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投标市场之管见及感悟 2001年6月22日,大连日报刊登瓦房店市政府采购公告。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受瓦房店市民政局委托,就瓦房店市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电器用品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其招标公告内容为:1、47寸液晶电视147台,2、DVD135台,3、有源音箱135套,4、无线话筒135套,5、投影村(投影幕)142台。邀请合格投票人参与投票,以最低价者中标。 该标2010年12月20日开标,共有五个单位参与(后知该标的为140万元)。投标时,沈阳商业城报价为137.8万元;大连远东奥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报价为189.2万元(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不述)。因沈阳商业城报价较低,商品质量最佳,完全符合兑标条件。但不知何因,招标方在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当即宣布废标,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2010年7月12日再次开标,沈阳商业城6月27日报名参与,28日接到大连原招标公司电话,要求沈阳商业城退出,其理由是提供的“三星投影机”没有防盗杆,不能参与投标。当被拒绝后,7月1日再次电话通知,标书可购买,但必须重新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型号及说明书。并言,这次经理亲自过目,投影机没有防盗就不能买标书。
顾名思义,防盗杆只防盗所用,别无他途,况投影机防盗杆只日立和松下附带,其他品牌均没有该装置,如此直接的指定了诸多招标商品中的一种附属配置不中标之唯一,即昭示着不用招标地直接指定了中标单位,此招标也当即使“附属配置”的现投标者和拟投标者对招标方的真实意图逐渐清晰起来。
一、 商品的质量主要是技术参数以及统一品质。如仅以在投影机商品中只要有防盗杆附属配置方可中标,是有直接指定中标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 所有投影机中的防盗杆附属配置,只有日立松下和方有。而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中,必须有三家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开标,如少于三家,招标则演变成竞争性单独谈判。如招标方在此背景下进行招投标,则有意向地形成了原特定的单位中标,这是权与法、人与法之间监督力度的缺失,存有故意规避法律之行为;
三、 标涉防盗杆只有日立、松下产品方附有,若有三家以上单位参与投标再次开标后,即可视为有瑕疵招标;
四、 招标方为谋取不当之利,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据悉,购方此次财政拨款为140万元。沈阳商业城投标的报价138.7万元,恰合购方财政拨款额。但招商方为使另一报价为189.2元的投标单位中标,在仅差一“杆”的情况下,又追加了50万元财政拨款。如此明目张胆的利己主义招标行为岂不是即刻昭然若揭了吗?
综上述,招标方不顾商品主要参数是否达标及商品品质;其视招投标有关法律之规定;置损害国家利益则不顾,执意追求投影机一无关紧要之附属配置,直接屏蔽并打压其他投标方,其主旨是自身利益的趋动表现,为己谋和利之意图也是显而易见的。
招投标是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是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为前提的;是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不能任意改变法律的之意与初衷的。所谓的招投标下的透明度,是在无私的状态下一种静化的升华。对此,我们将静观这一招投标的后果,对违规操纵和阳奉阴违的行为,我们拭目以待并将诉之有关反腐单位,同时将全部招投标过程晒于网络平台,召业内外有识之士进行公开讨论,还原一个健康、洁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