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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个标该不该废?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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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6:13: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预中标供应商A,预中标公告期间,未中标供应商B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A的质量体系证件疑为伪造),采购代理机构发函询问A,A提供不了证明证件真实的证据,口头表示放弃此次中标!采购人欲重新招标!
请问,这个标该不该废?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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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7:02:30 |只看该作者
应该将A预中标供应商作为废标。
  在公示期间有质疑,经调查伪造属实的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都应该作为废标,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经查实该公司质量体系证件伪造事件属实,可以进行投诉。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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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7:13:42 |只看该作者
哦,还有个问题,就是这个废标的决定由谁作出?
前面其实还有个问题,B居然知道A标书的内容,疑惑,好像很多质疑和投诉都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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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23:47:16 |只看该作者
感觉废标的决定应该由评委作出比较合适。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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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09:55:50 |只看该作者
供应商A的选择可能有:
(1)撤回投标文件;
(2)放弃中标;
(3)默认提供了虚假材料。
由于目前尚属于“预中标公示”,因此A无权作出第(2)种选择。第(1)种选择应有书面文件(但目前并没有提供,而且发现违规行为时不允许撤回投标文件),因此可认定A已经作出了第(3)种选择,在此情况下应重新评标。重新评标的内容首先是对A的行为作出结论,其次要认真查阅其余投标人是否存在类似问题或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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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4:56:09 |只看该作者
1 首先政府采购项目不存在预中标公告,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发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2 从案例看既然已经有公告应该发出了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了,因此A是中标供应商。
3  如果A提出放弃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函,那么之后按照,18号令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执行即可。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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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20:56:38 |只看该作者
四楼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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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23:44: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bidboy于2010-04-11 14:56发表的  :
1 首先政府采购项目不存在预中标公告,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发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2 从案例看既然已经有公告应该发出了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了,因此A是中标供应商。
3  如果A提出放弃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函,那么之后按照,18号令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执行即可。
打酱油路过,顺便学习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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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6:37:48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wjjst) 的帖子

重新评标不是唯一选择吧,采购人应该可以申请重新招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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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6:38:54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这个预中标公告期间是地方的出台的办法规定的。。。。。只能照办
你的第三条上都写了,采购人“可以”,意味着还有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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