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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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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38: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设部标准文件评标办法中给出了“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一项要求如下: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这里的问题是:数据分析和整理本身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A2.4.2中规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是否涉及评标委员会“转包”?另外,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是否带有“先斩后奏”性质?其合法性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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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2:45:49 |只看该作者
刚才写了[s:125]一段话没有来得及保存,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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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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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9-3 13:09:08 |只看该作者

按照示范文本理解:“清标”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专用的评标办法中的一个程序。





1、评标方法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个人理解:如果是不能确定哪家投标文件是“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尤其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一家,这个评标就永远没有办法完成;仅仅是由于评标过程中的一个小小的环节出现了问题,就造成整个招标工作的失败,后果那是相当严重。





揣测起草人的意思就是:“既然是评标委员会”不能确定哪个报价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就只能求助另外的专家。他们这里给指了一条明路:求助于“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个人这里揣测起草人的意思是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现在也有了招标师这个称号,偶个人理解目前阶段是一种水平考试,还不是执业资格考试,水平再高也不能用)。





前提是评标委员会书面的授权给“清标工作小组”,业主另外支付费用。





既然是“评标委员会”事先已经说明授权给“清标工作小组”,他们的意见理应被“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认同。这样来说楼主担心的先斩后奏就不存在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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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6:08: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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