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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专利条例将实施 规定政府优先采购本国专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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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1:40: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广东省专利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今日从《条例》颁布实施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规定了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的激励措施,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古洁在发布会上指出,1996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开创了全国专利地方立法先河,为广东省专利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专利事业的推进,原有的保护条例已不能满足广东省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之国家《专利法》在2008年进行了修改,国务院在2009年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有必要制定一部涵盖专利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等内容的《条例》。因此新出台的《条例》既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广东省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

  《条例》在对国家《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袁古洁介绍,《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要提供专项经费;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明确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的激励措施。《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专利行政管理的原则和体制,规定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规定了促进专利应用的具体做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对上位法中有关专利行政保护措施进行补充、细化;规定了社会化的专利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了专利代理等专利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业的基本规范要求。《条例》还对专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来源:广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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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21:00:37 |只看该作者
没有看到具体文件。

不过,按照本人以往的”狭隘经验体会”,专利——意味着只有一家。

那么,这里说的“专利”指的是是什么,又该如何“招标竞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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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23:10:06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我来砸记者一砖头。

首先说专利,目前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虽然都简称专利,但申请难度、保护内容与期限大不相同,其“含金量”有天壤之别。

从专利技术价值角度看,假设《条例》所说专利专指发明专利。但又有一个问题,发明专利一定是发明创造,而逆定理不成立,发明创造不一定是专利,比如,可能是非专利技术。或者说专利概念是发明传造概念的子集,文中将这两个概念并列是有问题的。使我搞不明白“条例”是要推进“发明创造”(包括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的实施,还是要推进专利的实施?还是假设其所指是专利吧,虽然不合文意,但却扣题。

如果条例实施,会不会带来新的不公平?我看一定会。

所谓推进,无非是打分办法上加以倾斜。那么加分因素是按专利技术的价值来加,还是数个头有一个算一个?

当然按其价值来加是最公平的,但却是无法操作的。且不说专利技术的价值取决于投资、管理与市场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评估起来相当的不靠谱,就是那一笔不菲的评估费都会让人肉疼。

数个头加分?更不靠谱!一个价值一亿的专利和一个价值一千万的专利能同等待遇吗?不能。

很多想说的,打字太累,算了,哪天高兴了单开一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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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0:23:00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优先”采购并非“必须”采购,其实这个所谓的“优先”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具有可操作性。持有不同观点、意图的人,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去体现这个“优先”原则,其实际效果恐怕会大相径庭!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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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1:22:57 |只看该作者
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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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3:29: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zzj0102于2010-11-14 11:22发表的 :
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从专利法说确实如此,不过由于外观专利的保护力度与范围实在有限,通常评估实践中做外观专利估值的基本没有。

所以我们一般只讨论前两种专利,呵呵,不是学法律的,不太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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