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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工程项目索赔起因探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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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 10:54: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全面转轨,与国内外建筑市场的逐步衔接,施工索赔已经成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重头戏,即索赔理念从招投标开始就要建立。而索赔工作的源头,首先要弄清起因,对症下药,方可为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做出贡献。
     根据多年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践,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索赔起因进行初步探索。
     1、由合同引起的索赔
     1.1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条款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如签订新的变更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发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令等。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会有几十项甚至更多,每一变更事项都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监理工程师指令等。
     (1)工程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
     所谓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内的变更,常常为承包人发现并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该类变更一般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影响不大,相对应的索赔机会也较少。
     所谓修改性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变更。此类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比如 2007 年末、2008 年年初那场雪灾,我国南方、华中和华东地区先后 4 次遭受低温雨雪冰冻气候袭击,19个省份受到影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随后,国家电网专门下文,对电力系统高等级电压输变电设备及材料选型提高了防倾倒应力的要求。此类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或机械调配、等待图纸修改、对已完工程进行拆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抓紧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2)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施工方法的变更必须报监理批准方可执行。方法变了,必然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机械调配产生影响。施工成本难免加大,其他费用增加。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1.2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出修改或补充的问题。比如:
     (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4)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设计图纸使用技术规范错误等。
     (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也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
     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联系在一起的。
     1.3 发包人违反合同
     (1)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用水、用电,保证材料、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时交付施工图纸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施工合同确定开工日期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等工作。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进场创造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这种索赔最为常见,并且只要合情合理,业主一般都会认可。
     (2)如果招标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实际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等级、种类、单价、供应地点等进行供应,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事实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引发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4)一些应急工程的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5)与发包人有约定的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了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情况,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比如:①正在按合同供应材料的单位因故被停止营业,使正需要的材料供应中断;②因铁路部门的原因,使正常物资运输被压站,造成工程设备迟于安装日期到场,或不能配套到场;③进场设备必经桥梁因故断塌,导致绕道使费用大增;④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造成主承包人的损失等。
     2、不可预见性障碍和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预见性障碍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而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制定处理方案,估计处理费用,当这些因素出现时应该索赔。
     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台风、大面积流行病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可提出索赔。
     3、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
     通常是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法规的变化,此类索赔最为容易,是业主无法推却的。但是,作为承包方,及时掌握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收集一手资料,就显得非常重要。千万不能漏项、缺项,或者因自己不掌握政策法规的变化而导致利益受损。
     政策法规变化主要有:①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②建筑材料市场价与概预算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③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④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⑤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某些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规定;⑥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4、监理工程师违约
     4.1 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决造成违约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工程项目中存在问题,并向监理工程师寻求解决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4.2 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正常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采取的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施工质量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能干涉过多,且对需要检查的部位不能重复检查、提高标准检查,甚至故意不及时检查等。如果监理工程师强制施工单位改变工序或者强制采用他所推荐的施工方法或者材料设备,或者苛刻检查,不管其意图是什么,只要造成事实上的对施工工序或者对材料设备选用上的干扰,最终导致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5、合同中止与解除
     施工合同签定后,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发生时,必然造成合同终止。或者发包方严重违约,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发生合同的解除。
     由于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时发生的,必然导致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来源:项目管理者联盟  作者:武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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