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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探讨 评标工作 五要诀 【转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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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11:31: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分析探讨 评标工作 五要诀

    【转载者注:这是政府采购信息网转发的一个总结评标阶段工作的系列文章。为了突出其含义,本人改了总标题。陆续转发.】

    评标要诀之一:评标时间安排要合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01日    来源: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作者:秦子龙   
    
  评标工作是整个招标过程的核心环节,也是招标过程的最后环节,评标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的关键,作为集采机构,如何把好这个关,其重要性是毋容置疑的。笔者认为,做好评标工作的第一步,首先应该是要合理、科学安排完成整个评标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因为项目复杂程度不同、评标方法不同、投标人数不同等因素都将影响专家评标所需要的时间,所以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在有些采购机构,不论什么情况都安排在开标之后立即进行评标,时间为2小时或者半天。实际上这样安排是非常不合理、不科学的,因为开标之前你无法确定到底有多少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数不足,则招标失败,就不存在评标(此时就会让专家空跑一次,浪费时间,而且还存在是否要支付评标费的问题。);如果投标人数过多,则在2小时或半天内根本无法评完;如果安排过长的评标时间,则在投标人较少时就造成浪费。所以,笔者认为,评标应在了解开标情况后再安排是比较妥当和合适的,至少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是如此。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但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定并不科学、合理。那么,对评标时间的安排到底如何才比较科学、合理?我认为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项目复杂程度不同,需要的评标时间也不同。如果项目非常复杂、内容也很多,仅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部分就有几十、上百页,当然应该多安排些时间,让专家有充分的时间来消化需求。如果连消化需求的时间都不给,那专家怎么可能做到公正、公平、客观地来进行评标?只能是走过场,让采购人或其他某些人牵着鼻子走。再有,这么复杂的项目,其投标文件也是非常多的,有时多达几厚本、几十万字,如果时间安排得不充分,专家很难评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第二,评标方法不同,需要的评标时间也不同。这个主要看项目是采用一阶段评标还是两阶段评标法,评标过程中是否安排投标人进行原型演示、产品展示或答辩等环节?因为这些环节都需要花费专家的时间。至于是采用一阶段还是两阶段评标法,是否需要安排原型演示、产品展示或答辩等环节,这需要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根据项目情况及可能的投标情况进行一个预判后来确定(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对项目投标情况进行预判并得到一个比较准确的结果,只能靠经验了,很难用几句话来说清楚。
  
  第三,投标人数不同,需要的评标时间也不同。投标人有3个还是10个,你都安排同样的评标时间肯定是不合理的。笔者遇到过一个采购项目,共有27个投标人,如果按照常规方法进行评标,那花个3~5天也是正常的(幸亏,我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项目采用两阶段评标法,花了2天时间就圆满完成了评标任务)。还有,对有些需要安排原型演示、产品展示或答辩等环节的项目,更要考虑投标人的数量问题。如果投标人很多,那要花很多时间,而且也无必要让所有投标人都参加答辩(这种情况,一般采用两阶段评标法比较妥当,只有前三名才有资格进入答标程序,这样可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综上所述,笔者对评标时间安排的基本观点是:一、在开标后再确定评标时间;二、评标时间的确定需要考虑评标方法、项目复杂性、投标人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当然,在招标前,能否对投标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设计一个好的评标方法是很重要的前提条件。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9/16
    原标题:评标要诀之一:评标时间安排要合理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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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17 11:32:35 |只看该作者
评标要诀之二:组织工作要认真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01日   来源: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作者:秦子龙   
    
  作为评标工作组织者的采购机构,如何把握评标纪律、把握好这个评标关,其重要性是毋容置疑的。对集采机构采购人员而言,为了做好评标工作,至少应关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资格审查很重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投标人资格有一个基本要求,我们除了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这些基本要求外,还要查验针对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特殊要求。首先要查验投标人是否具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所有入门条件(如注册资金、集成资质、涉密资质等等),对某些不能确定其真伪的,还需要通过其它渠道来查验(如通过发证单位的网站进行查证);甚至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该证件的原件,在此资格查验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查验联合投标的各方是否均符合要求。还有就是要注意各种证书的有效期问题,如已过有效期的证书,坚决视作无证处理。其次要查看投标人提供的各种文件(尤其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印章是否符合规范,笔者已多次遇到投标人使用部门章或其它章冒充单位公章的情况(说得严重点,这是伪(变)造印章,是绝对不允许的)。
  
  二、汇标工作要详尽:集成项目的投标文件普遍比较多(笔者前些时间进行招标的一个项目,共有5个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其中一个公司的投标文件就有13本,5个公司加起来的投标文件厚度超过一米),面对一份十多万字、乃至几十万字、上百万字的投标文件,要评标委员在规定的有限时间里,逐字逐句地阅读并作出客观评价是不太现实的。此时的汇标工作尤其重要,我们除了要汇总出一份商务要求对照表外,还要整理一份技术汇总、导读表,客观摘录技术要点、所在页码等信息,便于评标委员查阅,这里笔者要特别强调:汇总一定要客观、公正,并且是只摘录、不评价,否则就会对评委产生影响,不利于评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作出评价。
  
  三、严格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在评标现场经常会有不按评标程序和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作为组织者的集采机构应注意维护评标的严肃性。评标现场的人为干挠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人有意无意地发出倾向性意见来诱导评委或者是某评委发出倾向性意见来影响其他评委;二是某些评委,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或不动脑筋,主动询问采购人有什么意向,主动迎合采购人意见,使评标工作失去公正性。如有这种情况发生,一定要及时制止,并提醒评委注意评标纪律,如有严重违规现象,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给予该评委以适当的处理。
  
  四、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不能修正:在评标过程中,有些评委喜欢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评分,或要求修改评标方法、或随意修改评分标准,尤其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存在某些缺陷或有歧义时更是如此。例如:在某项目中有这样描述的评分标准“根据企业去年及当年损益表。均赢利为2分,一赢一平为1分,一赢一亏或2平为0.5分,其他及两年均亏损为0分”,因为当年损益表(年度表)是不存在的,只能提供当年某月的损益表,此时有评委就提出:某个月度损益表并不能说明公司当年度的损益情况,所以应该只按去年损益情况来评分。笔者认为这个做法不妥,便要求评委对这个评分标准进行讨论并明确按招标文件的设计本意来进行评分。结果多数评委认为:既然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按2年的损益情况来评分,只是在文字描述上存在缺陷,还是应该按照招标文件本意来评分,即去年的损益按去年的年度损益表来判断、当年的损益按当年投标前一月的月度损益表来判断(后来发现有个公司只提供了去年的损益表)。而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所以,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9/16
    原标题:评标要诀之二:组织工作要认真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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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9-17 11:35:36 |只看该作者
评标要诀之三:细节决定成败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1年9月01日   来源: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作者:秦子龙     
    
  评标过程中许多看似“细节”的小问题,可能会引起大麻烦。笔者认同“细节决定成败”的说法。
  
  一、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寻求外部证据。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投标人漏放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其它材料。在评标时,有些专家就会提出:这个公司肯定是有这个证书的,只不过忘记了,应该算它有(实际上它确实有,因为很多证书都是可以在发证单位的网站上查到)。但笔者认为,如果这个资质是作为“合格投标人”条件之一或是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的,未按要求提供就应该作为“不具备”来判断,理由有二:第一,如果证书未提供,可以寻求外部证据来确认,那么其它内容是否也可以寻求外部证据?如果都这样做,评标工作将无穷无尽,如何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家是来评标还是来做投标文件?第二,不管什么原因,错了就应该承担责任,这是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的一个方面。所以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是非常正确的。
  
  二、实质性内容不能澄清。在某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个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已过期,此时有专家提出:实际上该公司已换证,经办人提供了原证件的复印件,便让该投标人传真一个新证件的复印件。当时其它专家也给予了认可,所以采购机构的业务人员也默认了这一做法。后来有供应商对此项目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在审查时认为:营业执照是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澄清,否定了本次评审结论。笔者认为监管部门的否定是正确的,为此,我们在招标文件明确:“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澄清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在某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发现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便电话联系该投标人,要求按对招标人有利的方案进行承诺,最终恰好是该供应商中标。结果在签约时,该供应商找了种种理由,否定了当时的承诺,认为应以投标文件中最后描述为准,搞得采购人非常被动。虽然最终还是按投标人在澄清时的承诺进行了签约,但浪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如果当时让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就会省却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五十四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产品(原型)演示必须按同一标准统一进行。有些项目在评标时,为了更好把握评审质量,需要对产品进行演示或检测(软件项目就是原型演示)。例如在对投影机样品进行评测时:必须统一预热时间、统一播放内容、在同一房间内进行、投影在同一幕布上等等条件都必须统一,这样才是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因为不同条件,会让专家产生视觉误差,得出不同结论。当然,对软件原型演示,也必须规定同一条件。
  
  五、答标内容、时间统一规定。对有些比较复杂的项目,我们还会要求投标人来现场进行答标,此时,我们必须对答标人数、答标时间、答标内容等进行统一,否则会造成不公正、不客观。因为有些专家会对他(她)自己中意的供应商问一些、简单或无关紧要的问题,而对他(她)自己不喜欢的供应商故意刁难、问一些比较“促坎”的问题。此时采购机构业务人员就必须要当好“老娘舅”,以保证采购机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9/16
原标题:评标要诀之三:细节决定成败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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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9-19 16:24:21 |只看该作者
评标要诀之四:厂商授权要关注 千万不要被“忽悠”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01日   来源: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作者:秦子龙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我们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必须要取得制造厂商对其的授权证明(即制造厂商同意该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二个:一方面,是要保护招标人(买方)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货泛滥。但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异常情况,即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厂商(主要是部分销售人员)恶意利用,以此来控制投标人并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下面来看我们在近期的招标活动中遇到的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在某《容灾备份系统》招标过程中,有3个投标人使用H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其中C公司投标价最低。在开标后,H公司分别以分公司、亚太区公司、总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声明,声称C公司的授权仅包含“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而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我们先不讨论“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与“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之间的区别,直接查阅其授权书文本,可以看到其授权书中对其制造厂商应尽义务描述为:“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与我方产品有关的义务”。请问H公司,刚说要“约束自己,承担义务”,怎么一会儿就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了?更为重要的是:H公司给参与投标的3个投标人发的授权书是完全一致的,为什么就声称报价最低的C公司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那么我怎么相信A公司、B公司就包含了呢?
  
  案例二:在某《计算机监管系统》招标过程中,某数据库公司明确规定,要取得其授权书,必须捆绑一个集群管理软件模块,本模块功能并不是系统所必须的,而其价格是系统原来所需功能的50%。也就是说,要取得授权书,采购人必须多支出50%的费用。这种强迫招标人购买当时并不需要的产品(而且价格很高)合理吗?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招标时坚持要求投标人取得制造厂商的授权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笔者认为在对一些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产品进行招标时,应该承认没有制造厂商授权书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理由主要有二个:最基本的理由是,因为制造厂商由于某种原因,经常出尔反尔,对招标人极不尊重。作为招标人也没有必要为其利益考虑太多。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我们不仅可以拒绝付款,更应该让该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也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原来要求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已经达到。
  
  目前,我们采用了一个折中方案,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主要货物中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部分,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证明或者提供合法获得该货物及售后服务支持的有效证明”。这样既可以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制造厂商的合法要求。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提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所有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在政府采购中增加生产厂家之间的有效竞争”。在《厂家授权书:是保障还是枷锁》(徐丽红,中国政府采购报,2010.11.30)一文中提出的:“再看有关厂家授权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采购人的需求带有倾向性。正因为指定了品牌,才使得授权的问题异常突出。而问题的根本恰恰不在于授权本身”。笔者非常同意这个观点,关键是要:需求无倾向。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9/16
原标题:评标要诀之四:厂商授权要关注 千万不要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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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9-19 16:25:33 |只看该作者
评标要诀之五:品德比学识更重要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1年9月01日   来源: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作者:秦子龙  

  评标实际上就是一个横向比较的过程,是一个好中选优,或者说是“矮子中选将军”的过程。正因为是相互之间的比较(价格、方案、技术、服务、经验等方面),所以,评委能否客观、公正进行评标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评委的道德品质比其专业知识更重要。这也提醒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一定要把握好评标纪律。
  
  个人品德低下的评标专家对招投标活动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先举几个在评标工作中遇到的例子:(一)在某次评审交流时(各评委已完成个人评审意见),Z专家认为A公司无论在总体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合理性、报价等方面均优于B公司,而在查阅其评分和书面报告时,发现其结论正相反,原来口头发言是说给他人听的,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绝不是能力(学识水平)不够。(二)在最近的一次评分统计时发现,5名评审专家给A、B两公司的技术部分的分数分别是:60/59、57/51、67/52、61/61、60/62。从中可以看到除第三位专家给出相差15分的差距外,最大的也只差6分,仔细审阅两家的技术方案,可以得知确实是旗鼓相当,而A公司的报价要比B公司高10%(商务分A公司比B公司低4分),该专家为了让A公司中标,只能昧着良心瞎打分了。诸如此类的例子我还遇到很多,但在此我想列举一些他人遇到的事例。《政府采购信息报》(2005年1月26日)在《处罚之中显规范》一文中也列举了许多事例:如有专家“对按招标文件规定已作废标处理的4家投标公司继续违规评审”;还有专家“将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经评审(未拆封)就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等等。这些问题难道是评审专家能力(学识水平)不足造成的?非也!我可以肯定地说,连投标文件未拆封就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情况(而且还不止一人),绝对是该评审专家道德败坏的行为。
  
  笔者查阅了一些有关选取评审专家的规定,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对评审专家个人品德方面均无明确规定(当然也确实难以定量规定)。如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古训称:“无德无才是蠢才、无德有才是害才、有德无才是庸才、有德有才是人才”。更有形象生动,富有哲理的比喻:“有德无才是次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有德是正品”。德性的缺失,就是人类制造和产生恶性因果关系最根本的原因。“害才”、“危险品”怎能允许留在评审专家队伍中?所以我们在加强对评审专家入口管理的同时,必须重视出口管理,以驱逐害群之马,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评审专家出口管理的措施有:(一)要求各组织者将评审专家的缺德之举及时反馈给管理者,如有三个不同组织者均反映某专家有问题,即可作出处理,乃至将其行为公之于众;(二)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将结果向投标人宣布,并接受投标人质疑,由评审专家进行回答,甚至可以将每个评审专家对各个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向投标人公布;(三)对利用评标收受他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舞弊案,一经发现,须严格依法查处,并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处罚;(四)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规范评标办法,规定详细的技术分、价格分和其它因素分,减少评审专家随意性、自由度。
  
  大量事实证明,许多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均源于评标专家未能客观、公正进行评标而不是专家的学识水平、专业水准不够。所以,除了需要对评标专家的入口、出口加强管理外,还需要在评标现场加强评标纪律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进行评标。
    责任编辑:j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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