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018|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帮助找个和招标无关的文件:湖北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9

积分

侠客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9-5 15:50: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斑竹暂不要删除,虽然与本区宗旨不合。
请问大家谁有《湖北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最近工作需要学习下。
PS:应当是省指挥部下发的。
know is know ,noknow is noknow,It's know....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10-9-5 16:12:36 |只看该作者
提供一个网页的图片压缩包

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沪蓉西高速公路建始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rar

700 KB, 下载次数: 4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

积分

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10-9-5 16:19:36 |只看该作者
谢谢汉瓦和大力。
know is know ,noknow is noknow,It's know....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地板
发表于 2010-9-5 16:21:01 |只看该作者
沪蓉西高速公路建始段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沪蓉西高速公路建始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沪蓉国道主干线湖北省宜昌长江公路大桥至恩施利川(渔泉口)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函[2004]3号)、《湖北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在建始县境内的永久性征地和临时性用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所称征地拆迁是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总称。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始县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县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高路办”)为征地拆迁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红岩寺镇、高坪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组建协调工作专班。协调工作专班在县高路办、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指导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做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高速公路沿线村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完成本村的征地拆迁任务。
第四条    红岩寺镇、高坪镇政府征地拆迁协调工作专班机构,应挑选5至10名政治素质高、作风扎实、为人正派、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编制在原单位不变。

第二章   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第五条    征地拆迁分八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征迁实物认定阶段、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拆迁阶段、征迁补偿兑现阶段、征迁安置阶段、完善手续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第六条    征地拆迁准备阶段。建立工作专班和工作制度,制定征迁工作方案、编制相关表格,准备征迁所需的工具、用具等。组织培训征地拆迁人员,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宣传发动阶段。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各级会议,组织沿线干部群众学习征地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及兑现办法,形成各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参与、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征迁实物认定阶段。以施工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范围,组织专班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填制统一实物指标调查表,调查资料由县高路办永久归档保存。实物指标调查结束后,进行张榜公布,确保实物调查真实,透明。
第九条    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拆迁阶段。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一律由物主单位和个人自行安排拆除。
第十条    征迁补偿兑现阶段。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签订补偿协议后按规定的比例分期兑现,因征迁工作需要提前兑付部分资金的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征迁安置阶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征迁范围内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个体工商户、集体和个人的房屋及地上一切建筑物的征迁安置工作,具体要求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善手续阶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齐征地拆迁各种批文和证照,并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涉及国土、林业、建设、环保、财政、水利、公安等部门的手续,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验收总结阶段。征地拆迁验收总结必须对照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撰写项目征地拆迁总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全面检查和验收,做出结论性评估;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完毕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征地拆迁实物指标的认定
第十四条    规划红线划定后,红岩寺镇、高坪镇组织专人按要求打桩、开挖边沟,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县林业部门办理林木砍伐手续。财政、水利、环保、文物、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线路详勘后在地上抢栽、抢种、抢插、抢建的各类物种及建筑物以及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或建筑物,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第十五条    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丈量确定登记,耕地按水田、旱地分类,旱地分平地、坡地、园地、苗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原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等,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征用数量予以核减。
第十六条    林地界定按照土地面积不重复计算、征用费用不重复支付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房屋及构筑物按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分门别类、丈量登记,力求准确,避免漏登、重登、误登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其它地上附着物按实际品名进行登记。

第四章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兑现办法
第十九条    坚持公正、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及补偿协议及时、足额补偿到位,具体补偿标准以建政办发[2004]32号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征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按照被征迁农户的拆迁进度兑现补偿资金,待征地拆迁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补偿资金。为便于被拆迁户安全领取补偿资金,县高路办委托县邮政局通过邮政储蓄网络予以兑付补偿资金,县邮政局的储蓄网点要做到热情服务,保证兑付,存取自由,确保被征迁农户的补偿资金兑付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电力、通讯、广电、水利等部门专业设施的拆迁补偿资金由县高路办与相关部门协议办理。

第五章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湖北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实行征迁资金“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征迁资金用于与征迁无关的项目,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准以任何形式用征迁补偿抵扣被征迁户历年往来以及税费和提留等欠款。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协调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表册,分村分户建立征迁农户补偿资金明细帐。征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征迁工作期间和任务完成后,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按法律程序对县、镇征迁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征迁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章   征地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和标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落实、不留遗留”的办法对征迁对象进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    被征迁农户安置原则上全部实行农业安置,采用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红岩寺镇、高坪镇政府应当妥善调剂土地,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级建设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安排建房用地。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需拆迁安置的一般按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搬迁安置办证及收费标准:1、新建或购买房屋办理《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凭县、镇高路办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国土、建设、环保、林业、房产、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办证过程中只收取证件工本费。2、高速公路搬迁户购买房屋的契税或新建房屋的耕地占用税由业主缴纳。
第二十八条    对拆迁农户在本村内建房的,应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的原则,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鼓励拆迁户在本村范围内使用荒山、荒坡建房,确需占用一般农田建房的,由县高路办负责落实占补措施,依照法定程序迅速报批,确保征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拆迁农户房屋还建面积一般农田每户不得超过140m2,其他土地每户不得超过200m2的用地限额。对自找门路安置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农户,持迁入地人民政府和迁出地人民政府及高路办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户,可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1、被拆迁户原建房用地属农村宅基地的。
2、被拆迁户投亲靠友,自主迁入本县除业州镇城区规划范围以外的村组申请建房的。
3、在迁建小区内申请建房的。
迁建小区的设立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县高路办牵头,以相关镇人民政府为主,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实施。
第三十条    被征迁户的土地全部征用后又不能调剂土地的,经本人申请并报有关机关批准,可将被迁人员转为非农业人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征迁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补偿后,土地不予补偿。被征迁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依据原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合理补偿。
第三十二条    沿线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搬迁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规划红线,按期积极搬迁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要求按照鄂沪蓉西指协[2004]45号文件执行。违者由县高路办、红岩寺、高坪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强行搬迁,其搬迁费用由被强制搬迁对象支付。
红岩寺镇、高坪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安置政策制定搬迁安置规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确保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拆迁任务,达到全面开工的基本条件。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户失去的土地在本承包期内原则上不予调剂,在土地发包方有能力调剂的情况下,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承包。被征地农户在下一轮土地承包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农户砍伐的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的林木,原则上自用,自用有余确需出售的,由林业部门按现行市场价格予以收购处理,收购时,被拆迁农户必须持所在地村委会、林业站及镇高路办的证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征迁补偿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认真执行“三公开”制度,即征迁数量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设立廉政建设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协调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征迁政策规定,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等侵占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征迁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征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各级协调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落实解决,重大原则问题上报上级机关统一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高路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8-16 10:32 , Processed in 0.07228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