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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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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6:0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回放
  
  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采购下乡医疗仪器设备。代理该项目的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在资质审查环节发现,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产品须通过国家强制性“注册检验”的要求。由于项目采购时间较为紧急,采购人当即向同级财政部申请转变采购方式。
  
  考虑到计生委下乡医疗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特殊性,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了该项目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很快,项目采购结果出炉了,外省S公司成为成交供应商。但此时,在公开招标资质审查环节被淘汰的F公司对项目采购发出了异议并提起了投诉。
  
  他们表示,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之后,参与谈判的两家供应商B公司和S公司代理的均是同一品牌产品,严重缺乏竞争,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采购监管部门就投诉内容进行了调查,发现B公司和S公司代理的产品的确为同一品牌,但是其在项目谈判时提供的产品为不同型号且都能满足计生委下乡医疗作业需求。所以采购监管部门很快做出了投诉处理决定: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两种产品同时参与谈判,具有一定的竞争性,B公司和S公司可被视作两个投标人对待,因此项目谈判过程和结果有效。
  
  专家点评
  
  根据财政部文件应认定竞争有效
  
  业内专家针对本案例分析,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符合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应是目前各地财政部门的通行做法。因为财政部在2003年复河北省财政厅有关提问的函中明确表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这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解决了多家代理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同时前来投标的难题。
  
  专家认为,既然公开招标时的评审委员会认为两个型号的产品都能满足招标文件需求,那么按照目前各地的做法,当该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其他方式采购时,分别代理两个产品的代理商就都具有继续参与谈判的资格。所有的政府采购行为都应依法、依规、依文件进行。
  
  应尽量避免同一品牌同时竞争
  
  专家同时指出,在实际采购操作中应尽量避免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同时竞争同一项目。虽然型号不同,但一个品牌之下的产品其设计理念、技术类型以及工艺传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共同参与同一项目采购,尽管并不违反有关文件的规定,但竞争程度一定大打折扣,不利于采购人采购到最为适合自己的产品。
  
  专家建议,尽管允许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在很多时候都是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无奈之举,但也应以此现象进行反思,查看是否招标文件某些技术参数编制的开放性不够,不知不觉地对某品牌产品具有了隐性倾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最大程度的竞争,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科学设置招标文件条款,使之既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又富有品牌包容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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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21:08:45 |只看该作者
有两处不解:
1 公开招标失败,申请改为竞争性谈判,那么应该按照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进行,邀请单位是怎么确定的?
2 F公司是否是被邀请谈判的供应商,如果是应该先质疑,然后再投诉,没有经过质疑的投诉财政部门是不受理的。如果不是,质疑和投诉均不被受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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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7:56:57 |只看该作者
  F公司不应作为被邀请对象,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邀请对象应已被确定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该案例中的F公司因投标产品没有通过国家强制性注册检验要求,已在公开招标中被确定不符合相关要求。
  如果F公司不作为邀请对象,那么邀请对象只有两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的要求。
  该财政部门批准这样的一次改变采购方式令人无法理解!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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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0:32:26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也是,招电脑的标,联想的好几个品牌比如杨天、启天同时参加投标,我觉得同品牌不同型号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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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1:56:14 |只看该作者
不理解,这是采购什么医疗设备?

[医疗仪器设备。代理该项目的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在资质审查环节发现,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产品须通过国家强制性“注册检验”的要求。]

这是因为招标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还是就这有两家?

事先和事后都不研究市场实际情况,我们就不好再说什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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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2:00:29 |只看该作者
按照这里的说法:

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同一厂家的不同品牌,只能算一家.哪能有什么竞争??

如果,都是联想的计算机,无论是"扬天"还是"启天",,等于"自己和自己玩",还叫什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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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2:04:24 |只看该作者
因为联想的市场占有率太高,各地不同的供应商拿到的价格服务也不同,为了公平竞争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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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09:31:33 |只看该作者
话说回来  同品牌  但是不是同一供应商啊   这竞争问题有点奇怪了啊
你说比如联想这个品牌 里面的启天那些算是不同型号的话
那就存在一个  哪种型号具备更好的性能跟价格了  这难道不不存在竞争吗
难道说都是联想品牌他就不存在竞争了吗  
有的时候开发新型号不一定是最好的   
新型号也分两种情况   1 .适应市场   2 .功能升级
我觉得   同品牌不同型号   具备竞争力[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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