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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是否应该对第二候选人再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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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5:59: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遇到一个问题,某工程项目招标,经过评审后,推选出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在公示结束后,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由于某些原因,放弃了中标。招标人经过研究,决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这时是否还应该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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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民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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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1:39:24 |只看该作者
将第一名的中标通知书收回,给第二名发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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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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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2:44:53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将第一名的中标通知书收回,给第二名发出。 (2012-11-04 11:39) 
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收回,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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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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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4 13:52:01 |只看该作者
放弃中标要求书面文件,跟书面放弃文件一起退回。投标保证金也得放弃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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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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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9:54:32 |只看该作者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问题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第一中标候选人,就应称为中标人了!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就意味着改变中标结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人理解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理解,中标人放弃中标时,就不是简单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问题,还应补偿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即要承担经济上赔偿的责任!本人认为核定赔偿的数额,应依据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投标价格的增加的价差,应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给予补偿。这样做也可以防止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比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低于第二中标候人(串通投标的盟友)很多,前者放弃中标,由后者中标在经济上会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时,他们会采取上述手段。也正因为如此,《招标投标法》才作出上述规定!

       本人同意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时,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是正确的做法。千万不要因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而否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的权利,那样做对他们是不公正的!所以我支持应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应采用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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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5 15:52:26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的解答!
唐老师的解答很全面。
其实我的问题是第一名放弃中标,招标人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后,是否应该向第二名发出中标通知书?
唐老师和王老师都已经很好的解答了,就是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这个案例属于我们当地招标的一个实例,他们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放弃中标的书面文件齐全、放弃投标保证金等手续完备),招标人直接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没有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为这个问题,有了争论。
工民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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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20:03: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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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5:54:29 |只看该作者
别忘了还要再发一次中标公示哦!!
新出的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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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20:07: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很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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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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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00:57 |只看该作者
书面合同都已签订,还在想是否应发中标通知书貌似在法律层面意义不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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