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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系”单位 不能投标同一工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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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0:13: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报讯 【记者 王月】 记者昨天获悉,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30号令)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30号令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12个方面的内容调整,强化国有投资项目监管,严格履行招标程序。
  违规企业限制期内不得揽工程
  30号令扩大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30号令还明确提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招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同一招标不得出现“关系”单位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中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招标人授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作者:王月)
    来源: 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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