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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采购可以只买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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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5:36: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聚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

  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历经六年酝酿,几易其稿,草案终于面试。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条例草案,更多的是对商业性采购的管理经验作了总结,并使其上升到法规层面。而对基于国家发展权而产生的政策性采购重视不足,实施条例应为政策性采购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今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于安教授认为,政府采购按性质,可以分为商业性政府采购和政策性政府采购两类。

  “对于商业性采购,可以按价低、质优来考量,买便宜的不买贵的。但是,政策性采购不是这样。”于安说,“政策性采购首先要考虑国家发展权的需要,在这种前提下,政府采购可以只买贵的,不买便宜的。”

  他举例说,国家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产品。但节能产品刚刚问世时,它是贵的,一般老百姓不愿买。但作为政策性的政府采购要买,通过政府采购,国家向全社会表明要有节能意识,这就是社会发展的方向。

  作为行政法专家,于安教授提出“国家发展权”这个概念,就是顺着政策性采购这条线得出来的。他说:“所谓国家发展权,就是政府利用国家力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权力。国家发展权决定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的方式,这种权力应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予以保障。”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我国于2006年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之后提出节约能耗、绿色概念,要求全社会都要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更是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工作的重心。这些政策的发布,赋予了政府采购新的使命,均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得以反映。

  现在,使国家政策落到实处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如财政部先后出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及针对节能减排频频发布的产品清单、相关部门发布的各项通知等等。

  于安教授认为,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通篇来看,对于基于国家发展权而产生的政策性采购重视不够。他说:“现在可以说,商业性政府采购,可以依据实施条例,有法可依;但政策性采购依据的仍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采购立法不应停留在规章层面,实施条例应该予以解决。”

  政府采购法总则部分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于安教授解释:“这说明政府采购的第一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要省钱。”

  同样在总则部分,该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于安教授称,这表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是辅助性的。

  于安教授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到重视自主创新,由强调发展到重视绿色经济,政府采购的首要目的已经不单纯是省钱了。应当把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作为一项独立的目标,而不是辅助性的。

  于安教授说:“法律从来都是滞后于实践的,当下发布的实施条例,不能因循着政府采购法的原文作简单的解释。”

  为此,他建议对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作扩张性解释,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作为和省钱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目标,贯彻于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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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5:52: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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