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模式与条件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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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必须事先得到业主认可;
“总承包商无需就选定哪家分包商征得业主同意,相应的合同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FIDIC详见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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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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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与一般分包商的区别为: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
① 选择分包商的权利不同:一般分包商由总承包商选定,而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虽然总承包商可以反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商,但反对的理由必须充分;与此相反,对于一般分包商的选定,业主只要同意工程进行分包,则完全由总承包商自行选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总承包商无需就选定哪家分包商征得业主同意,相应的合同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
② 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商所承担的工作大多是总承包商无力或不擅长完成的工作,一般也不在总承包合同完成范围之内,一般分包商承担的工作是属于承包商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③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向一般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一般包括在总承包商的合同总价内,由总承包商依总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而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虽然也是由业主先行支付给总承包商,但业主是在“暂定金额”项下进行开支,即另外准备的款项中开支,以不损害总承包商的利益,总承包商仅可以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分包商收取约定的总包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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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业主对分包商可以采取某些利益保障措施: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其直接对总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毕竟为业主指定,因此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合同中一般约定有保障分包商的条款。若总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扣留指定分包商按月应得的进度款,业主则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直接向指定分包商付款,而不必再先行支付给总承包商,然后由其支付;〔2〕(这段与上段写的有些不明确,既然本文将FIDIC内分包商分为一般分包商及指定分包商两种,且上段工程款支付里已经明确说明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从暂定金额里开支,总包仅可以收取指定分包商的总包管理费,根本对指定分包商工程款连边都够不到,而此段里“若总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扣留指定分包商按月应得的进度款”这话又从何说起。红色字段两句觉得说得有些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