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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谈方案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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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7:3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三谈方案设计招标(上)
——从“一分钱中标”案例谈起
王毅青
《造价师》报238、239、240期标题“从一分钱中标案例谈方案设计招标”做部分修改
对于方案设计招标,笔者曾经写过两篇供大家讨论的文章:一篇是于2007年9月17日毅青博客上发表的《为方案设计招标叫停——一个参与者的呼吁》;二是《中国招标投标》杂志2009年第11-12期合刊刊登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把握的新举措》(毅青博客文章名:《再谈方案设计招标》,杂志有修改),并就方案设计招标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与网站共同组织编制了专题讨论。提出第一篇文章讨论的原因,是为当时笔者在方案设计招标过程中遭受的挫折以及方案设计虚假招标现状而编写的,文章中呼吁大家不要再搞那种无意义的既浪费人力、又浪费物力并直接违背招标宗旨的方案设计“招标”、比选以及竞赛了。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08]63号文颁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具体的方案设计招标制定了新的法规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就颁布《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到:“各地在开展设计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恶意侵占设计方案,损害知识产权;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国内外企业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忽视地方风貌;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标准,国内外设计单位取费差距过大;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办法》出台后笔者通过认真学习,才又写出了第二篇《再谈方案设计招标》的学习心得。

时光荏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已一年有余,在这段时间里,方案设计招标有了法规依据,但实施起来的现状到底如何?前几天有一则新闻又引起争议,以这个有争议的案例为例,笔者再次对目前方案设计招标的现状进行剖析。



新闻报道标题是:##一中整体迁建项目竞出史上最低标价,中标公司称“不为求财”!

副标题:现场唱标-××设计公司“一分钱”中标

内容:##一中整体迁建项目本来财政采购预算价为人民币31万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标大厅正式举行了项目规划方案竞标会。会上,共有来自省内外的7家设计公司参加。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法定程序,竞标公司需当场做出最终书面报价并现场唱标,各公司必须在完全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以有效报价的最低价格夺标。在宣读完竞标规则后,7家便各自在竞标书上写下了自己的投标价。几分钟后,唱标人开始现场唱标。“20万元”、“16万元”……当念到第三个竞标书时,唱标人先是怔了一下,然后才大声喊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价0.01元,承揽这个项目……”唱标人的话音未落,现场顿时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大家口中也对这个中标价议论纷纷:“一分钱,这家公司只出一分钱!”“这个价钱不是光做不拿钱,还要倒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报出最低投标价0.01元,最终毫无悬念地竞标成功!最后,##一中整体迁建项目总体规划方案毫无悬念地“花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据了解,“一分钱”标底乃##县竞标史上最低标。

结论:中标公司-阳光交易让人感动。前几天,从中标公司传来一个好消息,该公司编制完成了三份充分体现##县厚重历史文化底蕴,全面展示##一中百年名校风采的总规划方案,已经经专家评审和该县规委会审定,总体规划方案已经通过。“一分钱”中标,即意味着该公司是完全免费承揽设计##一中整体迁建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对于这种一分钱中标的结果,记者是以赞赏的笔锋来记录和报道的,“千里竞标不求财”为什么?新闻报道中——昨日,记者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惊人之举对于我来说并不惊人,我早就盘算好了的”,公司负责人说。作为一位##人,虽然一直在外打拼,但从未敢忘却故土情怀,特别是汶川“5·12”特大地震灾害后,负责人先后捐资100多万元资助家乡重建。“这次,我又听说##一中要整体迁建,我便回来了,希望再次利用这个机会回报家乡。”回到家乡后,在忙着准备竞标事宜的过程中,负责人发现,##县政务环境“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感动了他。负责人坦言,他在建筑规划设计领域打拼几十年,接下了不计其数的大项目,但他却一直深恶痛绝在竞标领域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没想到##县这样一个经济实力不强大、各方面还在发展中的农业县,还能打造出一个阳光交易的廉洁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真正地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让企业有用武之地”。

笔者注:报道中的“中标”在严格意义上讲是“成交”,以下为方便探讨还是沿用“中标”一词。

看过报道后,大部分业内同仁没有表示赞同,反而提出了质疑。对于一分钱中标,我的看法其实也没有多么激动,有的只是对这类哗众取宠(唱出一分钱竟有人热烈鼓掌)做法的痛心和遗憾。对这种视法律法规于不顾,戏弄招标人和其他竞标人的行为深感厌恶,而且怎么看都与公开、公平、公正不搭界,这种做法是不理智、不公允、不诚实的,倒有了那么点暗箱操作的味道,不然,监督机构会允许其中标而大肆宣传吗?这种结果对其他竞标人公平吗?

对于这种行为,人们应该理性些,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看到事情更深层的东西,盲目喜悦或跟风叫好是不现实的。



一、中标的只是整个设计收费的10%

设计收费标准的大部分取费并不能因此而省略。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此类项目应为建筑市政工程范围中“建筑与室外工程”类型,在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建筑与室外工程”的设计取费中,方案设计取费在整个设计取费中占的比例相当小,只有10%。而其余90%都在初步设计(30%)和施工图设计(60%)里。

这个项目应该只是方案设计部分,报道中提到的“规划方案设计”或“总体规划方案”一词在《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建筑与室外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一栏里没有找到。《办法》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所以,报道中的名词使用是不准确的。从房屋建筑与室外工程中的设计阶段分类中,甭管是“概念性”、“实施性”还是“规划”都应该是为初步设计准备的方案设计,即整个设计取费10%的工作量由中标人一分钱拿到了。那么,就此项目而言,方案设计完成后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还招不招标了?还是直接委托给做方案设计的公司了?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其中注意——应按……后续阶段……,相信大家都明白和了解招方案标的习惯做法,一般都会按《办法》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后续阶段”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直接委托给方案设计中标人(《办法》没有出台前这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那么这个项目的后续工作(即90%)给了谁?《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即如果本次设计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只承担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那么后续阶段工作的设计单位选定,可以再次采用招标方式选定。由于笔者不了解情况,不好推测公告或邀请函中是否明示了“只要求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这次中标后续阶段工作的委托有两个结果:1、直接委托给中标单位符合法规的规定;2、即使明示过,依此类工程设计招标惯例以及如此宣传的力度来看,也不会亏待他们。即两个结果对方案设计中标单位来讲都是有利可求的,所以,后续阶段设计才是设计公司的目的所在。



二、不是真正意义的不求财

综上所述,其实就是一个设计费的九折。

去掉方案设计阶段取费的10%,如果能够接手后续阶段的90%,就整个设计投标来讲是很划算的,它只是一个设计费的九折优惠。就象网友评论的:既然不想挣钱,还不如说免费赠送(一般有赠与是可以不招标的,以这样的途径获得合同或许比较合适。)。

即使这样一少部分的免费赠送,由于是去投标,好像也不合法,那么只报一分钱吧,可这一分钱中标就合法吗?

一分钱中标,无非就是不要方案设计阶段可以取到的10%,而看上了另外那90%,如果参加投标投标,后续两阶段收费的90%还得下浮些吧。其实说到底,玩这些虚头八脑的花样真的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业主也同样应该明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会有人一分钱夺标吗?中标单位会将后续阶段工作同样白送吗?记住,永远没有免费的午餐,况且这是一个建筑市场,而市场是要讲规则的。



三、有无方案设计是设计院保资质、计业绩的重要内容

此次失去10%的收入而得到的,对设计院来讲意义重大。

对于设计单位的管理,各地虽然略有不同,但在业绩认可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即方案设计是主要考核内容。有多少施工图设计,设计院收入有多高,没有方案设计您就无法通过资质审核,每年度的资质审核中方案设计是一个硬指标,设计单位对其重视程度与业主不差上下,所以就有了搞的像开展会般不计成本、不计报酬隆重而热烈的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

另外它还有:1、广告效益;2、社会效益;3、知名度及无形资产的扩大和升值等效益。

其实,赠与方式同样可以获得以上效果,那样就不会有其他投标人参与,最起码可以节约社会成本。



四、能否算做阳光交易而宣传和提倡

在此次招标的结果中实在看不出一分钱中标与阳光交易、暗箱操作有什么必然联系。

依中标单位的负责人说是被“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感动了他:“经济实力不强大、各方面还在发展中的农业县还能打造出一个阳光交易的廉洁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实,招标投标方式在我国已经运行二十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了近十年,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将招标投标形成一种制度,行政管理机构对于交易中心的建设是很重视的,况且哪里的交易中心都是本着这种氛围建设的。阳光交易是建设这个平台的愿望和奋斗的目标。即使有制订“潜规则”和实施“潜规则”的人和事,也是在暗处,不敢晒到阳光下。那么,一分钱中标算不算是“阳光交易”?笔者认为在形式上使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权且认同此项目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它是一种阳光交易的体现,也就是指的使用这种方式本身。但就其获取中标的手段来讲,就大大地打了折扣,它是不公平的,对其他六家投标人来讲,把这种夺标手段算做阳光交易中成功的案例就有些太牵强和不公了。

所以这种结果不应宣传和提倡。



五、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一种戏弄。

笔者认为一分钱夺标确实有哗众取宠的味道,是对其他投标人开了一个大玩笑,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方案设计招投标是一个十分繁杂的招投标项目,它涉及的内容多,程序复杂,过程麻烦,效果不理想(其中的难点笔者在第一篇文章中已经具体分析过,不在再次赘述),而正是由于方案设计招标的特殊性,新出台的《办法》对发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具体程序都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评标更是细致地制定了评审内容和标准,在第二十八款中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对以上八款的全部响应,方案中逐款满足要求不是那么简单,它让参与者投入极大的精力以及人力、物力,它是投标人综合能力和集体智慧的具体体现。

截止至开标时所有投标人(本项目七家)提交的的设计方案都是完成了的设计成果,是学校中包括至少11个功能性建筑的设计方案,整个设计过程大约需要全家人历时40天甚至两个月以上的时间(《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这还不算资格预审时间),耗工极多,耗资巨大。投标时,设计师们满怀希望地带着自己的设计理念、图纸、图片、展板、沙盘、3D影视作品以及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各功能建筑之间联系等方面的专题报告等等,如约参与方案设计的投标,就象带着自己刚刚满月、四肢健全、漂亮健康的孩子来参加展示会,那种自豪感、满足感是其他不相关的人无法体会的。而满心的期待被一分钱夺下,自己的孩子就没人看了,这种失落感是这些设计师们无法承受、无法释怀的。

笔者一直将设计师看成是艺术家,不愿意看到他们在一分钱中标中被剥夺了自尊,从此丢失了信念,放弃了设计师的理想。还是笔者第一篇文章里的那句话:试想一个设计师一生能够承受几次蹂躏?能够经历几次摧残?

下次再有这样的招标(或谈判),有他参加大概就找不到三家设计单位参与投标了。

未完待续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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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09-12-3 18:45:11 |只看该作者
去掉方案设计阶段取费的10%,如果能够接手后续阶段的90%,就整个设计投标来讲是很划算的,它只是一个设计费的九折优惠。

既然有人能“充分利用”规则,说明我们的规则存在“严重缺陷”! [s:90]
但,很难弥补这个“缺陷”。我们在设计招标工作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可研单位不一定给他中设计标,但带来的问题是,可研单位掌握了大量的前期资料,其中很多超过了可研的深度,导致可研单位在设计投标中占了明显优势,同时如果换其他单位中标,明显的要重复劳动。 [s:69]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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