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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有启迪意义的工程招标案例分析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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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1:36: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启迪意义的工程招标案例分析 2.5



作为一个合格的“招标师”来说,应该很熟悉并且掌握法律法规关于法定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规定。


人们常见的,是地方和部门,在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不断“创新”。按照原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简单的概括说,就是使用国有资金,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其中金额,工程在200万以上,设备在100万以上的,应该招标。而地方可能规定:工程50万,设备30万以上必须招标。……


对于这种“招标过度”的现象,人们还没有很多的论述。


在舆论一律赞扬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感谢招标师培训教材的编写者,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不一定招标的案例分析,这就是《案例分析》教材中案例2.5.


这个案例说的是,某高校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教学楼的建设,由C建筑公司承建;距竣工时间还有4个月时,学校拟增建一个附加的小楼,约216平米。该附加工程已经得到批准。问题之一是:可不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发包?


案例分析教引用并解释了法律法规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规定,以及发改委等多部委(包括建设部)30号令关于批准和招标条件和可以不招标的规定(6项)。(本人就不再重复),最后认为:该项目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5项,是建设工程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如果原先的中标人有能力的,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但是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这样,教材就更加全面和完整的诠释了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具体规定。


参考答案也说明了:如果招标人有理由而且自愿,也可以进行招标,重新选择新的施工单位;但是,要注意处理好两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实践经验看,除非发生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宜就附属工程重新选择承包人。


这样,参考答案就结合法律法规和施工实践,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本人以为,这样参考答案是有启迪意义的。


诚然,参考答案也有其不足:由于本案例的案例是增加附属楼的事情该不该招标;但又涉及到好几个问题,包括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关于招标条件和审批备案;关于合同;关于不招标……所以,分析完了具体案例后,给出的参考答案几个方面都谈及了,对于原案例问题的解释反而不突出了。这样,导致有的网友看了感到困惑,那是需要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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