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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形同虚设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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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08:34: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看,邀请招标本非解决“时间紧”的药方,因此也不可能被用于或即使用了也不可能解决诸如“工期紧”一类的问题。
但有关部委出台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却又有诸如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含义,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第2号令)第十一条提到的邀请招标适用情况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也都有抢险救灾情况下(注:抢险救灾当然就是要与时间赛跑)可采用邀请招标的规定。但实际采用这种方式并不能争取时间,因为:
1、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尽管节省了发布招标公告和报名的时间,但增加了“事先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这一环节,而且审批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
2、资格预审时间的节约:公开招标也不一定要进行资格预审,而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住建部提倡资格后审。
3、邀请招标情况下由于投标人较少,节约了一定的评标时间。但这种节约的时间可能只有1天半天,不足以解决时间问题。
4、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邀请招标没有“中标公示”这个环节,相对“公开招标”节约三个工作日。但评标结束后,很多工作可以平行进行,业主并不关心这一阶段的时间节约,何况上述条例尚未正式颁布。
不仅如此,“邀请招标”节约的费用也非常有限。
1、招标公告发布:费用很少,而且公开招标时有的地方也不涉及此项费用。
2、评标费用: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不会少,对于设计招标而言,公开招标情况下投标人数量也很少,因此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不一定可缩短评标时间,既然如此,评标费用的节约也是不一定的。
3、其他费用:与公开招标完全一致,招标代理费、交易费等一分也不会少。
正因如此,在目前招投标的法律框架下,“邀请招标”实乃“画饼充饥”式的规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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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08:34:44 |只看该作者
附: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况
1、《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第2号令)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第30号令)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第27号令)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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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08:43:55 |只看该作者
如果立法的意图就是希望人们尽可能不使用邀请招标这种方式,那么邀请招标就“形同虚设”,如果立法本无上述意图,那么唯有简化邀请招标的程序方有其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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