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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钱不是钱。沈阳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仅卖1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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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2:46: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却只卖了1800万元。购买人随后仅靠其中一笔债权(约占总额1.4%),就不仅收回了1800万元的投入,还可以另赚800万元。这起债权转让引发了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和争议。

2006年12月2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辽南资产包”的2721户债权、总额186629.78万元,以1800万元底价拍卖出去。质疑者称,此次国有资产的处置、拍卖等环节,均存在舞弊的可能。

目前,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对此立案侦查,该局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称,“经审查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一案有犯罪事实……决定对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立案侦查”。

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只卖了1800万元。购买人随后仅靠其中一笔债权(约占总额1.4%),就不仅收回了1800万元的投入,还可以另赚800万元。这起债权转让引发了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和争议。目前,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对此立案侦查。

1999年,国家为处置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成立了东方、长城、华融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是这四大资产公司处理金融不良债权的模式之一。

2006年12月2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将“辽南资产包”的2721户债权、总额186629.78万元,以1800万元底价拍卖给了郝希仁。

2010年5月,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物贸中心)作为“辽南资产包”债务人之一的担保人,认为这起超低价转让的背后有违法违规行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权转让无效。沈阳中院判其败诉。物贸中心随后提出上诉。2011年7月1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

物贸中心副总经理李秀福认为,这起超低价转让不良债权行为背后有黑恶势力介入。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下发给李秀福的“立案告知书”称,“经审查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一案有犯罪事实。”“立案决定书”称:“决定对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立案侦查。”

“仅用债权的九牛一毛就大赚一笔”?

物贸中心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后,沈阳中院今年3月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因郝希仁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亦是风险投资,并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6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巨额不良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问题。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质疑者称,此次国有资产的处置、拍卖等环节,均存在舞弊的可能。

2006年12月1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辽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辽南资产包”的2721户债权、总额186629.78万元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800万元。

随后,中正公司刊登拍卖公告,在2006年12月的拍卖会中,经过一轮竞价,郝希仁以底价竞得。

李秀福告诉记者,郝希仁购买这笔国有资产债权后,于2007年9月将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之一——本溪物资贸易中心汤岗子经营部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600万元本金及利息。鞍山中院据此案还查封了担保人物贸中心近3000万元的资产。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鞍山中院于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郝希仁的诉讼请求。按照这一判决,郝希仁将得到2600多万元本息。

那么, 18亿元的债权怎么才卖了1800万元?

对此,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递交沈阳市中级法院的答辩状称:“该债权包存在档案资料不全、大部分债权已过时效、物权资产欠缴大额费用等瑕疵,如自行追偿,存在投入成本大,债权实现周期长,且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以转让方式处置,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债权资产回收,避免未来风险。郝希仁在受让债权资产的同时,也继承债权资产本身的风险,价格上保留一定利益空间也符合商业原则。因此该债权包不存在转让价格过低,恶意损害国有债权问题。另外,长城公司系公司制管理,其处置债权行为系商业行为,有权自主决定债权处置的相关事宜,包括处置价格问题。”

但李秀福认为,郝希仁仅用债权包的九牛之一毛,就收回了1800万元的成本,还另赚了800万元。如果以此推算,整个债权包给他带来的效益将以“亿”记,这难道还不算国有资产流失?低价转让的背后可能存在问题。此外,长城公司是国企,其职能是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长城公司不是私企,其处理的也是动辄数亿元的大笔国有资产,公司却称其行为是“商业行为,可自主决定”,那这些大笔交易的背后,究竟有没有问题,又靠谁来监管?

举行拍卖会之前就已内定买家?

事实上,原告方质疑最多的是转让、拍卖的程序是否合法。

李秀福称,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如有意登记参与竞买,应当于拍卖5日前缴纳竞买保证金100万元并领取竞买号码。

但是,记者获取的一份“竞买登记单”显示,郝希仁在购买“辽南资产包”缴纳保证金时,注明1700万元,且其中的1600万元支付给长城公司。

在李秀福看来,缴纳竞买保证金、领取竞买登记单的时间,一定应在拍卖会开始之前。这份登记单足可证明,在尚未开始拍卖之前,交易双方与拍卖公司早已恶意串通,事先“内定”好了买主,并交付了几乎全额价款,完成了本次交易。这必然导致此后的拍卖会沦为毫无意义的一场假戏。

对此,中正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婷婷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前付款是一种“诚意”的表现,就像买东西可以先付定金或者全款一样。

“拍卖即是由出价高者竞得,拍卖的是国有资产,为什么在尚未举行拍卖之前,竞拍者就已经向委托人长城公司付款,那拍卖还有什么意义,这又是否符合《拍卖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记者问。

张婷婷回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竞买者不可以在拍卖之前先给委托人付完全款。法律没有不允许,这样做就没有不合理之处。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工商管理系王老师告诉记者,在拍卖之前,交付保证金是正常的,但在拍卖会开始前,买主还没决定的情况下,就直接给委托人长城公司几乎支付了全款,明显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可能,难免让人生疑。

辽宁省社科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张献和也认为,拍卖前直接近乎支付全款的行为,令 “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形同虚设,可能最终导致巨额国有资产低价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只有一人竞拍?

李秀福称,据其了解,拍卖当日仅有郝希仁一人参与竞拍。根据规定,仅有一人参与竞拍时,不符合拍卖竞价原则,应终止拍卖,如一人竞拍获得成交,拍卖应为无效。

“现在能够证明拍卖现场仅郝希仁一人的最有力证据就是录像。”原告代理律师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崔东旭说,根据拍卖业的行业规则,拍卖人应当制作拍卖现场光盘。沈阳市中院法官前往中正公司调取该份光盘证据时,拍卖公司表示确有该份光盘,但已移交给了被上诉人长城公司,并向法官提供了一份名为“拍卖成交后需交给长城公司的资料”的证据材料,其中第7项即为“拍卖会现场录像”。然而,一审法院在向拍卖公司调取证据时,拍卖公司说拍卖录相交给长城公司,而长城公司在庭审却说拍卖公司没有移交。

7月19日的辽宁省高法审理过程中,张婷婷先是称,肯定有录像,而且已交给长城公司。之后张又称,应该是有,但自己没有看到。长城公司代理人则表示,长城公司没有收到录像。

对此,李秀福说:“拍卖现场肯定有录像,因为拍卖公司的张婷婷曾经在拍卖公司办公室给他放过这个录像。从录像上看,只有郝希仁和一个随从人员在参与竞拍。这是长城公司和拍卖公司拒不提供录像的根源所在。”

张婷婷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己从没看过这个录像,也不知道该录像是否存在。

至此,拍卖的一项重要证据现场录像始终难以在法庭上呈现。

拍卖公告可以附加什么样的条件

事实上,该起拍卖还有另两个蹊跷之处。

相关法律规定,拍卖公告要提前7日刊登。中正公司2006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称:“有意竞买者请于2006年12月17日16时前持有效证件及竞买保证金来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这意味着,公告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在7日前发出了,但人为限制了竞买人的条件,只给两天准备时间。法律规定7日,实际上就是要给竞拍者一个考虑和准备的时间。拍卖公司限定在两天内,很可能把其他竞买者排除在外,也可能是在跟法律玩文字游戏。”张献和说。

对此,张婷婷回应,公告中的附加条件由委托方长城公司制定,与中正公司无关。中正公司已按要求提前7日公告,至于公告中制定什么样的附加条件,法律没有规定。我们限定时间,是为确定保证金在拍卖前到账,因为汇款还有个到不到账的问题。

“这种回答意味着,委托方和拍卖公司可以制定任何条件。拍卖国有资产应本着实现国有资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卖的价格越高越好,而制定限制性的竞拍条件,只给有意向者两天的准备时间,这等于人为的附加限制条件,从而剥夺了更多人竞拍的权利。”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一位副教授说。

受到质疑的,还有拍卖人的资质。

崔东旭告诉记者,“辽南资产包”的拍卖,是由拍卖师李勇主持拍卖完成的。而李勇不是中正公司的,是另一家名为荣信公司的拍卖师。

商务部2004年《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崔东旭认为,根据规定,这种兼职的拍卖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李勇在7月19日的庭审中表示,他当时的确是在荣信公司任职,是接到电话临时到中正公司主持拍卖会的。这种做法行业规则是允许的。

张婷婷则称这是行业习惯,只要拍卖师具有拍卖资格,李勇主持中正公司的拍卖会不影响拍卖结果,拍卖行为是有效的。

转让程序是否违法

在6月7日的庭审中,国有资产18亿债权转让过程中,其公告、拍卖、备案程序是否违法,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物贸中心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采取资产包转让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22个工作日前刊登不良资产处置公告。”而此案中,长城公司根本没有发布该笔不良资产处置公告,从而限制了大量的竞买人。

7月19日,被告代理律师称,长城公司2006年4月已经在辽宁当地媒体上刊登了一系列关于该笔不良资产的处置公告,对2000年收购的不良资产剩余部门整体打包,债权资产总额合计约50亿元。

“但是,此‘包’非彼‘包’。”崔东旭说,长城公司4月份发布的公告是涉及4700多户的大资产包,而本案涉及的是其中一部分,18亿元债务的“辽南资产包”,仅涉及2700多家企业。

记者从长城公司提交给辽宁高级法院的《关于本溪物资贸易中心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郝希仁债权转让纠纷情况说明》上看到,“2006年11月18日,沈阳办事处向公司总部上报《关于抚顺热电厂等4768户企业及自然人债权和50项物权打包转让项目分包处置的请示》,将原资产包分为三个包即辽南包、辽东包和辽西包。”

崔东旭称:“11月份才将大包拆分,却声称4月份就已经公告了。公告的和拍卖的是两个包,价钱相差一倍还多。这说明长城公司并未对“辽南资产包”发布处置公告。”

针对这笔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疑问,中国青年报记者7月20日来到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该处资产经营处处长戴兵告诉记者,办事处负责人不在,也不方便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公司有规定,需要总结形成材料,向领导请示,再决定是否作出回应,办事处处理国有资产的日常事务也很繁杂,也没有精力一一接待媒体。此案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800万元的底价我们肯定是有评估的。18亿元债权,这么大一笔数额,光材料就厚厚的一摞。现在不仅是社会上,包括公检法都对我们资产管理公司有误解,我们也有苦衷。”戴兵说。

戴兵称:“几千万国有资产处理为几百万,是要经过层层程序的,包括调查形成公文。低价卖给买受人后,公安局审问我,‘好几百万的国有资产,为何几十万就卖掉,是不是有问题啊?’18亿的国有资产1800万卖掉,从情理上来看,谁都认为不合常理,但我们处理资产的程序,确实是遵循‘公开、公正’的。我们相信法院能给个公正的判决。我们的业务非常多,每年都有任务,除了接待新闻媒体、司法部门,有时候还要接待一些上访的人。我会把你提出的问题反映给领导,怎么处理领导会有宏观的把握。”

记者留下了需要采访的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没有回应。

处置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寻租空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因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或转让程序违法等问题引发的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逐渐增多,不良资产转让行为诉至法院后被撤销现象也时有发生。2008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判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沈阳办事处与厦门某公司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那么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是怎样运作的?其成立初衷是什么,其处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又遵循着怎样的原则?

公开报道显示,四大资产公司(AMC)成立时,财政部为AMC提供了4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AMC用这些钱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在转让资产时,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

然而,2005年,国家审计署报告披露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715亿元违规问题。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曾表示,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和财务管理混乱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三大问题”。

事实上,自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如何处置不良资产一直备受争议。

一名金融业人士称,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企业的债务能够轻易地通过银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企业就会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会把企业的债务推给资产管理公司,从而造成新的不良贷款。这给资产管理公司带来了道德风险。既然企业不断产生不良贷款,而银行又在没有完全厘清责任、账目等的条件下简单地把不良资产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那么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尽快让不良资产脱手,就会压低价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利益。

长城公司原总裁汪兴益曾表示,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既要做到每笔资产都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处置,又要防止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段、指令性的办法。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尽量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提高处置的透明度,把处置工作置于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之下。要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强调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违规处置等行为。


一名业内人士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的监督机制就是有问题的: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是政策性的,财政部全额拨入资本金,央行又对其发放了再贷款。另外一方面,它仅仅负责资产运作,主要手段是债转股、债务重组、拍卖、债权出售以及以物抵债等等。其资产运作过程中的损失,也都是由国家承担的。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人员拥有不良资产处置的全部成本和收益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存在不对称。由于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并没有一个硬性指标,资产管理公司掌握了资产折扣权,这里有“寻租”空间。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改革高层论坛”上曾直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问题严重。他坦言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价格方面存在问题,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严重问题。他表示,AMC处置可疑类、损失类资产,要注意“冰棍效应”。可疑类、损失类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数量上和速度上的平衡关系。一般来讲,所拖时间越长,回收的价值越小;但处置快了,也会面临“为何不多回收一些”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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