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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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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20:5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标题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第五条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答复内容之一。为什么要将这句话单独拎出呢?因为其涉及BOT招标的一个敏感内容:财务测算和税收,这也是BOT招标有别于普通工程招标的一个方面。
        以往国内很多基础设施BOT项目招标文件中都允许项目公司计提折旧(至少我所看到的几个越江通道项目如此),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很多所得税,以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计提折旧10亿元就可以减少所得税2.5亿元。此外折旧计提还影响到法定公积金的提取、股东分红等一系列数字。。
        但根据上述解释,因为BOT模式建造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属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不能就此计提折旧,因此招标文件中需要删除与折旧有关的全部内容(包括折旧年限、折旧方式等),财务测算表格的格式需要相应调整。此外按照上述解释,项目公司对建造形成的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因此今后移交时至少就这笔有形资产而言不涉及任何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也不会涉及到销售不动产的税收(其中营业税是按照交易额的5%计取,数字很大的!)。
        但如此一来是不是要缴很多所得税呢?不会。但由于记账方法不同,相应的BOT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有所区别:
        【1】对经营期间不对用户收费的项目而言,如部分城市隧道、桥梁等,投资者的回报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有的BOT合同中称“专营补贴”),这就属于财会[2008]11号文中所述的“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建造基础设施的费用可视为借给政府的一笔钱,在会计上记为“长期应收款”,即政府所欠项目公司的款,因此今后项目公司从政府那儿得到补贴时相当于将借出去的钱收回来了,这当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连营业税也不用缴。这就是财会[2008]11号文中所述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这句话太专业,我改通俗了点(仅为方便理解,因为还不算严密,其中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另外运营期间的补贴中有一部分可能是运营管理服务的报酬,这部分收入是要依法纳税的)。
        【2】对经营期间向用户收费的项目而言,由于每年究竟能收多少钱尚不确定,因此需要把项目公司建造基础设施的费用记为“无形资产”,这就是财会[2008]11号文中所述的“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这样一来也不用交所得税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以上仅供交流,不足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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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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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31 21:31:1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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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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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7-31 21:33:11 |只看该作者
关于BOT项目公司的税金缴纳,还真的疏忽过。对于这个方面的讨论很少,里面的奥妙也不少。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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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7-31 23:25:50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学习了。[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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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9:40:15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长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s:89]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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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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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7:24:34 |只看该作者
从会计的角度补充些内容,辅助大家的理解:
建造 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项目公司未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到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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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09:09:0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浏览第一遍,有个疑问,项目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如果是金融类,可以按营业税5%计取,如果主营业务是交通运输业,应该是3%。这在各种教材中都是这样表述的,而且我们实际操作中也按3%操作,请楼主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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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8-2 09:27: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nblkq3987于2010-08-02 09:09发表的 :
学习了,浏览第一遍,有个疑问,项目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如果是金融类,可以按营业税5%计取,如果主营业务是交通运输业,应该是3%。这在各种教材中都是这样表述的,而且我们实际操作中也按3%操作,请楼主斟酌。


我想把你这份回复移动至“基础设施BT项目移交阶段的营业税”中,但未能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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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0:16:18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个长期疑问,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等于项目资本金,是否可以分期注入。如果项目公司是投资人独资成立,按照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应该一次性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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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0:21:44 |只看该作者
 补充 直接依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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