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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招标,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人签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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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21:40: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集团公司出于自身管理所需,每年由各子公司、分公司将需采购的材料上报,然后由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出公告招标,评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其需求分别与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问题:1.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有否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后,应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本案例却由招标人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签订。
   2.这种做法如果合法,在本次招标采购中,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委托?是集团公司委托各子公司、分公司履行合同,还是各子公司、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招标?
   3.如何才能避免投标人(特别是未中标的投标人)对这种做法提出异议,防止最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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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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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7:42:40 |只看该作者

Re:急求解答: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发公告招标采购,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

没有什么问题吧,这就是招标人与项目业主不一同一人的情况,只要招标文件说清就可以了。
其实,招标人不一定是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只不过平常这两者都基本一样,才形成这样的困惑。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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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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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7:48:00 |只看该作者

Re:急求解答: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发公告招标采购,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

这种方式属于框架式的招标,个人认为是法不禁止的。很多大的企业都会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用规模效应来降低采购成本,所采购的物资仍然属于子公司所有,所以由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没有什么不妥。总公司在这时类似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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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8-23 18:09:59 |只看该作者

Re:急求解答: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发公告招标采购,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

  个人不是很同意楼上几位的看法。

  个人感觉是不太合适的。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是上下级关系。
  子公司和分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企业法人或者下属办事机构(部门)。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招标是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
  个人理解:招标人就是发包人,中标人就是业务承揽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发包,然后让下属企业去签订合同,是不合适的。发包人和下属企业之间,各自的责权利都是有区别的,有时候还是不可替代的。
  特别是让下属分公司去签订合同的话,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具备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可以打个比方:比如说某局机关要采购一部分电脑,以局机关名义发布采购公告。不能因为这批电脑是用在某科室,就让其下属的某科室来代签合同。
  这个道理恐怕和让分公司代签合同的道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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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6:51:02 |只看该作者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设立分公司也应当依法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一类是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所以个人认为应该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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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17:05:3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以自己名义发包,然后让其下属的二级法人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民事活动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投标文件是邀约,递交的对象是集团公司,而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作出承诺的是集团公司自己。
  自己作出承诺以后,再让其他人去签订合同,不管发包人和合同签订人之间有什么关系,道理上说不过去吧?——因为订立合同双方中,一方当事人变更了,不太合适吧?

  请广大网友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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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20:56:00 |只看该作者
最早看到这个帖子是在“招标网客服板块”,我的跟帖是: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641&page=1#181581

我个人的理解:这是一种把所需的“材料——即“货物类别”进行“打捆”而集中更多数量的一种采购招标方式。如果做得好的话,更有利于竞争而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需注意两点:   
  
第一、相当于各个子公司,分公司委托总公司进行;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仔细做好招标时的“分包”,既可以每一个子公司单独中标;也可以多个分包由一家总体承包中标。   
  
届时由评标委员会认真评标比较。  

  
下面,转发唐广庆老师在BBS上,对同样问题的回答:   

【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发公告招标采购,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人签合同,这种做   
  
作者:guest  
题目: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发公告招标采购,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人签合同,这种做   

某集团公司出于自身管理所需,每年由各子公司、分公司将需采购的材料上报,然后由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出公告招标,评标、中标后,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其需求分别与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问题:1.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有否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后,应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本案例却由招标人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签订。     
   2.这种做法如果合法,在本次招标采购中,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委托?是集团公司委托各子公司、分公司履行合同,还是各子公司、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招标?   
   3.如何才能避免投标人(特别是未中标的投标人)对这种做法提出异议,防止最大的法律风险?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问题   
MAIL:guest

  如果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就必须由集团公司向下述子公司或分公司授权,代表招标人(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代表项目法人作为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风险责任。在授权的情况下,子公司或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才有效。   

  如果以子公司或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时,子公司或分公司本身即是招标人(项目法人),他们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就是顺理成章了。请注意!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是不能委托上级集团公司招标的,应委托集团公司下属招标公司进行招标代理。   

  请注意的是,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或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必须是以合同为单位。也即一个合同不能由两个子公司或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8.24.保存时间:2010/8/24  

原标题:guohai--BBS   
来自: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ic.jsp?topicid=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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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9:53:29 |只看该作者
大体上可以,但在执行程序上要仔细考虑,招标人与合同买方的关系如何处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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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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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20:08:16 |只看该作者
没仔细研究,直觉回复:

集团公司是受下属公司委托进行招标,是招标人
下属公司是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一方,是发包人
双方应该是委托关系吧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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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0:22:39 |只看该作者
  先作个角色定位:甲—集团公司,乙—中标人,丙—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

  甲是招标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都是甲发的,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丙去签订了。
  您说合法吗?
  肯定不合法了。

  站在招标人的角度,甲是自己作出的承诺,最后怎么能让丙代替自己去履行对乙的权利和义务了呢?
  站在中标人的角度,乙接到的是甲对他的承诺,怎么最后来了个第三人丙来签订合同?我没对丙发出要约,更没接到丙对我的承诺啊。

    来个与合同关系不相干的人来和我签合同,说得过去吗?

  从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来看,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订立合同时的主体,不再是招标时的主体了。
  这样的合同,会是合法的吗?

  
  提请大家深思!

  唐广庆老师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考虑到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以集团公司自己名义招标。一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招标公司接受委托进行招标。

  在以集团公司自己名义招标下,唐老师提出要授权。经授权后合同是有效的。
  怎么理解呢?
  第一,不经授权,子公司和分公司去签合同,合同无效。
  第二,经过授权,合同有效。
  关于这点,本人还想作一个补充:经过授权以后,由于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这个授权实质上就造成了合同的转让。也就是说,甲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给了丙。
  个人认为,这里还有三点是有争议的:
  其一,合同的转让,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甲作出的承诺,可以算是合同成立了吗? 合同转让的前提具备吗?
  其二,合同的转让,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加工承揽合同、工程承发包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那么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得合同当事人对方乙的同意,才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丙。在未经乙同意的前提下,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其三,丙的资格能全面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吗?丙的属性,无非是两种:一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法人。所谓的二级法人,就是能力资格不太健全的法人,不能和一级法人、一般法人相提并论。另一种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既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没有能力承担权利义务了。
  那么,在丙的资格能力不健全的情况下,这样的授权,合适吗?

  请广大网友继续深入探讨并发表意见。


  另外:唐老师说的第二种情况,即集团公司下属的招标公司接受委托进行招标的情况。类似于实践中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实际上招标人还是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这个其实不属于这个案例的讨论范围。
  本案例楼主介绍的情况是“由集团公司作招标人出公告招标”。限于篇幅,本人在此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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