了吧?经济商务专家也是技术专家?我说,你别急,我们指定的招标机构的代表不是国际经济商务专家嘛,也就是说,这些代表既是经济方面的专家,也是商务方面的专家。————法律没有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嘛,法不禁止皆可为,咱说哪几个人属于经济专家就是经济专家,哪几个人属于商务专家(即技术专家)就是技术专家。要不然,你找出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的试试?既然找不到,指责招标机构的商务专家不是技术专家就缺乏法律依据。

      3、国际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由于在现有的专家库中无法抽取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经济商务专家,毫无疑问属于招标法规定的特殊项目之列,因此由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委派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是完全合法的。

       4、证明1+4+0组成的合法性将拯救中国招标
      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根据钱总版主多年的研究表明:中国招标最根本的问题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
      《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由于条例、规章的许多规定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对中国招标造成很巨大的不良影响。现下,中国招标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钱总被迫发出最后的呐喊:“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拯救中国招标!”然而,多年来响应者寥寥。除了去年南方某市出台了“评定分离”的规定以外,全国各地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如果解决了招标机构代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身份问题,那定标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招标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因而只要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的身份全部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中占据大多数,那么定标权就回归给招标人了!

      中国招标,将因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以专家身份进入评标委员会而迎来春天!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9#
发表于 2013-6-1 17:50:42 |只看该作者
   看完钱老的分析,我居然能推断出:5+0+0或者0+5+0 、2+3+0、 3+2+0 、4+1+0也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0#
发表于 2013-6-1 18:00:44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个人以为:如果招标人指定的专家不在专家库中,必须先进入专家库,才可以算作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并不代表招标人。否则还是违规的!
 (2013-06-01 12:35) 
        嗯,同意这观点!
       入库后,再随机抽取。(起码走完这个程序)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4 11:03 , Processed in 0.07890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