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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FIDIC合同的消化仍停留在第二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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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21:5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按照佛学理论,人的认识有三重境界,第一重境界:山是山,水是水;第二重境界:山中有水,水中有山;第三重境界:山还是山,水还是水。
    改革开放前直至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对FIDIC合同的认识很少,为什么呢?因为觉得那是外国的东西,不适合我们的国情。这阶段可以说我们对FIDIC合同的认识停留在第一境界,即孤立地看待两种东西,“山是山,水是水”,这是第一重境界。
随着世行贷款项目的实施,我国开始更多地接触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同时对包括FIDIC合同在内的项目管理理论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并开始注意将FIDIC合同的思想吸收到本国的合同文本中,如《公路工程国内施工招标文件范本》1994、1999以及2003几个版本中的合同条款充分借鉴了FIDIC合同(第四版),特别是一些合同术语基本是照搬,如“保留金”、“缺陷责任期”等,这个阶段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或属于“山中有水,水中有山”,将两种东西有机得联系在一起,即佛学第二境界。
    那么2007年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否意味着进入第三重境界,或者说是否已经完全消化了FIDIC合同,充分吸收了其精华并完全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版本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还留有太多FIDIC合同的痕迹,表达上也没有完全本土化,仍有“译本”的生硬感,因此仍停留在“第二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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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3 23:16:20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能提供下载 让我们对比一下呢? 呵呵
信春哥 过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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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8:01:22 |只看该作者
不错!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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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8:13:45 |只看该作者
1、网上可以找到FIDIC合同文本参考。
2、能否对FIDIC合同与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做一比较分析,或有相应分析资料提供?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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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9:40:38 |只看该作者
FIDIC99版还有一个大的改动是不再有“缺陷责任期”这一提法,代之以“缺陷通知期限”,这个改动变得更为科学,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即将到期的前一天或者前一刻发现了工程缺陷,然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第2天来了说缺陷责任期已满,所以我不再承担这份责任了,或者及时赶到后只将这份责任承担到缺陷责任期满的最后1秒,然后说:BYEBYE,因为缺陷责任期已经满了。但如改为“缺陷通知期限”就不同了,我只要在这个时间通知到承包人,那么修复缺陷的时间完全可以根据缺陷的大小商定,而不再会出现例子中的尴尬情景。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没有将这一点借鉴进来,仍然使用FIDIC老版本的提法“缺陷责任期”,但却借鉴了99版中的【11.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这一条,并改为【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FIDIC99版中“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所以
说没有将其精髓完全吸收。
FIDIC99版中增加了“【13.2价值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增加了【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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