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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和思考“合肥模式”的十二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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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1:0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质疑和思考“合肥模式”的十二大问题



   【注:这是本人长篇文章《也看合肥招标模式》的结尾篇,包括个人归纳的合肥招标模式十大特点和本人的质疑与思考。Gzztitc。】


第一、【“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结构模式】



是不是“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为一身?


如果再联系最近它有关诚信问题的文件,似乎这个招管办,还肩负着“招标投标协会”的职能?


该“招标办”为事业单位,被授予114项行政管理权力;合适吗,是改革的方向吗?




第二、如果说是为了改革和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做法为好?



    目前,办法有多种:以合肥为例,是采用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8月发布);



   相对比一下,广东省是采用人大通过颁布实施《广东省地方实施政府采购办法》的;



   思考:是两种办法均可,还是哪一种办法更好?



   第三、【统一平台、集中进场】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地方指定的交易市场采购招标,否则一切的“场外交易”均是“违法”?此举有何法律依据?

     按说,“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解决诸如“两法冲突”;“六龙治水”和一些“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等问题,统一和建立统一的市场和操作平台是必需的或者说是有益的。


但是,这种平台应该是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还是人为强制规定的?


这个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是叫做“招标中心”,还是叫做“公共资源中心”?是权力型的。还是服务型的?是收费的,“盈利性”的,还是基本不收费而体现“公益性”的?


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不在该市场或者平台交易,也是可以的;合法的?


第四、合肥市统一了地方的各个部门;但是,对于全国范围,如何不至于割断各个主管部委的“行业指导”呢?



现在,各个主管部委的还能对合肥招标中心起到指导作用吗?


理论上,大家应该遵循有关部委的政令,特别是多部委联合发布的政令;但是,在各地独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的时候,最起作用的还是具体的上级的命令。如何处理与协调?




第五,一支笔都要招标的做法和什么都叫招标……是否考虑到过低的金额,会导致社会上的总节约值成为“负数”?



     思考:为什么原国家计委的政令要规定招标限额?现在,不少地方由于没有很多大的项目,而不断的下降招标限额,甚至1万元也要招标;如何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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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12 11:06:33 |只看该作者


第六、排斥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否违法剥夺其权利?谁对招标结果负责?



思考:涉及到“定标权”问题,另有论述和争论,这里不再详述。


    第七,评标专家总体上是依靠对象,还是反腐败的重点监视对象?单纯的监控措施,能够避免个别专家和人串通吗?



思考:专家要不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多大为好?如果,没有任何权力或者说“自由裁量权”,那还要“专家”干涉什么?如果“自由裁量权”太大,则也有问题;


而人们应该如何“监控”或者说制约“招标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八、“有效最低价中标”的做法,既不是新创,也不是什么科学合理的办法;推行此办法,在目前招标投标市场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会不会导致更多的“半截子工程”;“豆腐渣工程”?



思考:对于“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而言,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评标办法为好?要不要提倡类似国际上的“物有所值”的原则?要不要提倡“全寿命综合费用最低”的原则?


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综合评标法”【通俗称呼:打分法】有什么弊病?


钱忠宝先生;陈川生先生等人提出个人的思考意见有无道理?




    第九、投标人必须“报名”和注册成为“会员”方可获得标书以及投标;那是一种什么措施,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吗?
     
      思考:如果,全国有1000各地方要求必须是它的会员,才能“报名”参加投标;那么对潜在的投标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对于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又意味着什么?


     在以“纸质“招标文件为主的时期,人们可以通过”购买招标文件“,来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取得某种投标资格,也便于招标人管理和心中有数;


     在即将通过网络,实施“电子文档“的招标投标的时候,如何采取办法,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或者说对投标人的某种合理的约束?



第十、 【中标人需在当地成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这样的规定为什么,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子公司和母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应等同;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十一,光是对评标专家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就可以大大减少腐败问题吗?



到底,在采购招标投标中,出现的腐败问题根源在哪里?采取怎样的措施防范和打击比较好?


“没有一个干部倒下”的说法的可信度有多高?


第十二,如果认为“合肥模式”是好的举措,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会出现什么后果?其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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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1:29:23 |只看该作者
  相信很多人都关注“合肥模式”这种可能称不上模式的模式,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坚信所谓的“合肥模式”终将会退出舞台,但无论我们对其持什么样的观点,如果真的对高老所述的这十二个方面进行思考的话,一定会取得属于自己的收获。如果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是否也应该感谢一下“合肥模式”呢?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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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2:08:16 |只看该作者
感谢--感谢--感谢!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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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05:09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dianzima) 的帖子

你的三个“感谢”应该不是一个含义吧,也许有一个和我的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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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15: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hetan719于2010-10-12 11:29发表的 :
  相信很多人都关注“合肥模式”这种可能称不上模式的模式,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坚信所谓的“合肥模式”终将会退出舞台,但无论我们对其持什么样的观点,如果真的对高老所述的这十二个方面进行思考的话,一定会取得属于自己的收获。如果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是否也应该感谢一下“合肥模式”呢?
  


“合肥模式”(估且称其为模式),是一个“非典型性的招标监管样本”,作为一个样本,不同的人、不同的部门都可以解读出不同的含义,都可以提炼出需要的物质,功过任人评说。作为样本,其悲剧的性质(终将会退出舞台,而不是得到升华)往往是在于供人观赏评说的价值远大于其实际存在运行的价值。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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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1:31:07 |只看该作者
汉瓦的预言:以下文件说明了什么?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促进全省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弘扬“徽匠”精神,打造“皖军”品牌,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推动安徽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总则,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附件: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励全省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弘扬“徽匠”精神,打造“皖军”品牌,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推动安徽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优质优先

优质优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的措施。包括优质加分等。

(一)加分奖项。应当予以加分的奖项,是指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所承担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等国家、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国家级奖项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省级奖项自颁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二)建立奖项信息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加分奖项网上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公布有效的加分奖项名称、获奖工程、获奖企业、获奖工程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等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加分有效期等信息。投标人使用项目经理的加分奖项并中标的,网上加分奖项信息发布平台应撤下该奖项信息,直至中标的项目竣工且加分奖项尚在有效期内,方可重新载入。

(三)加分原则。优质奖项加分遵循属地原则,即在本省施工的项目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等奖项的应给予加分。

(四)加分办法。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上述奖项原件或证明性材料的,评标时应当予以计加技术权重分。投标人获得的不同工程加分奖项,可累计用于同一项工程的投标加分,但加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

1、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办法

(1)政府重点工程、财政支持项目,以及国有投资项目,如扩大内需、涉及民生、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优先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2)评标总分按100分计,其中商务权重为60分,技术标权重为40分。

(3)企业获得优质工程奖项,在评标时予以计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①获国家优质工程奖 “鲁班奖”的,加3分;

②获省级优质工程奖 “黄山杯”的,加2分。

(4)承担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在评标时予以计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①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加5分;

②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加4分;

(5)项目经理部有获“徽匠状元”的加2分。

2、采用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其他评标办法,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进行评标时,应当贯彻执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原则,可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质量要求,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体现“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的评标办法。

二、优质优价

“优质优价”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应当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弥补企业创优成本。

(一)实施办法

依据“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在工程预算中预留。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的来源、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二)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2、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3、企业获奖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上述创优奖励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具体奖励幅度或金额。

三、加强标后监管

(一)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投标时明确的项目经理人选,应当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约束,并纳入标后监管重要内容。确因项目经理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中标企业应当以加分条件相当的项目经理予以替换,并完善变更手续,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未报送备案,或替换的项目经理条件低于投标加分条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责令其纠正,并在该企业下次投标时,扣减相应加分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档案一次。

(二)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完成,不得转包、挂靠。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坚决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三)各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完善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的提高,促进安徽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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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1:44:41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文件,
一是安徽省内“徽派”施工企业向其主管部门进言的结果吧;
二是对“合肥模式”中那个什么“合理最低价”的修正吧;
三是地方保护的典型产物;
四是一个有违市场法则和行业趋势的文件;
五是再次说明了中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复杂。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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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3:23:10 |只看该作者
我曾经在 论坛中 多次对合肥模式的怀疑,因为合肥模式也是中国特色下的合肥特色,实质上是违背市场规律,被行政命令所干扰的变态模式,终会寿终正寝的!!!!!!!!! 这种模式 有点感觉象 我国 足坛 特色, 这种模式会把安徽的人民带入水深火热的地步,会把安徽人民的 纳税款,变象的 化为一部分 官员的腰包口袋的银子.

在中国大的背景下,一些项目 还是要优先 中小企业的,然  集中“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为一身 的合肥模式 是一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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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3:29:39 |只看该作者
  也许有些“灾难”不应“合肥模式”而生,也难应“合肥模式”而灭。更多“灾难”恐难为任何模式所化解!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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