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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肃清“标场”混乱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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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09:2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涉案标的金额达2亿多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日前,江西萍乡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查处了一起串通操纵投标的窝案串案。一年多来,在萍乡,同类案件已被查处近20起。(2月14日人民网)

  现如今,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尤为高发,其中“标场”混乱,可以说是工程腐败案件的发案之源,是官商勾结的非法牟利的罪恶之初。笔者认为:要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必须有效治理“标场”混乱。

  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的现成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尤其是招投标法漏洞太多,给了那些不法官商以可乘之机。要治理“标场”混乱,清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就要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住不法官商钻营的漏洞,树好依法招投标的风向标。

  监管科学细化,并规范运作。目前,对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监管严重滞后,按照行业属性,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混同,实质上就是一种“同体监督”,这样的监管缺乏科学性,也显失效力。要肃清“标场”混乱,必须科学合理划分监管职责,落实各级监管主体,并建章立制,确保规范运作。

  加大处罚力度,有力震慑犯罪。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串通投标行为违法成本如此之低,可操作空间如此之大,造成违法分子对此肆无忌惮。提高串标违法成本,加大对扰乱“标场”人员的制裁和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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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11:17:08 |只看该作者
题目很大,论述太粗。

比如:文章说:【加大处罚力度,有力震慑犯罪。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们这里说的“投标人”指的都是法人;怎么理解法人和自然人的关系?总不能不“单位法人”判处徒刑或者拘役吧?

可否再深入分析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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