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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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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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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09:14: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中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如何解读“应当”此词?
这个词关系招标师的命运哦,是“必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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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0-9-12 09:29:38 |只看该作者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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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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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9-12 09:31:36 |只看该作者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等同于“必须”。
只是实施条例最终颁布时,不知此条是否能“活”下来。如果能的话,招标师应该会有更美好的未来!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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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10-9-12 10:12:38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wqh452724) 的帖子

法律上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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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10-9-12 10:37:21 |只看该作者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只要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上没有硬性的要求,写在哪里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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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6#
发表于 2010-9-12 11:02:26 |只看该作者
法律的应当就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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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珍惜生命

招标师徽章

7#
发表于 2010-9-12 11:06:43 |只看该作者
唉,问题的关键在于招标师属不属于“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如果多种“证书”(意即多个部委各自的嫡系)都有资格属于“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那么就有可能有造价、监理等等资质的跨界。

哇!几十上百的“资质”如何界定?如何整合?利益如何分配?

[strike]怕不打出狗脑子来![/strike]呵呵,这句删了吧,不 尊重官儿们了。
你可以选择陪着我的相片生活,也可以选择陪着我的信仰生活。             ----------   甘地的灵魂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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