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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慎思投标保证金收取形式(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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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4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情】

    在某采购中心组织的一次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招标共收取保证金1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应为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同城)、银行汇票(异地);采购中心不接受转账、现金、转账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如不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投标保证金收取的过程中,采购中心共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某位供应商带了1万元现金;其二,某外地供应商带着一张1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三,某外地供应商带着几天前从银行汇款的证明单据,证明已经向采购中心交纳过1万元保证金。该采购中心财务人员遇到上述3种情况时都进行了拒收,3家供应商因此失去了投标资格。



   【分析】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针对本案中出现的3种情况,笔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交纳现金的显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属于对投标人公平一致的法律文件,在文件中既然已经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财务人员完全有理由拒绝接受。

    第二,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汇票存在很大的差别。从概念上来看,汇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因此,采购中心如果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会有一定的承兑风险,财务人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拒绝。

    第三,供应商汇款到采购中心,认为保证金已经进入采购中心账户,采购中心不可以拒绝其投标。争论的焦点是保证金是否有效。由于本案例中采购文件中明确写出转账形式不接受,所以财务人员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拒绝。事后,该供应商认为钱已经转账到采购中心账户上,本质意义上是已经交纳了保证金,认为采购中心这种拒收行为失当,并进行了质疑和投诉。经过法律程序,监管部门最终还是认定此次供应商交纳的形式无效,并裁定采购中心操作合法。



   【启示】

    该案例对于思考和完善收取保证金的形式问题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收取保证金的细则,各地采购中心在操作过程中也是五花八门,所以投标供应商在各处投标时的交纳形式各不相同,他们往往不认真对照采购文件,凭经验到各地投标,从而导致因保证金拒收而不能参加投标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保证金的收取形式最好能实现全国统一操作。结合本案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统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主要包括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兑支票等形式,客观来看,这些形式都有一定的风险:

    现金。现金接受需要相应的专业识别,而采购中心既需要确保现金安全,又必须尽快确认货币真实性,这很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这种方式尽管方便了投标人参与投标,却使采购中心面临着资金安全风险。从资金流转角度看,当投标人持此类票据来参加投标时,投标人的资金并没有发生转移,采购中心只能从形式上检查支票是否符合要求,但对于资金的真实性,只有在资金到账时才能检验是否有效,且银行票据到账还需1个至3个工作日,因此如果投标人的票据存在风险,采购中心并没有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风险。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这2种方式都是银行在收到申请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凭持有的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

    银行转账。这种方式是投标人比较愿意接受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一般无法精确确认保证金到账的时点,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有明确的截止时间,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和银行确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经到账,需要银行的大力配合,实现起来比较困难。

    银行保函、保兑支票。这种方式下,投标保证金的资金真实性和安全性由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但对于投标人来说,办理这些银行票据的手续比较复杂,同时由于许多中小企业因为预留资金和业务量达不到银行规定的要求,银行不予出具相应的银行保函或保兑支票,从而失去参与投标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笔者认为,在进行投标保证金收取的过程中,采用接受同城的银行本票和异地的银行汇票的形式可以大大减少采购中心的风险,比较合理。

    二是尽量采用在开标当天现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政府采购一般是开标当天就出结果,所以在开标当天现场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比较合适。同时,现场统一收取也利于最后的退还,能更好地为投标人服务。

    三是尝试诚信保证金制度。由于很多投标供应商都是常年进行投标,针对一个项目每次都要交纳保证金,可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双方再签订合同。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资金汇至指定账户,财务凭合同和银行转账凭据签发《诚信保证金证书》。这样供应商每次投标时,只要出示此证书就可以直接投标,既省去了很多的麻烦,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李明姬)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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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1 16:38:18 |只看该作者
文章的作者,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探讨了各种“保证金”的做法的难度和风险,应该是不错的文章,值得参考。

但是,既然18号令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人们可以随便地否定其他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吗?个人以为:那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这里,不应该只考虑招标人和采购中心的风险问题,还应该考虑投标人的便利与负担问题;只有全面的考虑与平衡各种关系,我们的采购招标事业,才能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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