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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同一法人代表不宜投同一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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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7:12: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回放
  
  某采购中心在一办公用品采购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凡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另外一家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没想到,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久,A公司便提出了质疑,原因是,在这次采购中上述公司和B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
  
  A公司质疑称,其与B公司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在市场上是竞争关系,而且他们在参与投标时,所投产品的品牌也不一样,能形成有效竞争。另外,他们两家公司在其他地区都是作为合格独立法人参与投标的。“而且前几年我们两家公司都可以同时参加你们组织的招标,为何今年就不行了呢?在之前参与你们组织的同类项目采购的投标中,我们就没围标!”
  
  接到质疑后,该中心负责人表示,招标文件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原则,并无不妥,但A公司却坚持自己的意见。
  
  专家点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招标文件如此规定并无不妥。虽然的确限制了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和控股关联企业的投标权利,但是这种限制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不仅仅是货物的特殊要求,也有该行业的特别情况、市场竞争的特殊情况,等等,项目的特殊要求应该是很多的。比如上述案例中,该办公用品行业内存在一个人控股多家企业的情况,可能导致围标。针对这一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对投标人资格作出限制。因而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规定可以给潜在投标人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就说明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提出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实质应标资格条件。
  
  在有些地方的具体采购指南或是地方性管理规定中,可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广西的采购指南里就有这方面的规定,关于两个以上投标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人的情况,在广西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不限制其参加投标,但是在认定投标人时按照一个企业来认定,实际上也限制了两个以上投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法人参加同一个标段的投标。
  
  如果“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相同标段的投标”被允许,那么,一个人就可以注册多家企业参加同一项目相同标段的投标了,那围标串标就太容易了。对其他投标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沈德能强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工程类招投标时,“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多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相同标段的投标”是完全不被允许的。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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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2 17:26:22 |只看该作者
对于招标文件这样规定我个人不是很欣赏,其实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没有必要对此过多限制。如果我们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其他限制性条件,根本不怕投标人围标,串标,你一个人成立八家公司来投标都欢迎。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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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9-2 17:53:44 |只看该作者
不赞同BIDBOY的说法!

此类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实际操作中也是必须的!
仁者无忧,智者无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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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06:13:5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djkslcz于2011-09-02 17:53发表的  :
不赞同BIDBOY的说法!

此类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实际操作中也是必须的!


我谈的是政府采购。
对于别的招标那就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到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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