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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业学院”是否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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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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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8:28: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际标业学院”是否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际标业学院”作为许多民办学院的二级学院,是否属于此条款所规范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生过程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查一下,这些个“标业学院”是否有“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香港的中国国际标业学院派了老师吗?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这么多天花乱坠的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了吗?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国际标业学院的教学质量怎么样?影响怎么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是否涉嫌虚假广告?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是否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否发布虚假广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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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5-21 08:39:47 |只看该作者
很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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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5-21 08:41:36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针针见血! [s:125]  [s: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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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5-21 08:44:05 |只看该作者
枪口已经瞄准, 标业学校是否中弹?  
我是来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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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5-21 08:57:01 |只看该作者
汉瓦长者每次的发言总是叫人耐以寻味,华丽的语言,独特的视角,普通平常事件中带有非凡独特的视角层面,内心的激情澎湃随汉瓦长者的语言文字而不由自主的产生妒忌,
向汉瓦老师您学习!向您致敬!
[s: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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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5-21 09:04:16 |只看该作者
拿我们05届来说,招生说白了就是被骗过去的···整个北京科技职业学院都是这么个模式···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证书的本科院校···至于计划内与计划外···当年没几个人去探究···我们也就傻傻的来了···专业老师基本上都是院长的学生,我们的学哥学姐,有几个是退休的评标专家···到大三开始···就差不多都是熟悉的面孔···香港那边就来过一个老头···讲了两次讲座···飞龙在天的一顿不利索的港版中文···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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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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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5-21 09:08:53 |只看该作者
一个什么东东?
有谁知道?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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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5-21 09:14:45 |只看该作者
社会现象的公平合法与否?
叫人可敬可叹可喜可恨!
中理寻他千摆渡,慕者回守,真理就在你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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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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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5-21 10:20:17 |只看该作者
[s:279] 一直以来值得探讨的问题!

科技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民族大学

北京翰林学院

山东德州科技职业学院

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信阳、江苏淮海、前进大学甚至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都有着国际标业学院的
“莘莘学子”!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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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5-21 10:57:16 |只看该作者
莘莘学子们看清学校的真面目,早点转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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