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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概念的不准确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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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23:24: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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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第2章 招标投标概述2.5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该部分内容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概念的阐述不够准确。
  
教材原文: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向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法学理论教材中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2005年司法考试教材)


对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发现,教材对招标投标行政复议至少有以下叙述不够准确:
1、行政复议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教材中笼统的讲“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的范围很宽,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2、不是认为行政部门行为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益相关性,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没有利益相关性的主体,是没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的。
作者对行政复议的叙述,刚好偏离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思想。故瓦坊不吐不快,不得不说。

下文中关于行政诉讼的叙述与之相类似,瓦坊就不再重复讲了。
总之,一句话,教材此处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叙述不专业、不准确,没有把握上述两个概念的核心,请再版教材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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