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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合肥市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違反国家价格政策【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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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4:13: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合肥市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違反国家价格政策

安徽省物价局

本人于今年八月十日开始,向合肥市招管办督查处丶合肥市物价局投诉(合肥市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違反国家价格政策) 一事,迄今为止无满意答复,且有包庇之嫌。只好再请上一级复议。

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合肥市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 总投资约1.6亿元, 新建汽水换热站(容量4X40MW)一座,进囗蒸汽管线主管道约9.3公里,出口热水管线DN900约1.5公里,含沿途支线管网约5公里左右。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全权负责该管网工程监理招标;

2010年6月发出招 标 文 件.2010年8月4日15:30H开标,当日采购中心即发中标(成交)公示:预中标(成交费率):0.58%。

(注:1.6亿元的0.58%为92.8万元) 该管网工程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故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的下限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基准价的80%。按招标文件所供数据1.6亿作为监理收费计费额计算,[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特别提示4、本招标文件所述工程总投资(监理收费计费额)]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基准价为323万元,下浮20%为258万元。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本项目招标完全不尊守囯家上述文件规定,认真分析其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到确定中标,多处背道而驰。

主要表现在: 1)不执行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不分项目性质,施工阶段监理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不实行政府指导价。 2)不执行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基准价浮动幅度为上下20%的规定。报价低于258万元应为无效报价。

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定最低报价92.8万元的单位中标,足以证明其无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 3)不执行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二条….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和(皖价服[2007]124号)一,….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招标,应重点考核监理单位的资信、监理业绩、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和具体监理机构人员构成及综合素质等技术条件。评标时,监理服务商务标书报价的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权数不应超过25%。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 :在本次项目评标采用有效最低价法作为对投标人标书的比较方法。有效投标不低于投标成本;评委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独立评审,无须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 这与上级文件要求完全相反,把价格作为决定因素。 以上三点足以说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在违犯中央和省两个文件规定在操作,經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仍坚持不改,并称他们一直就是实行市场调节价,本工程投标文件也未约定执行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

这对发展合肥监理市场不利,故本人从八月十日开始请求合肥市招管办督查处帮助纠正,在得不到任何反映的一亇月后又请求了合肥市物价局帮助处理。意想不到的是招管办督查处丶物价局并未針对以上三点调查是否是事实,也不认真对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皖价服[2007]124号)规定,去判断确定是否违规?而是对这两个文件采取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态度。他们的回复(附后) ,以为只要符合合肥市出台的(合价房〔2009〕231号)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两亇相关文件,就可不顾事实如何,抽象认定本项招标符合囯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去理会这两亇文件与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皖价服[2007]124号)规定是否相抵触?相抵触的也要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为准。也不研究采购中心是如何执行市里这二亇文件。 (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合价房〔2009〕231号)合肥市物价局2009年7月1日下发了《关于降低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房〔2009〕231号),对原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行,同时规定工业项目按50%收取。

1除非囯家发改委或通过省物价局授权,或事后批认,此文无效。对照价格法,合肥市无权制定政府指导价项目表,市物价局有越权之嫌。我看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 一文, 并未要求降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标准一说

2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根本谈不上执行此文

3监理市场是全囯开放的,此文不适宜引進合肥市以外的监理单位,除非是合肥想搞封闭市场

4按此文也计算不出政府指导价的下限是92.8万!何谈什么符合。

5物价局若不是有悥包庇,不会糊涂到如此地步! : 关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 1此文是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之前实行的,当(皖价服[2007]124号)文发布后就应修正与囯家和省的规定保持一致。不要抵触,否则无效。 2第十二条有违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和(皖价服[2007]124号)文关于监理评标的要求。 3对有效最低价应有正确的解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超过规定浮动范围方为有效,若解釋为不低于投标成本,此规定本身就是犯规!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还要什么证明材料,请告之。谢谢!郑伯慈20101101 电话13033080932 邮件zhengbc123@163.com

本件抄送合肥市招管办丶物价局。便于他们的申辯,也希望他们态度有所转变。錯了就认,改了就好。衷心希望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能回到正硧执行囯家和省这二个文件上来,为合肥监理市场的建康发展做贡献!

附: 1)2010年09月30日物价局的回复合肥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合肥市政民直通车信件编号20100925000004号和20100917000008关于“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违反国家价格政策”问题的投诉,现答复如下:根据价格管理规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是依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皖价服【2007】124号执行的,去年我局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解释权在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为此,就反映之事我们已向省局请示,待省局回复后再给予详细答复。 合肥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2)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物价局的回复合肥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合肥市政民直通车信件编号20101007000074#、20101008000007#关于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问题的投诉,现答复如下: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是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1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具体内容的。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2009年7月1日下发了《关于降低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房〔2009〕231号),对原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行,同时规定工业项目按50%收取。 2、《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结合该项目招标文件,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3)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合肥市招管办的回复合肥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合肥市政民直通车信件编号20100925000015关于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问题的投诉,经核查有关投标材料并咨询市物价局,现答复如下: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是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1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具体内容的。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于2009年7月1日下发了《关于降低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房〔2009〕231号),对原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行,同时规定工业项目按50%收取。 2、《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综合以上意见,我办认为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复人:钟宇   联系电话:2692009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4) 20101021我的回复市物价局,市招管办;你们的共同答复是;“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中提到四个文件1) 发改价格【2007】670号 2) 皖价服【2007】124号 3) (合价房〔2009〕231号) 4)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本项招标执行了那个文件?大概仅执行了第四个文件,谈不上符合其他文件。这要用事实和数据来说明。我投诉招标违规, 是依据招标事实对照前二个文件规定来说明的,并未说违犯市里的某个规定. 我逐条说明了那些地方违规,你们可以指出那一点说得不对, 或者说明那条规定可不执行。迥避客观事实,笼统加以否认, 是不科学的, 也不能使人心服。希望站在监督执法的立场上,纠正违法行为,切莫包庇. 一)你们不能否认本项目是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吧?其中施工监理服务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吧?!本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是事实吧?能说符合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皖价服【2007】124号文规定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吗?是否还要让采购部沿续其不分项目性质、施工监理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呢?二)本项目中标价为92.8万元,(1.6亿的0.58%)是事实吧,?不符合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很明显, 是否符合(合价房〔2009〕231号)的规定, 应当计算一下,不可不计算就下结论为”符合文件“要求。采购部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也就不会按此文计算政府指导价的浮动下限,去确定“有效最低价”, 你们要把”符合(合价房〔2009〕231号)的规定”戴在采购部的头上,实在勉强. 就按(合价房〔2009〕231号),对原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行,同时规定工业项目按50%收取计算下来也有161万元。(计费额1.6亿, 按【2007】670号文计基准价为323万, 按50%收取为161.5万,), 中标价为92.8万元也不符合(合价房〔2009〕231号)文件要求。你能说采购部执行了这个文件吗?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是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发表后,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有效最低价” 应理解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下限。否则就与670号文相抵触, 也要判为犯规. 至于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发表后, 市物价局于2009年7月1日下发了《关于降低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房〔2009〕231号),对原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行,同时规定工业项目按50%收取。是对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重大修改, 对照价格法, 有越权之嫌。我看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 一文, 并未要求降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标准一说, 此事已与本案无关, 我不多说, 合肥市自已去考虑吧. 我希望你们能改变“滨湖新区起步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论.

此件等五日后将呈报合肥市纪委监察局, 省物价局。再稍后呈发改委、建设部请求处理. 郑伯慈20101021

(注:此文没有排版,几乎无法阅读;本人试着重排了一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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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20:43:46 |只看该作者
就如同招标代理费用,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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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17 21:29:34 |只看该作者
经常会遇到国家政策与地方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到底应该执行什么政策?转载文章中的投诉人的结果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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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17 21:31:44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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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21:37:49 |只看该作者
实际工作中,监理收费不能超过标准价格的120%,但低于标准价格的80%以下就没人过问了。
------------既然大家都不执行这个文件,那为什么还要下发这个文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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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1-17 21:40:58 |只看该作者
监理招标时,实际评标阶段,衡量成本价的标准和尺度是什么呢?敢于报出的价格就是合理价格吗?实际操作到底是怎么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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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1-17 21:42:23 |只看该作者
国家发布这个文件时,收费标准是否实际测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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