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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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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11:58: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国际上已通用100多年,在我国仅有十多年的历史,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产物,它改革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多年的单纯靠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工程发包方式,其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应看到,由于招投标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往建筑工程计报价模式的缺陷,致使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工作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评标办法
  招标是一种国际上特定的交易方式,是发包方向社会提出交易条件,以征询各工程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最佳报价及最佳条件,经比较而最终成交。投标则是对招标的响应,是卖方向买方发出的承诺条件和报价实盘,以便招标的买方进行选择贸易成交的行为。招标投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实现优胜劣汰,防止垄断,不保护落后。
  现行招投标法中规定了设定标底和无标底两种招标方式,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应用较多的是前一种。当前,我国编制工程招标的标底有四种方法:(1)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标底;(2)以工程概算为基础的标底;(3)以扩大综合定额为基础的标底;(4)以平方米造价包干为基础的标底。设定标底的招标方式的评标方法是:设置商务标、技术标和企业业绩信誉标,进行综合评定。对于商务标的评定,评标时若投标单位的报价超过了事先确定的标底范围,则无论其合理与否,一律作零分处理;若报价在标底范围内,则依评标规则评定商务标得分,商务标的标准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40%以上,对中标与否至关重要,因此,这种商务标的评标方法常常导致两个误区:一是部分投标单位为了谋求中标,常采取不择手段的方法获取标底;二是投标单位为了中标而中标,所编制的商务标不能反映该企业的综合实力。此外,技术标和业绩信誉标的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技术标的评定中,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经理部的 配置及五大员的组成是常用的评价指标。其中,施工技术方案的标准分值是技术总分的主要部分,但就目前状况,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已接近标准化,编制标书人员均可通过教材、施工手册及各类商业化的投标软件等等,编制出一流的施工技术方案,所以,很多工程招标中对投标单位施工技术方案的评定就失去本来意义。在业绩信誉标的评定中,由于此项分值占总分值的20%左右,一些投标企业弄虚作假,而一些中小企业或新组建企业永远无法同大企业竞争。
  1.2 标底问题
  标底其实是工程造价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它与投标报价的组成内容是一致的。标底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价格,在评标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价中标,所以投标人(施工企业)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经营方针就综合体现在投标书上,很显然同一个招标项目不同的投标人会有不同的报价。尽管计取方法和标准各地有统一规定,但若规定了统一的利润率,招投标往往也就失去意义。
  1.3 没有建立施工方案与报价间的经济量化关系
  施工方案的优劣必然影响到报价的高低,许多地区当前在评标方法上没有建立施工方案与报价间的量化关系,从而对于采用不同技术、组织的施工方案无法对其经济合理性作出公正的评价。
  2 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建议
  2.1 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现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必须走依法管理的道路。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是强化工程报建制、规范招投标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力措施。通过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真正将工程承发包主及中介服务组织同时推向市场,纳入市场管理,使该工作变无形为有形,变无序为有序,变灰色为透明,避免承发报双方在市场中有失公平现象发生。
  2.2 积极贯彻招投标法
  认真贯彻招投标法,一切招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行为都要围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这个根本。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招投标法。
  要正确处理好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的关系。在当前转轨时期,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宏观监督而放弃过程监督,招投标活动就很难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同时,要完善法规,加强领导,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2.3 大力培育、规范市场中介组织
  要避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行政干预,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必须大力培育建筑市场中规范的中介组织,坚决取缔非法机构和官商一体化组织,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建设监理、咨询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等的职能作用,逐步把有关部门管理的职能由政府部门向中介组织转移,从而实现政企分离。让政府集中精力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监督市场执行和维护平等竞争等。建设项目上的具体工作应由企业自己去操作完成或委托中介组织去完成。目前应重点加强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注重提高中介组织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等。
  2.4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是治理市场,保持良好秩序,确保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为此,应在加快完善建筑市场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使之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抓住招投标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加强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治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各项建设
  法规的全面实施,彻底根治建筑市场招投标中的不法行为,营造我国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及早与国际惯例接轨。
  2.5 研究制定与招投标法相适应的招投标程序和评定标办法
  (1)要依据招投标法,调整并统一招投标序,主要包括:明确公开招标中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改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方式方法;利用企业信息库,进行计算机资格预审;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各个环节采取措施确保为投标人保密;制定严格的评标专家产生方式;专家评委不参加开标,并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明确规定定标的过程和方法,完善对合同的审核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办法。对一些特殊工程,可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以尽可能减少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规则,针对不同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记分办法,将各项评价指标赋权量化,综合分高的单位中标;对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都具有能力承建的工程,可以采用最低价或合理低标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即报价合理且较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单位中标;对于涉及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的方案设计以及高档装饰装修工程或方案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议的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评议后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3)加强对开标、评标、定标办法及程序的研究和探索。转轨时期,招投标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招投标管理机构要经常研究其办法和规则的先进性及科学性;根据评标规则及在实施过程中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评标的办法和程序规定进行适时的修订及调整。
  3 结 语
  虽然目前招投标工作还不尽如人意,但招标投标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使得招投标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是当前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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